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通知嚴肅懲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通知嚴肅懲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通知嚴肅懲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通知
嚴肅懲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近一時期,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肅懲處了一批嚴重受賄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還有一些大肆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犯罪分子卻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他們繼續進行行賄犯罪,嚴重危害了黨和國家的廉政建設。為依法嚴肅懲處嚴重行賄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認識嚴肅懲處行賄犯罪,對于全面落實黨中央反腐敗工作部署,把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受賄犯罪的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把嚴肅懲處行賄犯罪作為反腐敗斗爭中的一項重要和緊迫的工作,在繼續嚴肅懲處受賄犯罪分子的同時,對嚴重行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肅懲處,堅決打擊。
二、對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構成行賄罪、向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對于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構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處。
三、當前要特別注意依法嚴肅懲處下列嚴重行賄犯罪行為:
1、行賄數額巨大、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
2、向黨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走私、偷稅、騙稅、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法犯罪活動,向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4、為非法辦理金融、證券業務,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領導行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向有關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及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賄犯罪行為。
四、在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注意體現政策。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情節的,依法分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后如實交代行賄、介紹賄賂行為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在依法嚴肅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要講究斗爭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處受賄犯罪大案要案同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打擊行賄、介紹賄賂犯罪,促進受賄犯罪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推動查辦貪污賄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結合辦理賄賂犯罪案件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以改變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的狀況。工作中遇到什么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以上通知,望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