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通知
法[200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履行行政審判職責,依法審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審查執行了大量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積極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地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各項審判工作取得顯著成就,在依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進程中發揮了突出的作用。當前,我國行政審判工作正在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黨的十六大確立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要求行政審判在建設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進程和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要求行政審判承擔新的司法審查職能,行政審判領域不斷拓寬,社會影響日益增大;行政審判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人民群眾對行政審判工作寄予厚望,行政審判在保護人民群眾切實利益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行政審判的責任越來越重大。但是,當前行政審判工作的現狀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行政審判工作還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其憲法和法律地位沒有得到充分落實;行政審判組織機構還沒有健全,行政審判法官隊伍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行政審判司法環境不盡人意,開展行政審判工作還存在較大的阻力。為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行政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行政審判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職責,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搞好行政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要求,是踐行司法為民的重要體現,是衡量各級法院現代法治意識高低的重要標尺。各級法院領導,特別是“一把手”,務必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從落實求真務實、司法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認識行政審判工作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積極采取各種切實可行的措施,把行政審判工作搞好。
二、大力加強行政審判法官隊伍建設。行政審判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是對行政權力的司法監督和制約,是展現人民法院法治水平和隊伍形象的重要窗口,要求行政審判法官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各級法院務必結合行政審判工作的特點,加強行政審判法官隊伍建設,按照法律規定配齊行政審判人員,盡快消除當前存在的“一人庭”,“二人庭”等不能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組織機構不健全的現象。各級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副庭長和審判長的配備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行政審判人員要有相對的穩定性,要注意保留業務骨干。行政審判庭庭長要進入審判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各級法院的積極性,加大培訓力度,盡快提高行政審判人員的整體職業化水平。
三、積極開展行政審判制度創新。行政審判具有不同于其他審判工作的特殊性。各級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總體部署,根據行政審判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積極改革和創新行政審判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訴權保護,完善訴訟程序,強化行政審判的親民便民措施,有效地推動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爭取短期內使行政審判工作上一個新臺階。
四、努力營造良好的行政審判司法環境。各級法院要結合當地實際,通過定期專題匯報、采取行政訴訟法執法檢查等方式,主動自覺地接受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爭取政府支持,依法排除各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和非法干預行政審判工作的現象,杜絕“官官相護”,認真清除妨礙行政案件受理和審判的各種“土政策”,優化司法環境,確保司法公正。務必時刻注意維護行政審判的中立性和獨立性,遇有當地要求與有關部門“合署辦公”、“聯合執法”等現象,要積極向有關方面做好說服工作。要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司法宣傳,增進社會各界對行政審判工作的了解和理解,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20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