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麗君 ]——(2009-8-25) / 已閱32457次
一般情況下,社區居民在心理上排斥犯罪人,出于對自己及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擔心,不愿與犯罪人居住在同一個社區,為安全擔憂而不能接受犯罪人在社區內服刑的情況是很普遍的,“實際上,犯罪人之重返原居住社區,經常遭到當地居民之強烈反對。無論對于犯罪人之恐懼(或憤怒)是否充滿著理性,老百姓大多相信居住在犯罪人之鄰里很可能再次成為受害人”。 【6】
社區居民重刑主義背后,是對犯罪人的憎惡與輕蔑,是給犯罪人貼標簽,將其與普通人分類,是對犯罪人的驅逐。在這種社會氛圍下,一方面使犯罪人自動去尋找某種對應關系,逐漸認同自己的犯罪身份,對周遭的冷漠、排擠和輕視習以為常,不思進取,自暴自棄,對未來絕望,甚至重新犯罪。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他們的仇恨與憎惡,使得他們對自己的罪犯身份十分敏感,從而不愿意參加公益勞動、集中教育等集體活動,不愿接受司法行政人員和社會工作者的上門拜訪,怕被人知道自己犯了罪而抬不起頭來,對自己的不認同。社會公眾的報復心理使社會成為一個不利于犯罪人改造、不歡迎犯罪人回歸的社會,即使犯罪人有決心改造,也因缺乏適合生長的土壤,使他們走投無路重新犯罪。
三、變革重刑主義觀念的實踐途徑
如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姆所強調的“給予每個人以其應得的東西的意愿,乃是正義概念的一個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組成部分”。根據此法哲學基本原則,刑罰執行應當始終貫徹個別化原則,即罪犯人身危險性大,罪行重,留在社會給社會安全構成威脅,必須運用監禁刑使其與社會公眾隔離,進行教育矯治。而對于那些罪行輕、人身危險性小,特別是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女犯等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構成威脅的罪犯,應當盡量減少使用監禁刑,而適當運用以社區矯正為代表的非監禁刑,以促進其重新社會化的進程,這是刑罰個別化思想的體現。因此,我國司法機關要轉變觀念,為社區矯正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減少社會公眾的無謂擔憂,提高罪犯的矯正質量。
(一)司法機關更新觀念,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
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訴求、裁量、執行和監督刑所預期想要達到的理想效果。它決定著刑罰體系和種類,以及刑罰的適用與執行,刑罰目的是整個刑罰制度賴以建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對于刑事活動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刑罰會越來越走向輕緩,原來的以肉刑、生命刑為主的刑罰體系發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為主的刑法體系足以說明這一大趨勢。刑罰的輕緩代表著刑罰的人道,隨著人道刑罰時代的到來,報應刑的觀念會變的越來越淡化。
我國司法機關也必須進一步更新觀念,徹底反思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到底是對付犯罪還是對付罪犯。但多年來,我們卻沒有從思想上解決問題,我國司法機關應著重治理犯罪、預防犯罪、矯正犯罪人、去除犯罪土壤等,根據罪犯的悔改表現及重新社會化的需要,為罪犯創造改造的條件,讓他們盡可能早的進入社會,不能一味的施以重刑懲罰罪犯而不給他們回歸社會的機會,當然如果犯罪人人身危險性大,罪行重,留在社會會對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構成威脅,就應采用監獄矯正方式。
只有司法機關更新了觀念,接受社區矯正的非監禁刑罰的輕刑化,積極適用社區矯正等非監禁刑罰措施,才能擔負起向社會公眾宣傳教育的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在全社會營造輕刑化、刑罰社會化的文化氛圍,使社會公眾對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社區服刑人員具有寬容接納之心,減少犯罪人再社會化的障礙,給他們一個改造、悔過、重新回歸社會的機會。教育和宣傳的核心,應該是基于人道主義精神,基于刑罰教育罪犯、挽救罪犯的目的。
(二)增設社區矯正的聽證制度,減輕社區居民憂慮
當今世界刑罰輕緩化、文明化、人性化的行刑理念與我國社會公眾的復仇心理、懲罰情緒從根本上是相對立、相沖突的。然而,我國社會公眾必須要轉變觀念,逐漸形成新的刑罰意識。正如我國學者霍存福所說,“中國總要趕上時代潮流,追隨文明大勢。中國人無論如何不能總是浸泡在報復的苦水中,烘烤在復仇的火焰上”。 【7】
要實現轉變社會公眾重刑主義觀念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排斥,可以通過增設聽證制度來實現。聽證程序是民主性和公開性的一個重要標志,在判決社區矯正時嘗試適用聽證程序,可以對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調查結果進行公開質證,經過各方質證的判決、裁定更具有公信力,容易被社會公眾認同和接受,同時協調和溝通了司法工作人員、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區居民及其他公眾的意見和關系,另外,社區矯正的聽證制度也有利于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防止司法腐敗。
參加質證的參與方包括司法工作人員、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區居民及其他公眾,這些人來自不同的群體,代表不同的利益和立場,能積極充分的表達自己的意見。經各方質證的判決、裁定,無論結果最后是怎樣,聽證程序將一切情況和一切可能都擺在桌面上,并且由利益各方舉證質證,這個程序的過程是值得肯定和信任的,因此結果也是各方都接受的,同時聽證程序也使周圍群眾加深了對犯罪人、犯罪事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及個人情況的了解,消除社區居民在安全方面的擔心,使他們愿意接受社區服刑人員并參與到社區矯正工作中來,自覺的關注、關心和監督犯罪人在社區的改造狀況,司法機關可以積極適用社區矯正,這樣有利于犯罪人更加自覺積極的自我矯正和嚴格要求自己。
(三)成立心理矯治中心,提高矯治質量
社區矯正是與監獄矯正相對的的行刑方式,如果說監獄矯正的重要特點是“治身”,那么社區矯正的突出特點是“治心”。而心理矯治又是社區矯正的必要手段,是社區矯正工作的治本之策。
一方面,心理矯治在社區中的運用體現了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理念,對于幫助矯正對象重新找準自己的社會位置,對預防矯正對象重新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社會公眾崇尚善惡報應,對犯罪人極度憎惡、輕蔑,使得犯罪人逐漸認同自己的犯罪身份,不僅社會公眾給其貼標簽,自己也給自己貼標簽,在心里將自己與周圍人分離開來,不能融入社會,不能以普通人的身份在社會中生存,從而增大了其重新犯罪的幾率,對社區服刑人員運用心理矯治的方法,可以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鼓勵對自己的認同,幫助他們重新找準自己的社會位置,在社區中努力改造自己,悔過自新,為社會創造財富。
另一方面,運用心理學原理,采取心理咨詢以及心理治療的方法和技術,矯治犯罪人的不良心理和行為,克服心理缺陷。因為犯罪是復雜的社會現象,而心理缺陷是導致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甚至是某些犯罪的決定性因素。
綜上所述,社區矯正是與監禁刑相對立的刑罰執行方式,將服刑人員置于開放的社區環境中進行矯正,避免了監獄化,并促進了罪犯再社會化,但事實上犯罪人客觀上具有實施犯罪和危害社會的能力,以及在我國的文化中一直欠缺理性因素,民眾的善惡報應觀念根深蒂固,從而制約社區矯正在我國的開展和推進,我們應該從更新統治幾千年傳統的重刑主義觀念入手,結合我國國情以及目前社區矯正工作的實際情況,司法機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輕刑化、刑罰社會化的文化氛圍,在社區矯正試點內成立心理矯治中心,增設社區矯正的聽證會,為社區矯正工作“成長”培育良好的“文化土壤”,以保證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的順利貫徹實施。
*周麗君(1986—),北京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教育學學士。
**吳思博(1982—),安徽合肥人,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理學士,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士。
【1】[美]格倫頓•戈登,奧薩魁著,米健、賀衛方、高鴻鈞譯.《比較法律傳統》[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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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霍存福著,《復仇 報復刑 報應說》[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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