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過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內地與香港過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國家鐵路局
內地與香港過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內地與香港過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生成日期:2025年03月26日 文 號:國鐵設備監規〔2025〕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戰略部署要求,支持香港鐵路建設發展,滿足內地與香港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過境執業的實際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遵照嚴格準入和特事特辦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需過境內地承擔鐵路運輸或試驗等任務(含因維修需回送至修理單位)的鐵路機車、動車組、大型養路機械、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駕駛人員(以下簡稱駕駛人員),應當通過國家鐵路局組織的考試,取得相應類別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獲頒相應類別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
第三條 內地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需擔當過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任務至香港的,由所在企業統一向機電工程署或授權單位提報已取得相應類別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的人員名單,并參加其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擔當相應的駕駛任務。合格人員名單由培訓考核單位報國家鐵路局和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
第四條 駕駛資格按鐵路機車車輛類型分為機車系列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駕駛資格具體代碼及對應的準駕鐵路機車車輛類型為:
(一)機車系列,代碼以“機”字拼音第一個字母大寫“J”表示:
J5類:準駕內燃機車(含內電混合動力新能源機車);
J6類:準駕電力機車(含電電混合、氫動力新能源機車);
J7類:準駕動力分散型電力動車組(含新能源動車組);
J8類:準駕動力集中型內燃動車組;
J9類:準駕動力集中型電力動車組。
(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代碼以“輛”字拼音第一個字母大寫“L”表示:
L2類:準駕大型養路機械(含新能源大型養路機械);
L3類:準駕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含新能源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員申請領取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的(以下簡稱申請人),其所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企業(以下簡稱港方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提交完整、真實的申請材料。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理論考試報名截止日期計算,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45周歲;
(二)身體健康,符合《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規范》(TB/T 3091)規定的職業健康標準,駕駛適應性測試合格,具有良好的漢字讀寫能力,并能夠熟練運用普通話交流;
(三)學歷符合港方企業有關規定;
(四)取得港方企業認可的列車駕駛資格,并有2年以上及10萬公里駕駛列車經驗的現職司機。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填報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掃描件(雙面掃描至同一頁);
(三)加蓋港方企業公章的本人體檢表或體檢合格的證明文件(中文版。如原版為英文,應同時提供翻譯為對應中文的中文版);
(四)本人漢字讀寫和普通話交流能力證明材料;
(五)本人學歷證明材料;
(六)港方企業認可的列車駕駛資格以及列車駕駛經驗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考 試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參加國家鐵路局組織的統一考試。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以下簡稱實作考試)。理論考試內容包括行車安全規章和專業知識兩個科目,各科目考試滿分均為100分,行車安全規章科目考試成績90分合格,專業知識科目考試成績80分合格。實作考試內容包括檢查與試驗、駕駛兩個科目,各科目考試滿分均為100分,考試成績均為80分合格。經理論考試合格后,申請人在相應申請考試機型進行不少于3個月的實際操作訓練后,方可申請參加實作考試。理論考試或實作考試如有一個科目不合格,即為考試不合格。
理論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論考試合格證明的簽發日期為準。未在有效期內完成實作考試的,本次理論考試成績作廢。在理論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內,申請人最多可參加3次實作考試。
第九條 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具體承辦申請人的資格考試及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條 申領J5或J6、L2或L3類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的,理論考試由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結合港方企業使用的鐵路機車車輛特點,以及必須掌握的安全規章知識,統一編寫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并組織實施;實作考試由港方企業編寫考試大綱、考試項目和評分標準,并報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批準后,由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或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申領J7或J8或J9類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的,理論考試和實作考試均由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統一編寫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理論考試由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實作考試由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或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四章 駕駛證管理
第十二條 理論及實作考試合格后,由港方企業將有關材料報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匯總后報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后統一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申領相應類別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
第十三條 港方企業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持有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有效期滿需換證時,持證人應當按照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向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加蓋港方企業公章的本人體檢表或體檢合格的證明文件(中文版。如原版為英文,應同時提供翻譯為對應中文的中文版);
(2)本人近期照片,照片要求:半身脫帽正面照,白底彩色,著深色上衣,幅面規格為20×25mm,大小約100K,分辨率不低于300dpi,采用JPEG或JPG格式。
第十四條 申請補發駕駛證的,應當按照信息管理系統要求提交《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補證申請表》(附件2)。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對港方企業過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執業行為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駕駛人員存在不得駕駛鐵路機車車輛情形或者違反鐵路駕駛作業相關安全規章制度危及安全的,應當予以糾正,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企業督促駕駛人員予以整改。
第十六條 港方企業發現本單位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有符合《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中撤銷、注銷駕駛證情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報告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
第十七條 港方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聘用且過境內地執業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情況進行匯總(格式見附件3),并報告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
第十八條 內地鐵路運輸相關企業(以下簡稱內地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聘用且過境香港執業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情況進行匯總(格式見附件4),并報告國家鐵路局考試中心。
第十九條 雙方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過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管理制度。過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崗前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嚴格按規定執業。
第二十條 雙方企業應當簽訂有關過境作業的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雙方過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應當具備的業務素質、基本技能、應急處理能力等。
有關過境作業的協議應當報國家鐵路局和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未盡事宜按《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內地與香港過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國鐵設備監〔2018〕69號)同時廢止。
附件:1.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
2.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補證申請表
3.港方企業過境內地執業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聘用情況匯總表
4.內地企業過境香港執業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聘用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