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為規范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現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六年三月四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職務犯罪,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打擊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行為,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決定建立行賄犯罪檔案系統,并對外受理查詢。
第二條 行賄犯罪檔案目前錄入的范圍為:1997年刑法修訂實施以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并經人民法院裁判的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和政府采購領域的個人行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的檔案。
第三條 檢察機關對外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由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部門負責承辦。
第四條 向檢察機關提出查詢申請時,單位應當出具書面申請和單位證明,個人應當出具書面申請和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條 檢察機關應當對受理的查詢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后三日內書面告知查詢結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對方并說明原因。
第六條 檢察機關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申請查詢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以下內容:
(一)行賄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和犯罪數額;
(二)判決的時間和結果;
(三)共同實施行賄犯罪中的被查詢對象的相關內容。
第七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檢察機關提供的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提供查詢的檢察機關請求復核。受理復核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反饋復核結果。
第八條 檢察機關不干預、不參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查詢結果的處置。
第九條 檢察機關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