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衛存 ]——(2010-4-23) / 已閱42497次
論合同詐騙罪
李衛存 張守玲
[摘要]合同詐騙罪是一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犯罪,從犯罪構成的角度看,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犯罪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公私財物所有權、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了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
合同詐騙罪與一般性質的合同欺詐行為、詐騙罪及其他類似的詐騙犯罪之間都存在著嚴格的界限。
[關鍵詞] 非法占有;合同欺詐;合同詐騙
[目錄]
引言
一、合同詐騙罪的含義及其性質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征
三、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四、合同詐騙罪的定罪處罰
結論
引言
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改以前,是不存在“合同詐騙罪”這一獨立罪名的,合同詐騙行為被作為普通詐騙行為規定在詐騙罪中,一九九七年刑法修改后,合同詐騙以及許多金融詐騙從普通詐騙罪中被分離出來,發展為獨立的罪名。
一、合同詐騙罪的含義及其性質
。ㄒ唬┖贤p騙罪的含義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1]
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在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明知沒有有效擔保的情況下,采取虛構主體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的方式與對方簽訂合同的。
。病㈦[瞞真相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或者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作擔保的。
3、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貨物、預付款或者保證金定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后逃匿的。
4、通過簽訂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后,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將上述款物揮霍浪費,致使無法返還的。
5、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丁⒑贤炗喓螅瑹o正當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還所收定金、保證金、預付款等的。
7、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浮⒃诤贤炗、履行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詐騙行為,且騙取了對方當事人較大數額的財物的才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行為人實施了以上詐騙行為的,只能認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了詐騙,要判定其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還要看詐騙數額是否達到了追訴標準中的“數額較大”。
綜上可知,合同詐騙罪是一項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且達到“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
。ǘ┖贤p騙罪的性質
合同詐騙罪是一項違反國家市場經濟管理法規,干擾國家對市場經濟的正常管理工作,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和發展的違法犯罪活動,其所侵犯的客體是對方當事人對財物的所有權、國家對市場經濟的正常管理及正常運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從犯罪對象的角度看,合同詐騙罪所直接作用的是,合同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同時還嚴重影響公平競爭、協調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的發展和完善及國家對經濟合同的正常管理制度,我國刑法將合同詐騙罪,納入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節中 ,充分表明合同詐騙罪是一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性質的經濟犯罪。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征
。ㄒ唬┖贤p騙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其犯罪主體要求行為人必須是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卻不以特殊的身份作為構成要件,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
對于自然人而言,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對于單位而言,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3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單位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其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但個人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專門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成立以后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均不包括在內。機關和團體則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同時單位犯合同詐騙罪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對該單位在對外交往中的詐騙行為是明知的默許或指使;二是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或基本歸單位所有。
(二)合同詐騙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保證。合同詐騙直接使對方當事人財產減少,侵害其財產所有權,同時,極大地妨害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發展和完善。合同詐騙是行為人以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欺詐的方法,隱瞞事實真像,騙取對方財物,直接破壞了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制度,嚴重打亂了國家對市場的管理秩序,它侵犯的對象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2]可見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
(三)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且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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