關于廢止《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
關于廢止《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
公安部
關于廢止《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69 號
《關于廢止〈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已經2024年3月20日第1次公安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王小洪
2024年4月15日
關于廢止《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
公安部決定廢止2002年11月2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5號)。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