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氫玲 ]——(2009-8-28) / 已閱25634次
淺論私力救濟與道德
熊氫玲
標題:淺論私力救濟與道德的關系
一、 私力救濟的概念
二、 道德的概念
三、 私力救濟的法律意義與現(xiàn)實意義
四、 道德的法律意義與現(xiàn)實意義
五、 私力救濟與道德的關系
1. 兩者在現(xiàn)實中的沖突
2. 兩者在法律上的關系
3. 協(xié)調兩者關系的意義
主要內容:
在法律上,私力救濟對權利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立法上也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無論私法還是公法,對私力救濟的評價都非常高。不僅僅它具有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法律效率的功用,更重要的是它可以起到很好的指引人們的行為,評價法律的意義,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能有力地推動我國的法治進程。但是,法律畢竟是國家統(tǒng)治的工具,具鮮明的階級性,而且在多元的社會里,利益也具有多元化,如果私力救濟的尺度掌握不好,不僅對法是一種危害,對傳統(tǒng)的道德更是一種挑戰(zhàn)。“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美---林肯)道德作為社會規(guī)范之一,它本身也包含著一種評價標準,這種標準可能高于法律,但一定不會、也不能、更不該和法律相沖突。麥克萊說:“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如果權利人在運用私力救濟自己受侵犯的權利而與傳統(tǒng)道德相沖突時,另一種救濟就特別重要了。這里所說的另一種救濟就是如何衡平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的關系。這一點也許法律上只能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實際操作上又是多么重要啊!
正文:
一、 私力救濟的概念
要了解什么是私力救濟,首先必須了解一下什么是“私力”,什么是“救濟”。
那么什么是“私力”呢?辭海上沒有相應的詞條。但對“私”的釋義是“個人的、自己的;與‘公’相對。”辭源的釋義為“凡屬一己者皆曰私。與‘公’而言。”“力”的定義一般是從物理學的角度出發(fā)。有“力氣、能力、威力”等意思。在自然界,私力的規(guī)則就是“弱肉強食”的規(guī)則,在法律不發(fā)達的古代,私力幾乎等同著權勢。有權勢的人,不需要通過法律就能解決一切問題。如果從法律的角度去分析,這種權勢的運用就是私力的表現(xiàn)。當然,權勢的依據(jù)還是國家的規(guī)定(或者說是皇帝的賦予)。從一些小說戲曲中我們就可以略見一斑。傳說中的包龍圖,擁有三把鍘刀,這三把鍘刀就是皇帝賜予的,目的就是補充國家法律的不足,維護封建統(tǒng)治的秩序。當然,包龍圖的這種權勢不是私力的體現(xiàn),是公力的象征。再看《警世通言》的故事《崔侍詔生死冤家》,因為婢女秀秀和侍詔崔寧私奔,郡王便將秀秀斬殺。奴婢乃私有財產,主人有隨意處置的權利,這就是私力。即使從現(xiàn)在的角度來看這個故事,我們還是可以看出,“私力”中的“力”比不是物理學上的概念,應該是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國家法律(或皇帝)給予公民(或子民)的權利。有了這種權利,權利人就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維護自己的利益。
“救濟”一詞辭源有解釋,指“救助”,救助又指“救護援助”。救濟一詞既涉及到社會學和政治學,如“社會救濟”,又涉及到法律學,例如“救濟權”。本文所講的救濟就是后者。
有些學者對權利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劃分,將權利分為第一性權利和第二性權利。“第一性權利亦稱‘原有權利’。第一性權利是直接由法律賦予的權利或由法律授權的主體依法通過其積極活動而創(chuàng)立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締約權、合法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第二性權利亦稱‘補救權利’(或救濟權利),補救權利是在原有權利受到侵害時產生的權利。如訴權、恢復合法權益的請求權。”[1] 有的學者根據(jù)權力是否獨立存在將權利劃分為原權利和救濟權。“前者如所有權,后者如請求損害賠償權。也可以稱為第一位權利和第二位權利。第一位權利是指這種權利的成立不必引證已存在的權利;第二位權利是指這種權利的產生僅由于保護或實行第一位權利,它們也可稱預防性(保護性)或救濟性(賠償性)權利。”[2] 在民法上,有的學者按民事權利形成的特點和權利的目的不同,將民事權利劃分為原權和救濟權。“原權,指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事實而發(fā)生的權利。”[3]“救濟權,指基于原權受到侵害而發(fā)生的權利,具有保障性、派生性、援助性、消極性、期待性。”“救濟權的發(fā)生以原權的存在為前提,其權利的內容主要體現(xiàn)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時,請求侵害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恢復和救濟其被侵害的民事利益。”[4]
綜上所述,私力救濟就是指權利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或為了救助自己正在受侵害的合法權益,而通過自己的力量,對不法侵害的一種預防與制止。
二、 道德的概念
《老子》一書分道篇和德篇。當然,這里的道與德與我們現(xiàn)在所說的道德有著本質上的區(qū)別。《老子》里的“道”,指是萬物的本原,“德”指的是“道”在萬物力的體現(xiàn)。“道”與 “德”之間是抽象與具象、一般與個別,本質與現(xiàn)象的關系,這是從哲學的角度進行闡述的。談到道德就必須說到哲學。大凡哲學大家都不乏關于道德方面的精彩論述。
孔子曰:“德之不修,學之不講,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憂也。”(《論語 述而》)
柏拉圖說:“一個人不應受名譽、金錢和地位的誘惑,……去忽視正義和其他德行。”(《文藝對話集》第89頁)
培根說:“美德有如名香,經燃燒或壓榨而其香愈烈,所以幸運最能顯露恩德而厄運最能顯露美德。”(《培根論說文集》第16頁)
哲學的本質是揭示萬物的本原,它的作用還是想通過萬物本原的揭示,完成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的統(tǒng)一,從而科學、完美地指導人們的行為。這就是哲學的規(guī)范功能。道德表面屬于社會倫理學的范疇,究其根源,道德也是出自哲學。因為道德直接調整著人們的行為,告訴了我們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道德的內核是正義。哲學的最高境界是和諧與統(tǒng)一,道德的最終指向是真、善、美。這兩者也是統(tǒng)一的。
那么什么是道德呢?
“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guī)范的總和。道德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現(xiàn)象,決不是抽象的善惡觀念,它的內容與評價標準總是由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5] 由此可見,道德具有時代特點,過去所弘揚的,有可能就是現(xiàn)在所貶斥的。例如,過去的打虎英雄現(xiàn)在不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還會受到道德的譴責。
道德的起源很復雜,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道德一定有法律的某些功能,作用就是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在法律還沒有出現(xiàn)時,它本身就是當法律使用的。即使在法律非常發(fā)達的今天,道德的作用依然不可小視。人類成長的過程,就是一個利益取舍的過程,從小到大,通過教育、學習和同他人的相處,某些觀念性的東西慢慢在浸入我們內心,對善與惡、對與錯的評價標準漸漸由模糊到清晰。簡單來說,這就是道德的形成過程。下面我們再來看看學者從理論上的闡述吧:
“人們進行物質生產過程中,人們相互之間的交往、協(xié)作和幫助,以及人的生產帶來的交換和分配,使人與人之間必然形成一種社會關系。隨著勞動分工的產 生和剩余產品的出現(xiàn),個人在勞動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漸地被凸現(xiàn)出來,個人的利益觀念和 追求也逐漸產生了。利益的追求造成了人與人的差別,導致了原始初民作為‘類個體’存在 的分解。于是,原始初民那種個人同群體的直接同一也遭到沖擊,產生了個人同與之相互交 往的他人和群體之間的利益矛盾。當這種矛盾關系不斷地打破原來那種;‘天然秩序’而上升為社會的主導關系時,調整這種關系就成了社會的必然要求,它從兩個方面促成了道德的產生:一方面,勞動活動必然使原始群體為了維持自身的存在而需要保持以前那種群體的和諧統(tǒng)一;另一方面,勞動活動又使個人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和發(fā)展而不得不依賴于這一群體的存在和統(tǒng)一。道德調整就是基于利益矛盾而發(fā)生的個人和社會群體這兩種相互聯(lián)系又相互區(qū)別的需要的產物。這就是道德得以產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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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某種意思上說,道德具有超階級性。它的超階級性主要是說道德的基礎是具有共同價值觀念的社會群體的倫理認同和道德評價,這種認同與評價雖然形成于外界,但只有在社會群體中形成“內心確信”之后,才有強大的輿論壓力,才有調整與規(guī)范的功能。這也是道德與法律最大的區(qū)別。當然,如果某條法條也進入了社會群體的內心,形成了“內心確信”,那么,這條法條就有了道德的意義,就一定屬于“善法”了。塞爾蘇士說:“法乃善良公正之術。”這句話深刻體現(xiàn)了法律與道德的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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