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199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簡稱《收養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全體干警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并嚴格執行。特別是要切實履行對民事審判活動法律監督的職責,對公民不服人民法院有關訴訟的判決、裁定的申訴,要認真進行審查,對人民法院的正確判決、裁定要給予支持,對符合抗訴條件的,要依法提出抗訴。對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嚴懲;對遺棄嬰兒、出賣親生子女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實保障合法收養關系,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收養法》的過程中,遇到問題要認真研究,注意總結經驗,并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