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治國 ]——(2009-8-28) / 已閱20021次
從德國電信v.歐盟委員會案論價格擠壓的認定
李治國
內容摘要
本文從德國電信股份公司v.歐盟委員會一案的角度分析價格擠壓這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競爭行為的構成及其認定標準,并主張價格擠壓應成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一種新形式,并從提出中國的立法和執法部門應在價格擠壓領域加強協調和配合。
關鍵詞:價格擠壓;市場支配地位;批發價格;零售價格;上游市場;下游市場
案例:
德國電信股份公司 v. 歐盟委員會
案情
德國電信公司(以下簡稱“德國電信”)是一家經營固定電話網絡基礎設施的運營商,由政府持有30.92%股份。在德國電信自由化之前,由其壟斷固話業務。在1996年8月1日德國電信法( Telekommunikationsgesetz)生效后,德國電信公司面臨著來自這兩個市場的競爭。其本地網絡設施包括“本地回路”,即連接其主配線架和用戶家庭的物理回路,德國電信需要將其本地網絡提供給其他的電信運營商和用戶使用,因此就相應地區分其提供的服務,即向作為其競爭者其他電信運營商提供的“批發服務”和向其普通用戶提供的“零售服務”,服務價格也據此分為“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1997年5月8日德國聯邦郵政和電信部(Federal Ministry of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BMPT”)決議要求德國電信將其本地回路以非捆綁的方式(unbundled)提供給其競爭者使用。此批發價格包括兩部分:月租費(monthly subscription charge)和一次性費用(one-off charge)。如果停止使用,還要收取停止使用的成本費。根據德國電信法第25條(1)的要求,批發價格必須事先得到德國電信和郵政監管機構(Regulierungsbehörde für Telekommunikation und Post,”RegTP”) 的批準,其批準的依據是電信法第24條的要求。經批準后,德國電信必須在批準的期限內執行此價格。
就零售價格而言,德國電信提供傳統的模擬連接(T-NET)和數字窄帶連接(T-ISDN)。這兩項業務通過德國電信現有的雙絞銅線就可以提供。德國電信同時還提供寬帶接入(T-DSL),但需要升級現有的T-NET和T-ISDN網絡。對T-NET和T-ISND的使用收費(即零售價格)受最高限價制度的約束,而T-DSL的零售價格則由其自行決定,但需經事后審查。德國電信的零售價格也包括兩部分:基本月租費(根據線路和服務質量而不同),入網一次性費用(根據線路兩端的工作量而定)。但德國電信并不向用戶收取停止使用的成本費。
德國電信的T-NET和T-ISDN零售價格通過最高限價制度管理。根據電信法和電信收費令(1996年10月1日)的相關規定,德國電信網絡接入的零售價格與通話費并沒有根據各自的成本而分別管理,而是作為一攬子服務同時管理。但1998年1月,RegTP設立了兩個“籃子”:一個是居民類用戶,一個是商業類用戶。每個籃子均包括T-NET和T-ISDN及全部的通話業務,如本地、區域、長途和國際長途。根據收費令規定,RegTP確定每個籃子中所有服務的初始收費水平,并確定每個籃子價格在特定期間的浮動目標。這樣,就給每個籃子設定了最高價格,但對每個籃子的最低價格并沒有強制要求。
根據BMTP1997年12月17日決議,在1998年1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期間(最高限價一期),德國電信分別將兩個籃子的總價降低4.3%。RegTP于1999年12月23日作出決議,要求在最高限價一期結束后,在保留兩個籃子的基礎上,再降價5.6%,期限是從2000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最高限價二期)。
在強制要求降價的體制框架下,德國電信可以在獲得RegTP事先批準后更改每個籃子中各組成部分的價格。根據收費令規定,如果單個籃子的平均價格沒有超過規定的最高限價,這種價格調整就會被批準。因此,如果此籃子的價格沒有超出最高限價,這種制度使每個籃子組成部分的價格可以增加。但根據電信法27條(3),如果其明顯不符合電信法第24條(2)的要求或電信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那么就會被拒絕。
在前兩個最高限價期,德國電信大幅降低兩個籃子的價格,遠遠超出監管機構的要求。但這些降價基本上是針對通話費的。T-NET的零售價格(月租費和一次性費用)在這兩個期限內均沒有變化,即從1998年到2001年底。T-ISDN的零售價格,德國電信僅降低月租費。
2001年12月21日,RegTP決定采用新的最高限價機制,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新機制廢棄了兩個籃子的分類,而是采用四個籃子的分類:最終用戶線路(籃子A)、本地通話(籃子B)、國內長途通話(籃子C)和國際長途(籃子D)。2002年1月15日,德國電信通知RegTP其要將T-NET和T-ISDN的月租費提高0.56歐元,并于2002年3月13日獲得RegTP的批準。2002年10月31日,德國電信就提高零售價格又一次提出申請。RegTP部分拒絕其申請,僅同意將T-NET的月租費提高0.33歐元,而不是提高0.99歐元,也拒絕將T-NET和T-ISDN的一次性費用提高13.40歐元。
T-DSL的收費并不受最高限價制度的事前監管。根據電信法30條,此收費僅需事后審查。2001年2月2日,因競爭者的申訴,RegTP對德國電信以前的ADSL收費價格進行了審查,以確定是否存在與德國競爭規則相抵觸的低于成本價銷售行為。RegTP于2002年1月25日結束調查,并認定德國電信2002年1月15日的提價并沒有低價傾銷的嫌疑。
行政程序:
1999年3月18日和7月20日,歐盟委員會接到來自15家公司對德國電信定價的投訴,這15家公司均是德國電信的競爭者。
1999年7月15日,歐盟委員會根據1962年第17號條例第11條的規定向德國電信發出信息調查表(request for information)。德國電信于1999年8月13日和25日以信函方式對此予以回復。
2000年1月19日,歐盟委員會向德國電信的競爭者發出信息調查表。2001年6月22日,歐盟委員會再一次向德國電信發出信息調查表。2002年5月2日,歐盟委員會向德國電信發出拒絕通知。2002年7月29日,德國電信提交對拒絕通知的意見陳述。同年10月25日,德國電信針對競爭者的觀點提交其觀點陳述。
2003年2月21日,歐盟委員會再一次向德國電信發出拒絕通知。2003年3月14日,德國電信再一次提交意見陳述。
2003年5月21日,歐盟委員會根據EC82條做出2003/707/EC號決議 ,認定德國電信違反EC82條的規定,防礙市場競爭,并要求其停止相關行為,同時對德國電信罰款1260萬歐元。并于2003年5月30日通知德國電信。
訴訟:
2003年7月30日,德國電信向歐盟初審法院提起訴訟。
德國電信訴訟請求是:
- 判定歐盟委員會決議無效或,減少對其的罰款;
- 由歐盟委員會支付相關的費用,包括非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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