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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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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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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私自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弊端及對策 周德海 律師 問題的提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谠撘幎ǖ膮f商優先原則,導致大量的醫療糾紛都通過私自協商途徑解決。這種方式醫患雙方常稱之為“私了”——即沒有進入醫療事故鑒定程序也沒有進入訴訟程序,雙方憑私力解決。這一方式看似對醫患雙方有利,實質上是有百害而無一利,以下筆者將詳述之。 一、協商解決不利社會公眾的安全。 醫療服務合同是患者授權醫者對其身體實施侵襲性治療的一種特殊合同。患者之所以授權這種侵襲性治療是基于對其信賴。而此種信賴是建立在對國家對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效監管的基礎之上的。私自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雖然是當事人權利自治的表現,但該調解只能解決損害賠償問題而不能解決對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過錯認定和責任追究問題,從而使社會喪失對上述醫療缺陷查明和糾正的機會,從而導致其后就醫的患者可能面對同樣的損害。因而醫療損害已不僅僅是醫患雙方的事情,因其涉及公眾利益而應由社會予以干預,即禁止私自調解。 二、私自協商調解醫療糾紛是引起醫患矛盾激化和群體事件的根源。 可以說私自調解之所以為醫患雙方接受是有其利益根源的: <一>私自調解對患者的好處 1、不僅回避了鑒定和訴訟帶來的風險,而且可節省因此產生的費用和時間,有時還能得到遠高于通過正當途徑獲得的賠償。 2、私自調解也讓患者獲得與醫方地位相對平等的權利,大大降低了通過正常途徑解決時因醫方的強勢地位導致不公平結果的機率。 3、私自調解時患方可以利用參與調解為借口組織親屬沖擊圍攻醫方,對醫方的有關人員進行人身威脅,以達到對其有利的目的。患方有時為達到獲得高額賠償的目的,辦法無不用其極。 <二>私自調解對醫方的好處 1、掩蓋了醫療機構管理者的責任: 多數醫療損害都是與管理缺陷分不開的,這些管理缺陷有些是管理者受利益驅使故意而為的,如購進不合格的低價醫療器械和藥品,對沒有手術指征的患者實施手術等;有些是管理環節缺陷,如各科室不協調搶救時人員不能及時到位,常備急救藥品找不到或缺貨,有的科室醫生之間不團結沒有團隊精神等。 2、掩蓋了當事醫生的責任: 對醫療機構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每一個醫療機構出現醫療糾紛的科室和醫生相對集中。對科室而言多數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對醫生而言則主要是由于有些人不適宜醫生這個職業(如性格缺陷),有些是因為外科醫生動手能力極差,有些是因為醫生受利益的驅使等等,但因現在醫生缺乏退出機制和實行專業職稱定崗,一但轉科其將面臨晉升困難將而使這些問題無法解決。 3、保護了醫方的聲譽,掩蓋了社會公眾對真相的了解。 一般醫方在采用私自調解解決糾紛時,通常要求患方在獲得賠償后,不得追究醫方的其他責任 ,從而最大限度的縮小了事件對醫方聲譽的影響,但也因此影響了社會公眾對事件的知情權和對該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正確評價。 可見,正是以上醫患雙方的利益導致了全國90以上的糾紛都經私自調解解決。一方面因醫療糾紛采用私力方式解決使患者可以獲取利益,導致患方采取私力方式解決的越來越多,醫院群體糾紛事件逐年上升,醫患糾紛越演越烈;另一方面醫方的在各種利益驅動下的違規行為確有增無減。致使醫患矛盾出現惡性循環。 三、解決的思路。 解決的根本出路是擯棄私自調解解決醫患糾紛的思路,筆者建議按如下思路解決: <一>由衛生部以行業規范的方式,強制規定醫療機構非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患者進行賠償(搶救治療除外),將所有醫患糾紛導引到訴訟道路上去。 <二>同時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賠償標準并軌,消除患方因為不平等賠償采取私力解決的驅動力。 <三>在程序上: (1)允許患者復印全部病歷資料:筆者認為,病程錄是醫生對疾病治療過程的記錄,作為擁有知情權的患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復印病程錄。醫生也應當象法官一樣將自己的理由公開對就對錯就錯沒有必要隱藏。 (2)病歷和藥品等封存仍沿用原程序。 (3)完善爭議尸體的凍存和尸檢程序 患者死亡后一但發生醫患糾紛,醫方應當立即凍存尸體,患者家屬不同意凍存的應當承擔責任,醫方并應通過證據保全方式申請人民法院組織尸檢,患方不同意尸檢的由其承擔責任,尸檢費用由醫方承擔。 (4)患者不起訴時解除保全。 <四>對應承擔責任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處理:人民法院判決后,將判決書副本寄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是否應做醫療事故鑒定,并將決定通知醫患雙方。應醫患雙方申請則應啟動醫療事故鑒定。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則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處罰。 綜上:筆者認為,私力解決醫患糾紛弊多利少,是導致目前醫患矛盾激化的根源。解決的方法是禁止私力解決醫患糾紛,將損害賠償交由司法機關解決,將行政處罰交由行政機關解決,還行政機關本來的管理職能是解決醫患糾紛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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