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LAWYER_IMAGES\4664_2008623154215.JPG 馬超律師,男,武漢市人,2003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系,法學學士,2005年以高分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現為專職律師,執業證號:170105118167。 馬律師2003年大學畢業以后,先后擔任武漢某澳資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集團設在武漢的某鋼鐵加工有限公司和某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武漢某集團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和港埠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單位行政部主任、法務部主任。 馬律師2005年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后,滿懷對法律工作的熱愛與追求,放棄了上述待遇優厚的工作,決心在律師行業里闖出一條自己的路。從事律師工作以來,馬律師能吃苦耐勞,刻苦鉆研、敬業精神強,先后受多名資深律師、高級律師傳業、指點,業務能力得以長足進步。2006年多次參與《楚天金報》“市民問法”欄目,為社會各界人士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并同該報的記者建立了良好的關系。執業數年來,馬律師辦理了各類民事、經濟、刑事案數十件,具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合同糾紛、人身傷害賠償、房地產糾紛等案件。馬律師善于調查研究,作風嚴謹,思維敏捷,注重把握恰當時機和方式切入案件,尤其擅長經濟糾紛、疑難案件的策劃、運籌和操作,成功辦理了一批較有影響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 年輕不是弱勢,年輕是資本,年輕律師在法律知識更新、創業精神、辦案思維方面更有優勢,更懂得口碑是業務發展的重要基石。馬律師堅信一個律師的實力才是重大疑難案件勝訴的有利保障,我愿竭誠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主要業績(用事實說話,事實勝于雄辯!真人真事讓您看得見、摸得到,也最能證明律師的人品、能力! ) 1、2006年10月,辦理張海濤涉嫌非法經營罪案件,律師辯護意見均被法院接受,已被羈押10個月的被告人只判處緩刑1年,判決生效當日被釋放。 2、2006年10月,參與辦理孔祥榮房屋產權糾紛案件,幫當事人奪回房產,此案勝訴。本案涉案房屋系孔某與女友戀愛期間購買的房屋,購房合同中買受人系女友的名字,而實際出資購房款的是孔某。為此,我們多次與主審法官進行溝通,交換意見,并協同法官調查取證。最終法院判決孔某取得該房屋的全部產權。 3、2006年11月,參與辦理陳志勇涉嫌詐騙罪案件。起訴書指控陳某以幫助受害人代理炒黃金期貨為名,騙取受害人90多萬元。通過協助檢察院、法院調查取證,律師取得了一部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最終法院將被告人詐騙的金額從90多萬元減少到只有20多萬元。 4、2006年12月,參與辦理李忠毅涉嫌詐騙罪案件。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偽造匯款憑據騙取客戶錢財。我們通過對案情的分析,決定從主、客觀、犯罪手段等角度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雖然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構成詐騙罪,但已被羈押8個月的被告人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被告人對此非常滿意。 5、2007年5月,參與辦理金克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金某從林某手中租得一樓門面房用于經營汽車保養業務,花去轉租費、半年租金共計4萬5千元。數月后,金某得知轉租人并非房東本人,這才得知上當。我們在接收其委托后,為其策劃訴訟方案,最終法院判決林某全額退款并賠償損失。 6、2007年5月,參與辦理李毅德涉嫌貪污案件。起訴書認定從事廢品回收的被告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采用瞞報、少報廢鐵重量的方法,侵吞變賣廢鐵款,涉案金額5萬余元。在閱讀案卷材料以后,發現檢察機關在計算涉案金額的計算方法上有錯誤的地方,后經過仔細的核算,得出本案的涉案金額應在5萬元以下。如此一來,被告人將被最高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更有獲緩刑的機會。于是,我們決定從這一方面入手為被告做有罪辯護,并力爭對其適用緩刑。經過與檢察院、法院的溝通以后,法院對被告人做出緩刑的判罰,被告人在宣判當日得以出獄。 7、2007年7月,參與辦理孫澤強人身傷害賠償申訴案件。孫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羈押于武昌區看守所內,然而在短短一周的時間里出現惡疾,后被送至醫院診斷,就醫當天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聞訊后,對孫某的死亡極其的不理解,并對武昌區看守所提出了索賠,但終無結果。我們在接受死者家屬委托后,結合有關證據,認真制作申訴材料,將本案中的疑點逐一點出,并將矛頭直指武昌區看守所,這份申訴材料得到了武漢市公安分局有關部門的重視,在該部門領導的主持調解下,最終武昌區看守所向死者家屬賠償15萬元,家屬對我們的工作和起草的申訴材料很滿意。 8、2007年7月,承辦李曙楓涉嫌強奸罪案件,律師辯護意見均被法院接受,被告人只判處有期徒刑1年。 9、2007年7月,承辦黃飛涉嫌詐騙罪案件,律師辯護意見均被法院接受,被告人只判處緩刑1年,判決生效當日被釋放。 10、2008年1月,承辦萬厚國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萬某系貨運司機,為爭奪車位,與另一貨運司機楊順喜發生爭執,被圍觀群眾勸開。后楊順喜邀約弟弟楊雙喜等數人圍毆萬某致其肋骨骨折,鑒定為輕傷。接受委托后,我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并提出民事賠償,當事人對這一方案表示接受。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被告人認錯并賠償萬某1萬5千元,萬某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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