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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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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簡介:
楊春恒,山東衡明律師事務所管理委員會委員(合伙人)。山東衡明律師事務所主任。人大代表、法學碩士、省優(yōu)律師楊春恒是中國管理科學院特邀研究員,山東省第六屆\第七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理事,山東省律師協(xié)會公司企業(yè)委員會委員,山東省律師協(xié)會消費權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山東省人民政府為僑資企業(yè)法律顧問團律師,山東省人民政府為藍黃經(jīng)濟區(qū)法律服務團律師;濰坊市律師協(xié)會常務理事,濰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顧問。濰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裁決委員會委員,濰坊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濰坊學院法學院兼職教授,濰坊紡織職業(yè)學院管理系特邀教授,濰坊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社會新階層知識分子聯(lián)誼會常務理事,濰坊市優(yōu)秀社會主義建設者。濰坊市人大常委會法律咨詢員。 20年的律師工作,不僅在民事、經(jīng)濟訴訟代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先后為二百多家企事業(yè)單位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而且在刑事辯護方面成績顯著。 在涉外案件方面: 1、2004年為濰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濰職務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辯護。美國獨資企業(yè)安丘市雷克蘭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涉嫌職務侵占100多萬元被起訴,楊春恒為楊某辯護,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2006年在濰坊醫(yī)藥集團公司擔任法律顧問之際,為該公司引進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資4000萬元諸多事宜提供股權或兼并法律服務,成功的完成了該合資項目的洽談。 3、2012年2月在濰坊中院代理臺灣柳某在大陸土地糾紛一案中,通過調查取證、幾次開庭和與被告方協(xié)商等方面全面維護臺商的合法權益; 4、2012年5月在代理韓國青島世蔚服裝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通過立案查封保全等法律手段,保護了外商投資者的財產(chǎn)權利; 5、2012年7月在代理美國青年喬治.金肯斯(GEORGEA.JENKINS)在濰坊房屋購買糾紛一案中,通過審查房屋買賣合同中介人資質、開發(fā)商過戶等法律事務,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6、2009年4月20日,在濰坊拓普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國公司)訴濰坊寶源機械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為濰坊拓普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在刑事辯護方面: 1、2001年為山東昌邑市孫某某書記挪用公款案的二審辯護人,該案發(fā)回重審后,昌邑檢察機關撤回對孫某某的指控,使孫書記免于刑事處分。 2、2003年5月27日,為濰坊金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蘇某以涉嫌妨害清算罪和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辯護,因為本案是山東省首例妨害清算一案,被《齊魯晚報》、《山東商報》跟蹤報道,后蘇某被判緩刑。 3、2003年,在王某龍等九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中作為王某龍的辯護人,通過認真調查取證和法庭論證,使王某龍免予刑事處分。最大限度保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判有期徒刑。 4.2003年為安丘市鄭某殺害安丘市人民醫(yī)院醫(yī)生一案辯護,被告人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5、2004年為濰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濰職務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辯護。美國獨資企業(yè)市雷克蘭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涉嫌職務侵占120多萬元被起訴,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6、在市中級法院審判的張某才、韓某順、韓娥某、張某某等在俄羅斯莫斯科的姆福特公司經(jīng)營期間指控的貪污罪、非法經(jīng)營罪、受賄罪一案,為被告人張某某辯護人,被告人張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7、參與辯護安丘市7•67事件傷害案,被告人被判緩刑。 8、2007年為諸城市相州鎮(zhèn)綁架殺人案第一被告人鄭某二審辯護,一審法院判處死刑,二審法院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9、2007年11月,為山東省某法院法官商某枉法裁判一案的二審辯護人,一審判其兩年有期徒刑。二審經(jīng)過我們多方調查取證和法庭辯論,最終改判緩刑。該案是山東省首例法官枉法裁判案件。 10、2008年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孫某某辯護,被告人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11、2008年8月份,為青島海爾集團經(jīng)理王某某詐騙一案上訴辯護,一審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十年。上訴后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再審法院判其緩刑。 12、2008年為杜某、杜某某、劉某某、馮某某、宮某某故意傷害致死一案劉某某辯護,劉某某一審判決十年有期徒刑,為其擔任二審辯護人,二審法院將該案發(fā)回重審后,再審法院判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13、2009年為濰坊市單筆受賄數(shù)額最大的180萬的某縣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某社區(qū)書記劉某貪污受賄案辯護,劉某四罪名并罰被判15年。 14、2011年1月11日,為公安部督辦的被告人陳某某(廣東紫金縣)、王某某(四川成都市)、王某某(四川安縣)、郝某某(濰坊坊子區(qū))、周某某(山東壽光市)、林某(上海市)、王某某(山東壽光市)非法買賣槍支、彈藥一案,被告人林某的辯護人,上海人林某被判緩刑,這是該案唯一判緩刑的被告人。 15、2011年4月28日,為附帶民事被告人王寶某代理及辯護,使濰城區(qū)人民法院以(2011)濰城刑初字第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為緩刑。 16、為昌樂縣故意殺人一案騰某某辯護,一審濰坊市中級法院判處滕某某死刑,代理二審辯護,成功使滕某某的罪刑由死刑立即執(zhí)行改判為死緩緩期兩年執(zhí)行。 17、為非法經(jīng)營罪一案青島被告人薛某某辯護,薛某涉案非法經(jīng)營煙草數(shù)額100多萬元,經(jīng)過律師取證、庭審質證,薛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當事人非常滿意。 18、在重大交通事故一案中為被告人王寶亮辯護與代理,在(2011)濰城刑初字第59號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王寶亮被判處緩刑。 19、2012年5月10日,在濰坊某區(qū)發(fā)生的利用土地資源詐騙國家補償款700萬元一案中,為被告人張某某辯護,張某某被判處緩刑,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公司法律事務方面: 1、2010年9月14日,在上訴人億星糖酒有限公司訴無錫市某某復合包裝廠、濰坊某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為濰坊某某酒業(yè)有限公司代理,使該案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包裝廠的訴訟請求。 2、2010年11月5日,在濰坊置城實業(yè)有限公司訴宜興市宏盛木業(yè)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為濰坊置城實業(yè)有限公司代理,為當事人挽回208821.43元的經(jīng)濟損失。 3、2010年10月3日,在濰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高密市恒源機械有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中,為高密市恒源機械有限公司代理,雙方調解結案,最大限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 4、2012年4月28日,在煙臺廣源塑料有限公司訴煙臺威銘經(jīng)貿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為煙臺威銘經(jīng)貿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煙臺中院裁定駁回煙臺廣源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訴。 5、2011年4月25日,在青島恒安有限公司訴濰坊市皮膚病防治所、濰坊市第五人民醫(yī)院工程欠款糾紛一案中,為青島恒安有限公司代理,為該公司追回余款300多萬元。 6、2008年1月5日,在濰坊市民紡局訴山東天朗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為濰坊市民紡局代理,為當事人挽回經(jīng)濟損失5000萬元。 7、2011年11月10日,在濰城區(qū)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為濰坊茂華置業(yè)有限公司進行辯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8、2010年5月12日,在濰坊凱利置業(yè)有限公司訴浙江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為濰坊凱利置業(yè)有限公司代理,挽回當事人經(jīng)濟損失190萬元。 在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代理方面: 1、2009年8月18日,崔濤訴坊子區(qū)人民政府坊安街道辦事處行政賠償一案,為原告崔濤代理,被告行政部門敗訴,被告拆除原告崔濤部分院墻、大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2001年6月5日,為賠償請求人薛某某代理,使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2001)魯發(fā)委賠字第X號決定書,使賠償請求人得到該判無罪、獲得國家賠償。 在民商事案件方面: 1、2004年為濰坊市某拖拉機制造有限公司上訴案件代理,案件發(fā)回重審。 2、為濰坊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為該公司引進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資4000萬元諸多事宜提供股權或兼并法律服務,成功的完成了該合資項目的洽談。 3、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壽光市支行訴壽光市留呂東方針織制衣廠跟單信用證糾紛一案中,為被告人壽光市留呂東方針織制衣廠代理,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4、在代理濰坊造鎖集團與戴軍專利權糾紛一案中,為被告代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采納了楊春恒的觀點。當庭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5、代理山東省首例無名氏被撞致死案,濰坊奎文民政局代無名死者索賠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案是濰坊市首例民政部門替無名流浪死者索賠的案件。該案被多家媒體追蹤報道。 6、2005年12月,代理昌邑市一七旬老人狀告華昌公交公司案,該案最終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該案經(jīng)《濰坊晚報》報道。 7、2008年8月28日,為濰坊市民防局代理與被告山東天朗發(fā)展有限公司代理,為民防局挽回損失0.5億元。 8、在代理中國銀行濰坊市支行與濰坊福星紙業(yè)有限公司貸款擔保糾紛案,為被告代理,使被告免除擔保責任。 9、2011年7月27日,為于春某、于大某、于新某訴于小某房產(chǎn)繼承糾紛一案,為被告于小某代理,通過有力證據(jù)使一審判決將涉案房屋判歸被告所有。 10、2010年4月21日,為上訴人武某某代理變更撫養(yǎng)關系糾紛一案,該案濰坊市中院以(2010)濰民終字第2190號判決改判,使本案終審判決。 11、在劉某某訴韓某某場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為劉某某代理,(2011)昌民初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書生效,為劉某某挽回552155元的經(jīng)濟損失。 在社會影響方面 1、和本所管理委員會委員、律師業(yè)務三部主任律師張佃軍代理的濰坊的一起撫養(yǎng)侵權糾紛案件,被中央電視臺《夕陽紅》欄目2003年7月10日報道。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該案也是中央電視臺首次報道濰坊律師代理的案件。 2、濰坊廣播電視報2003年10月29日社會周刊以《好律師應扶危濟困》報道了楊春恒律師的事跡。 3、2007年2月3日,《城市信報》第1467期,在齊魯人物欄目中,以《楊春恒:格物致公合則為道》為題,對楊春恒律師的先進事跡進行了系統(tǒng)的報道。 4、代理的山東省首例無名氏被撞致死,濰坊奎文民政局代無名死者索賠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被濰坊晚報、濰坊電視臺、齊魯晚報、山東電視臺等媒體廣泛報道。 5、曾為坊子開發(fā)區(qū)曹亦山5千萬元投資項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務,使該項目得以成功落實。 主要著作有: 1、《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改革及律師面臨的新課題》 2、《依沖突規(guī)范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兩篇論文于2002年5月26日同時獲濰坊市律師首屆刑事辯護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優(yōu)秀論文二等獎和三等獎。 3、論文《論現(xiàn)代版權法上的權利窮竭》獲2003年山東省“律師業(yè)務理論與實踐”優(yōu)秀論文三等獎。 4、論文《我國應設立物業(yè)管理權》在《山東法學》第56期上發(fā)表。論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及其適用》于2005年9月獲獲三等獎。 在擔任公司企業(yè)法律事務、招商引資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擔任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常年法律顧問,為委托人提供準確、及時、全面的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多次參與重大項目的談判,審定法律文件,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公司重組、明析產(chǎn)權、企業(yè)管理方面提供大量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文件。在近幾年的招商引資活動過程中,注意基礎設施、基礎產(chǎn)業(yè)的項目投資的法律研究,為招標投標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在律師事務所管理方面 在律師事務所建設上本所注重“以人為本,合則有道”,把為社會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與發(fā)揮律師的能動性有機結合起來,衡明所辦理的每件案子均在周五研討學習例會上經(jīng)入會律師討論,使其成為精品案件。 “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衡明所經(jīng)過幾年的發(fā)展成為濰坊市律師事務所管理規(guī)范、分工最細的省級優(yōu)秀、市級優(yōu)秀的知名律師事務所,得到山東省司法廳、濰坊市司法局及社會各界領導的普遍贊譽。面對成績,楊春恒和本所律師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成員表示再接再勵,竭盡全力回報社會回報委托人的信賴。 手 機:182 0647 9999 E-MAIL: HMLS@163.COM 主任室電話:8385268 副主任室電話: 8219799 一部電話: 8226919 二部電話: 8278808 三部電話: 8219099 四部電話: 8227199 五部電話: 8351388 傳 真: 8219922 地 址:濰坊市東風東街276號衡明律師大廈三樓全層(東風街與鳶飛路叉口西300米路南,晨鴻大廈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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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黃頁編號:2304----修改本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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