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建設部 交通部 水利部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通知
高檢會[200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建設廳(委)、交通廳(委)、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
為適應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工程建設中的職務犯罪的力度,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經研究決定,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試點工作。現將試點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是指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對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犯有行賄罪的個人和單位建立犯罪檔案,以便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詢,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方式。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是落實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利用檢察辦案資源,結合有關部門的力量,打擊和預防行賄犯罪及相關職務犯罪,推動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的有益嘗試,是遏制和減少工程建設領域的職務犯罪,純潔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和行為的重要途徑,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預防職務犯罪的一項探索和創新。各級檢察機關和建設、交通、水利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高度重視試點工作,積極做好相關工作,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推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深入開展。
二、準確把握建立工程建設領域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的內容和要求
(一)工程建設領域行賄犯罪的內容
工程建設領域的行賄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資金撥付、材料物資設備采購、竣工驗收等過程或環節中發生的單位或個人行賄犯罪。
(二)工程建設領域行賄犯罪錄入的依據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錄入的行賄犯罪案件,只限于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認定構成犯罪的行賄案件。檢察機關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行賄犯罪案件,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裁定后,應當及時錄入,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
(三)行賄犯罪檔案錄入的內容
1、對于單位行賄犯罪的,檔案錄入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住所、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犯罪基本事實、案件處理結果、檔案保存年限。
2、對于個人行賄犯罪的,檔案錄入內容應包括個人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身份證號、住所、所在單位、職業或職務、犯罪基本事實、案件處理結果、檔案保存年限。
(四)工程建設領域行賄犯罪檔案的保存和刪除
1、對于被判處罰金的單位行賄犯罪案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根據罪行輕重、危害結果及悔改情況,其行賄犯罪案件檔案的保存年限為1至5年。但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3年內未發現有再次行賄犯罪行為的,應當從檔案中予以刪除。
2、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個人行賄犯罪案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根據罪行輕重、危害結果及悔改情況,其行賄犯罪案件檔案的保存年限為1至3年或3至10年。但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未發現有再次行賄犯罪行為的,應當從檔案中予以刪除。
3、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個人行賄犯罪案件,其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三、檢察、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在建立工程建設領域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中的職責
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是一項綜合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是檢察機關和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共同任務。各部門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一)檢察機關的職責
1、檢察機關要嚴格依照法律,及時建立工程建設領域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作出行賄犯罪案件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檢察院預防部門負責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的統一錄入、查詢和日常管理,并將錄入情況通報行賄犯罪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行賄犯罪個人戶籍所在地的檢察機關預防部門建檔備查。檢察機關的偵查、公訴等部門應當在收到法院生效有罪判決、裁定的3日內,將行賄犯罪案件移送預防部門錄入。
2、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書面查詢要求,檢察機關應當在3日內提供準確的書面查詢結果。
3、行賄犯罪記錄檔案應當及時上報省級檢察院預防部門備案。
4、檢察機關發現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參與申請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資金撥付、材料物資設備采購等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程建設單位發出檢察建議或告知有關情況。
(二)建設、交通、水利部門及項目法人的職責
1、建設、交通、水利部門在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物資設備采購等過程中,可以向參與上述承發包活動的從業單位或個人住所地的檢察機關查詢有關工程建設從業單位或個人有無行賄犯罪記錄。
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向有關檢察機關查詢,并向建設、交通、水利行政監督部門匯報有關情況。
2、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管理職權,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1)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時期或者永久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建筑市場;
(2)取消其投標資格或者扣除一定的信譽分;
(3)如情節嚴重,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3、查詢后的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向提供查詢的檢察機關反饋。
4、建設、交通、水利部門應當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納入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管理中,逐步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
四、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
經研究,確定江蘇、浙江、重慶、四川和廣西等五省(市、區)為試點省(市、區),試點期限自《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4年8月底結束。試點工作結束后,要對試點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和綜合分析,積累經驗,適時在全國工程建設領域推廣實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
各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和建設、交通、水利部門的領導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積極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聯系,把試點工作納入黨委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格局之中。各部門要積極參與,大力協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試點工作情況交流和信息溝通,共同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努力提高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質量。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強正面宣傳,落實試點工作各項要求,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要嚴格試點工作紀律。凡因建立或查詢行賄犯罪檔案所獲得的資料信息,除在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資金撥付、材料物資設備采購、竣工驗收等過程或者環節中,用于對建設單位、投標方進行資信審查外,不得擅自公布,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用計算機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的,不得將此計算機與互聯網鏈接。有關試點省(市、區)在工程建設領域已開展的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工作的,可以繼續實施。
在試點工作中,各地要根據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任務的需要,進一步探索和創新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具體內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工作措施,推進工作的規范化建設,為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積累經驗。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按所屬系統及時上報,以便及時協調解決。
200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