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忠輝 ]——(2009-7-30) / 已閱33387次
根據《暫行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而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筆者建議,商務部應適時修訂《暫行規定》,以使《暫行規定》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與《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保持一致。這樣一來,不僅《暫行規定》與《公司法》不再沖突,而且《暫行規定》也能更好地適應《管理辦法》及《暫行辦法》對分別在主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發行前的股本總額所提出的不同要求,提供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內資股份有限公司一個平等的上市機會。
(四)修改發起人股份轉讓的時間限制
根據《暫行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后進行,并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僅僅被要求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同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筆者建議,商務部應適時修訂《暫行規定》,以使《暫行規定》規定的發起人股份轉讓的時間限制與《公司法》的規定保持一致。
綜上所述,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生力軍,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綜合國力提高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據統計,中國工業產值的三分之一和稅收收入的五分之一來自于外商投資企業。)。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的擴大,不少外商投資企業立足國內市場,尋求長遠發展,并迫切希望在我國境內證券市場發行上市。因此,探討外商投資企業改制上市的相關法律問題,為外商投資企業改制上市指明方向并關注其未來改革動向成為每個法律人應盡之義務。筆者衷心希望,對于曾經和正在為我國經濟建設作出貢獻的外商投資企業,政府能積極給予政策支持,賦予其與內資企業同等的待遇。
王忠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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