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物業管理條例
拉薩市物業管理條例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大常委會
拉薩市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辦理交接事宜,除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物業管理用房、業主共有的場地和設施設備;
(二)移交服務期間的物業服務和財務檔案;
(三)撤出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員;
(四)清退預收的物業服務費、場地占用費和收取的利用物業共有部分、設施和場地經營所得的收益余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新物業服務人確定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資金、物品和資料移交給新的物業服務人。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業主大會未選聘出新的物業服務人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繼續做好管理服務工作。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環境衛生維護、綠化維護等物業服務的基本事項,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基本事項的內容和費用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指導和協助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
第三節 物業服務費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物業交付前產生的物業服務費用和物業服務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后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
物業通過竣工驗收達到交付條件,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并辦理相應手續的,即為交付;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交付。
第五十七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或者其他原因為由,停水、停電或者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人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水電周轉金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勞務費。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人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人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區域時已代收費用但未向專業經營單位清繳的費用,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相關約定直接向物業服務人追繳,不得以未清繳費用而停止向用戶提供服務。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一節 物業的使用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房屋外觀;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四)高空拋物,亂停亂放,亂拉管線;
(五)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聲;
(六)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出入口通道的行為;
(七)占用公共綠地以及損害公共設施設備行為;
(八)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九)不遵守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和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物業服務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協助相關部門進行養犬、垃圾分類等管理。
第五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業主、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業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的同意;物業服務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六十條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并與物業服務人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規約。
第六十一條 業主產生的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應自行做到日產日清;委托物業服務人清運的,清運費用由雙方按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六十二條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人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住宅裝飾裝修造成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業主出租房屋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在滿足業主需要后,建設單位可以按月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服務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
規劃明確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得私自改為他用。
第二節 物業的維護
第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發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防范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六十六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責任。
第六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第六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人可以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物業服務區域內電梯的維保單位。
第六十九條 因物業維修需要,相關單位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內提供服務的,業主、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
物業服務人應當為郵政、快遞企業投遞郵件、快件提供便利,保障郵件、快件的正常投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物業管理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投訴、舉報后不受理、登記、處理,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二)未更換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不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擅自停水、停電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組織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抗拒業主大會行使職權的;
(二)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舉報人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 則
第七十六條 各功能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職責。
第七十七條 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十八條 自建住宅小區、老舊住宅小區需要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服務區域,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也可由業主自行管理物業。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拉薩市物業管理條例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