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一)從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成績突出的;
(二)舉報、制止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在撲救山火或者預防其他災害工作中貢獻突出的;
(四)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保護秦嶺生態環境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一項規定,非法勘查礦產資源的,由資源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的,由資源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根據違法情形依法可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拆除,恢復原狀,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違法進行開發建設活動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志、標牌、界樁和保護設施的,由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留足生態基流,或者未設置生態基流口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九十條規定,作出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規定,對單位作出五萬元以上、對個人作出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的公職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造成秦嶺生態環境和資源破壞等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未按照規定要求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違反規定審批的;
(三)未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管查處不力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比照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職責,負責管理范圍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九十八條 本條例有關秦嶺分區保護的規定與生態保護紅線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從嚴管理的原則執行。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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