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勇 ]——(2009-7-5) / 已閱20939次
從深圳市乾坤燃氣有限公司申請行政復議分析規定分公司年檢的合法性
衛勇
在深圳論壇和工商論壇看及此議題,當事人因不服分公司要求年檢申請復議,此問題“驚動”相關國家發改委和工商總局。的確,此問題確有思索之處,在匆忙間,本人旨在引用成文法(條)這一新的形式,以立法進程過程中法隨著法環境的變化,以備注的方式,漸次說明抑或論證設定分公司年度檢驗的合法性,不論及分公司年檢的合理性,所以未必充分、嚴密,有不當處還望非笑!那些沒有備注的條文或許甚是無用,但是可以給我們一個整體上的理解、把握甚或是一種法整體融會貫通之感覺,從這一視覺來說也許不可缺少。
1、《立法法》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備注]此條說明作為直屬機構的工商總局制定規章的依據、權限、條件。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權限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備注]此條說明部門規章改變或者撤銷的原因。
第八十八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備注]此條說明改變或者撤銷的有權機關。
2、《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第三條
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備注]此條說明部門規章立法的原則。
第四條 制定規章,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第七條 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除內容復雜的外,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備注]此條說明上位法進行了明確規定,下位法不得重復規定的原則。
3、《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第三條 法規、規章公布后,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二)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的部門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規章,徑送國務院法制機構。
[備注]說明接受備案的具體實施部門。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8號)
二、主要職責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并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內設機構
(八)企業注冊局。
擬訂企業登記注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企業登記注冊管理工作;承擔規定范圍內的企業登記注冊工作,并監督檢查其登記注冊行為;組織指導企業信用分類管理;承擔全國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和內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九)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
擬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工作,并監督檢查其登記注冊行為;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十一)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注冊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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