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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看守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觀路8號(皇崗路北接近梅林關處)。 深圳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易律師,聯系方式 手機:13510593059 騰訊:360099707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免稅商務大廈13層。 來訪請提前電話約好時間,避免在外辦事給你帶來不便。 更多深圳律師簡介,請訪問:深律網 專業刑事律師,為當事人自由辯護、為生命辯護!因為專業所以自信。 提供關押于深圳福田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探望、取保候審(保釋)、法律支持、出庭辯護等專業法律服務!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進去看守所的一般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 拘留所與看守所不一樣,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處罰、治安處罰、司法處罰的人,一般不超過十五天。 周某合同詐騙罪一審刑事案例: 2011年8-9月份期間,被告人周某隱瞞其所開辦的水晶燙鉆鍍礦灰廠已經轉讓的事實,以其與廣州等地的客戶存在水晶燙鉆交易為借口,分多次從王某乙、季某、王某丙等人處賒得總計價值為297140元人民幣的水晶燙鉆,并承諾在一個月后向王某乙、季某、王某丙等人支付貨款。嗣后,被告人周某將賒來的水晶燙鉆低價銷售給浦江本地的買家予以變現。在被告人周某承諾的付款時間到期之后,王某乙、季某、王某丙等人多次向被告人周某催討貨款,但被告人周某以避而不見、變更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追討,至今未向王某乙、季某、王某丙等人支付過分文貨款。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周某親屬向王某乙、季某、王某丁支付了所欠貨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乙、季某、王某丙、王某丁的陳述,證人蘇某、陳某甲、張某甲、溫某、陳某乙、蔣某、童某、黃某、張某乙、王某甲的證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出庫單(或銷貨清單),送貨單(或條子),價格鑒定結論書,查詢存款通知書,收條、諒解報告,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審中能自愿認罪,且退出了全部贓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提出對被告人周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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