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清理超期羈押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清理超期羈押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清理超期羈押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清理超期羈押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03]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1996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后,特別是2000年全國人大內司委進行刑事訴訟法執法大檢查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的審限規定審理案件,案件審限內結案的比例進一步提高,解決了一批長期超期羈押的案件。但是,在一些地方超期羈押現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邊清邊超”。為有效解決人民法院審判階段存在的超期羈押問題,現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超期羈押問題
超期羈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人民法院和國家的形象,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觀念,特別是要認識到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必須嚴格執法,切實做到執法不違法。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超期羈押問題,深刻認識超期羈押的危害性,認識到解決超期羈押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氣清理超期羈押案件
各高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內法院超期羈押的案件和人數必須進行全面、細致的逐件統計,認真分析超期羈押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抓緊進行清理,并于2003年8月20日以前將統計數據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嚴禁瞞報、謊報、漏報。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超期羈押案件的督辦,特別是超期羈押三年以上的案件,在2003年底前務必清理完畢;超期羈押一年以上的案件,在2004年9月底以前清理完畢。需要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協調的,主動加強溝通、協商,必要時,應提請當地政法委進行協調解決。超期羈押案件清理完畢后,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清理情況書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三、嚴格執行審限制度,加強檢查監督
各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審限制度,加強對被告人羈押期限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對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精神病鑒定等法定不計入審限的情況,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告人、辯護人及看守所等有關部門,切實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
近期,我院及全國人大內司委等部門將對人民法院超期羈押問題進行專項檢查,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展開相關工作,作好匯報準備。同時,在認真分析超期羈押問題產生原因的基礎上,提出有效對策或建議,切實解決審判中出現的超期羈押問題。
200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