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檢察院法律地位》的議案的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檢察院法律地位》的議案的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檢察院法律地位》的議案的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檢察院法律地位》的議案的說明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檢察院的前身是建立于五十年代的新疆軍區生產建設兵團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975年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撤銷而撤銷。1984年恢復重建。其機構按三級設置,即:兵團分別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10個農業師分別設中級人民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院農墾師分院,農牧團場較集中的25個墾區分別設基層人民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是黨政軍企合一的特殊組織,自行管理內部的行政、司法事務,實行特殊體制,擔負著屯墾戍邊的使命。兵團法院、檢察院恢復重建以來,認真履行審判、法律監督職能,依法開展各項審判、檢察業務,辦理了大量案件,為維護兵團和全疆的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加強民族團結,鞏固祖國邊防,起到了重要作用。兵團法院、檢察院的恢復重建,是充分發揮兵團特殊作用的需要。但兵團法院、檢察院的法律地位一直沒有落實,以致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的法律職務任免缺乏法定依據,兩院印章不能嵌用國徽。長期以來影響了審判、檢察工作正常開展,影響到兵團法院、檢察院的建設和隊伍穩定。我們認為兵團法院、檢察院是國家審判、檢察機關的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問題應盡快解決,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
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廣泛調查研究,就兵團法院、檢察院的設置、案件管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的任免等問題提出了意見,并進一步會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研究,為保證兵團法院、檢察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檢察院的實際情況,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院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