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已于2003年9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3年11月24日
為保證檢察機關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有效防止和糾正檢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羈押現象,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嚴格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慎用逮捕措施,對確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適用逮捕措施。辦案人員應當樹立保障人權意識,提高辦案效率,依法快辦快結。對犯罪嫌疑人已經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結。嚴禁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濫用退回補充偵查、發現新罪、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對于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確實難以辦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對于已經逮捕但經偵查或者審查,認定不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二、實行和完善聽取、告知制度
實行聽取制度。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決定、批準逮捕中,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檢察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或者委托辯護人的,檢察人員應當注意聽取律師以及其他辯護人關于適用逮捕措施的意見。
完善告知制度。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中,對于被逮捕的人,應當由承辦部門辦案人員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時即應把逮捕的原因、決定機關、羈押起止日期、羈押處所以及在羈押期間的權利、義務用犯罪嫌疑人能聽(看)懂的語言和文書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并告知其家屬有權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超期羈押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投訴。
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依法延長或者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都應當將法律根據、羈押期限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聽取和告知記明筆錄,并將上述告知文書副本存工作卷中。
三、實行羈押情況通報制度
人民檢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者在決定、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以后,偵查部門應當在三日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人民檢察院在決定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改變管轄、退回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后,公訴部門應當在三日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對犯罪嫌疑人異地羈押的,辦案部門應當將羈押情況書面通知羈押地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羈押地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發現羈押超期的,應當及時報告、通知作出羈押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由作出羈押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對超期羈押提出糾正意見。
已經建成計算機局域網的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可以運用局域網通報、查詢羈押情況。
四、實行羈押期限屆滿提示制度
監所檢察部門對本院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情況實行一人一卡登記制度。案卡應當記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訴訟階段的變更、羈押起止時間以及變更情況等。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推廣和完善對羈押期限實施網絡化管理。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每月底向檢察長報告本院辦理案件的羈押人員情況。
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本院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前七日制發《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滿提示函》,通知辦案部門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督促其依法及時辦結案件。《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滿提示函》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案由、逮捕時間、期限屆滿時間、是否已經延長辦案期限等內容。
案件承辦人接到提示后,應當檢查案件的辦理情況并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嚴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案件。如果需要延長羈押期限、變更強制措施,應當及時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嚴格依法執行換押制度
人民檢察院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階段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換押手續。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決定退回補充偵查以及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公訴部門應當在三日以內將有關換押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六、實行定期檢查通報制度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檢察環節遵守法定羈押期限情況作為執法檢查工作的重點之一。檢察長對本院辦理案件的羈押情況、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羈押情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對辦案期限即將屆滿的,應當加強督辦。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定期了解、檢查本部門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情況,督促辦案人員在法定期限內辦結。
基層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向本院檢察長及時報告本院業務部門辦理案件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分、州、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每月向所轄檢察機關通報轄區內檢察機關辦案中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季度向所轄檢察機關通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辦案中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全國檢察機關通報檢察機關辦案中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
七、建立超期羈押投訴和糾正機制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超期羈押的,有權向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檢察院投訴,要求解除有關強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約見駐所檢察人員對超期羈押進行投訴。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受理關于超期羈押的投訴,接受投訴材料或者將投訴內容記明筆錄,并及時對投訴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對于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立即作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在投訴處理以后,應當及時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意見。
八、實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
進一步健全和落實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嚴肅查處和追究超期羈押有關責任人員。對于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濫用職權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