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26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0年3月25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8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條例〉等8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四章 自然資源保護
第五章 人文資源保護
第六章 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其他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以下簡稱秦嶺范圍)和秦嶺范圍外圍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為準。
第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遵循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科學利用、嚴格監管、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
秦嶺范圍內的相關區縣(以下簡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范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相關區縣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考核市級有關部門、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解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對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對本轄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相關區縣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水源涵養、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植被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等有關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監測、維護、修復及其綜合管理工作。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統籌相關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生態產業發展,改善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支持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境)內外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
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活動。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提高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
第九條 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行政決策,作出決策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通過聽證、論證、專家咨詢、社會公開、風險評估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接受公眾監督,促進科學決策。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各類環境保護活動,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增強公眾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
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的資源環境國情、生態價值觀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每年三月第三個星期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周。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監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實施;
(三)督促市級有關部門、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落實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組織擬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制度,統籌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
(五)組織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案件、跨區域案件的查處;
(六)組織實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制度;
(七)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監管信息系統,發布秦嶺生態環境相關信息;
(八)調研秦嶺生態環境狀況,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建議;
(九)組織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
(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重點做好下列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綠色發展、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工作,協調、指導產業布局、規模和結構調整;
(二)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國土資源、森林資源、草原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植樹造林、退耕還林還草、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統一管理村鎮規劃;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生物物種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組織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指導發展生態農業;
(五)水行政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水利設施、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線的保護和管理,河道、水庫管理,水土保持,節約用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污泥處置的監督管理;
(六)住建部門負責指導相關區縣做好建設管理,監督指導村鎮建設;
(七)交通部門負責交通設施管理范圍內生態環境整治、違法建設查處;
(八)文化旅游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監督旅游發展規劃的實施,指導鄉村旅游發展;
(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收集處置、建筑垃圾消納利用的監督管理。
財政、民族宗教、商務、工信、審計、氣象、民政、公安、大數據、統計、科技、應急、市場監管、體育、文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秦嶺范圍內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植物園、動物園、水利風景區、國有林場、文物保護單位等的管理機構,按照其職責做好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秦嶺范圍內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教育所屬人員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協助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村民會議、居民會議依法制定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十五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監管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秦嶺范圍內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的調查、監測、評估、修復、治理信息,污染防治、災害防治、網格化管理、考核評價、行政執法等信息納入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監管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在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下,建立區域協作、信息共享、定期會商、預警應急、聯合執法、交叉執法等機制,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適時組織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經依法批準由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相關區縣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執法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機構,或者依法委托有關保護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十七條 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應用科技手段,完善違法行為發現渠道和處置模式,開展在線巡查和實地核查。
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權處理部門依法查處。有權處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移交部門。
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制度。
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無縫對接、多網合一的原則,科學劃分網格單元,明確網格管理范圍、管理標準和責任人。
優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夠完成巡查任務的當地居民擔任基層網格員。
第十九條 建立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移送前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第二十條 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通過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嚴重失信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行差異化考核。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考核以完成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為主要依據,綜合評價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情況、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資金投入使用情況、公眾滿意程度,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第二十二條 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條 對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持續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改善目標的區域,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該區域所在地的相關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說明情況,并提出整改措施。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當督促該區域所在地的相關區縣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實有關要求,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二十五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秦嶺范圍內的生態、農業、城鎮空間布局,劃定和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分區分類實施用途管制。
第二十六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根據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組織有關部門依法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保護修復治理措施等內容,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范圍,繪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圖。
第二十七條 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體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突出秦嶺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
第二十八條 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根據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繪制本轄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詳圖,經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報相關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進行。
編制、修改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三十條 涉及秦嶺的各類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市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涉及秦嶺的,應當經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長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
各類規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逐步實行多規合一。
第三十二條 秦嶺范圍分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
秦嶺范圍外圍應當劃定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提出建設控制地帶內開發建設活動的具體限制要求。
第三十三條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核心保護區:
(一)海拔2000米以上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世界遺產;
(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四)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核心保護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重點保護區: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間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三)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的重要功能區,植物園、水利風景區;
(四)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國有天然林分布區,重要濕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庫、天然湖泊;
(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十五條 秦嶺范圍內除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保護區。
一般保護區范圍應當嚴于《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關于一般保護區范圍的劃分標準劃定。
第三十六條 秦嶺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房地產開發;
(二)開山采石;
(三)新建宗教活動場所;
(四)新建、擴建經營性公墓;
(五)新建高爾夫球場;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秦嶺山體坡底以上區域,除實施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外,還禁止下列活動:
(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二)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
(三)新建水電站;
(四)新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
(五)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第三十七條 核心保護區內,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自然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影響。
除《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另有規定外,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重點保護區內,應當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主,恢復植被、退耕還林還草。
除《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另有規定外,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
第三十九條 一般保護區內,應當以提高綠化面積,發展生態農業、生態旅游為主,可以發展區域環境資源可承載的產業和進行必要的村鎮建設。
一般保護區內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的空間范圍和規模,限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
第四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劃定的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管理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秦嶺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生產、生活和開發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建設活動的具體限制要求,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依法采取相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保證秦嶺生態功能不降低。
第四十一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標志、標牌、界樁設置標準和辦法,設置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的保護標志、標牌、界樁。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需要,設置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志、標牌、界樁和保護設施。
第四章 自然資源保護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或者委托有關機構,對秦嶺自然資源進行調查、監測、評估,建立檔案,全面掌握秦嶺生態系統構成、分布與動態變化,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科學依據。
第四十三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采取封育保護、封山禁牧、退耕還林還草、植樹造林種草、水土保持、河湖整治、遷地保護、人工影響天氣,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生物多樣性保護基地、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定禁獵(漁、采)區,規定禁獵(漁、采)期等措施,維護和改善秦嶺生態環境。
第四十四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天然林、天然草場草甸保護的優惠政策和措施,明確天然林保護責任區,促進秦嶺植物資源持續增長。
國家劃定的天然林保護范圍,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十五條 禁止在秦嶺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鼓勵在秦嶺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還草。
秦嶺范圍內的河流兩岸坡地、水土流失嚴重地區和已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禁墾陡坡地,由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退耕還林還草。退耕還林還草范圍,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采取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御水災害,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加強河道岸線管控,維護管理蓄水、引水、調水、供水和節水設施,保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秦嶺水環境質量狀況監測,發現水質不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治理。
第四十七條 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應當限期拆除。
國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養地和其他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的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從嚴執行。
第四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有利的氣象條件,采取人工影響天氣等技術措施,科學利用空中云水資源,增加秦嶺水源涵養量。
第四十九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保護和增殖秦嶺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五十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秦嶺范圍內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對自然退化或者遭到破壞的濕地,采取水源補給、退耕還濕、封育禁牧、污染源控制等措施,恢復生態。
第五十一條 秦嶺范圍內具有重要科學研究、觀賞和其他特殊價值的地質遺跡,地質遺跡保護區(點)管理機構應當采取保護措施,規范科學研究和游覽活動,保證地質遺跡不受破壞。
第五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森林、草原、水資源、野生動植物、濕地、地質遺跡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破壞自然資源、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秦嶺植被防火責任制,健全防火制度,劃定責任區,落實防火責任,劃定防火區,規定防火期,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完善防火指揮系統和火情監測預警體系,編制火災應急預案,建立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設備,做好秦嶺植被防火工作。
第五十四條 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秦嶺范圍內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預報、通報,及時提出防治方案。
發生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疫情,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及時除治。
第五十五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資源規劃、水行政、秦嶺保護部門對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全面調查,劃定重點防治區,采取防治措施,保護動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第五章 人文資源保護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住建部門對秦嶺范圍內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古棧道、古鎮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質文化遺產、寺觀教堂和有明確文字記載且在歷史上有一定影響的遺跡等人文資源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制定秦嶺人文資源保護名錄。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秦嶺人文資源保護名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七條 列入秦嶺人文資源保護名錄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古棧道、古鎮古村、名人故居、寺觀教堂和有明確文字記載且在歷史上有一定影響的遺跡,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
前款人文資源有損毀危險,修繕保養義務人應當履行修繕保養義務;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五十八條 秦嶺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文資源,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制定保護措施,劃定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
第五十九條 秦嶺范圍內的古鎮古村應當保持原有路網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稱。
古鎮古村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修繕具有代表性的古民居、店鋪等傳統建筑,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村鎮規劃要求,其體量、造型和色彩,應當體現古鎮古村的建筑風格和特色,并與周邊景觀相協調。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改善古鎮古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六十條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對與秦嶺有關的歷史事件、文學藝術、地名典故、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整理、研究、保護和利用。
第六章 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
第六十一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和調整產業布局、規模、結構,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擴大秦嶺生態環境容量,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
第六十二條 秦嶺范圍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符合相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劃和產業政策,對不符合相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相關規劃和產業政策進行開發建設活動。
第六十三條 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實行產業準入清單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產業準入清單,嚴格建設項目審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六十四條 秦嶺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注重建筑風格、建筑色彩與自然環境的相互融合,體現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其選址選線應當避讓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第六十五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實施水土保持等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辦理節能評估和審查等手續。
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配套建設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設施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施工產生的棄渣、棄土和其他廢棄物應當回收利用或者運輸到指定地點消納,不得破壞生態景觀、污染河流水系,不得向耕地、林地、河道、水庫、湖泊等法律法規禁止傾倒、堆放的地點傾倒、堆放。
第六十六條 秦嶺范圍內調度水資源、建設水庫等水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留足生態基流,在攔河壩上設置生態基流口,保障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庫、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第六十七條 秦嶺范圍內的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盡可能利用現有基礎擴能改造,避免對重要自然景觀和生態系統的分割。
第六十八條 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的行政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實用性村莊規劃,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六十九條 秦嶺范圍內宅基地的審批、使用,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設住宅的,原有宅基地應當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體經濟組織。
第七十條 秦嶺范圍內的旅游景區,應當科學確定游覽線路,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不得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
第七十一條 規劃建設農家樂、民宿應當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條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村鎮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農家樂、民宿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相關審批手續。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隱患點范圍內開辦農家樂、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設控制區開辦農家樂、民宿。
第七十二條 秦嶺范圍內的村鎮、旅游景區、農家樂、民宿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選用電能、太陽能、天然氣、液化氣、沼氣等清潔能源。旅游觀光車應當使用清潔能源車輛。
第七十三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秦嶺范圍內規劃建設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確定運行、維護、管理模式,規范公共衛生管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排放污水、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破壞、擅自停止使用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
第七十四條 秦嶺范圍內進行影視拍攝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拍攝單位和舉辦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活動結束后,拍攝單位和舉辦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方案,恢復環境。影視拍攝和大型活動的審批部門應當組織對環境恢復情況進行驗收。
影視拍攝和大型活動的審批部門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單位的活動進行監督,督促落實環境保護措施。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生態保護補償,指導和推進生態環境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之間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建立橫向補償關系。
第七十六條 秦嶺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應當依法確定責任人。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修復治理。
實施秦嶺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不得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十七條 秦嶺范圍內實行礦業權退出補償機制。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秦嶺山體坡底以上區域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秦嶺范圍內現有采石企業,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退出,并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秦嶺保護部門對企業退出和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開展秦嶺生態環境公益性修復治理。
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水行政、秦嶺保護等部門,應當為公益性修復治理提供修復治理地點和無償技術指導。
第七十九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并組織實施移民搬遷計劃,將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的居民和企業有計劃、有步驟地遷出。核心保護區優先實施生態搬遷。
已經實施移民搬遷、企業遷建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限期拆除,恢復生態。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移民搬遷安置補償制度,保障搬遷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來源,使搬遷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
第八十條 因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或者防汛、防火、預防疫源疫病需要,確需對秦嶺相關區域采取封閉措施的,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臨時封閉措施,禁止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人員進入。封閉的時間、區域應當經科學論證,并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布。
因搶險救災、控制撲滅疫源疫病需要,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秦嶺相關區域采取緊急封閉措施,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一條 秦嶺范圍內的人員,應當愛護秦嶺生態環境,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封閉區域;
(二)違反環境保護、旅游、安全管理規定;
(三)破壞環境保護、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務設施;
(四)非法野外使用明火;
(五)隨意丟棄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二條 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樹方式取代土葬墳頭。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禁止焚燒紙錢紙扎、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十三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公眾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機制,收集、研究公眾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實施、保護措施、利用服務、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評估。綜合評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綜合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
(二)重大保護、修復工程的實施情況;
(三)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的動態變化情況和保護狀況;
(四)秦嶺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發建設活動的監管情況;
(五)行政執法的開展情況;
(六)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七)其他應當綜合評估的內容。
綜合評估結果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依法追究損害秦嶺生態環境單位和個人的賠償責任。
造成秦嶺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秦嶺生態環境的替代修復。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對破壞、污染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鼓勵律師、法律服務志愿者,對環境公益訴訟提供法律服務。
第八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均有制止或者向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的權利;對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均有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的權利。
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接到對破壞秦嶺生態環境行為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先行制止,移交有權處理部門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向社會公開。
接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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