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氫玲 ]——(2009-8-28) / 已閱26543次
三、私力救濟的法律意義與現實意義
在法律上,私力救濟對權利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立法上也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無論私法還是公法,對私力救濟的評價都非常高。
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3條上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 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 通緝在案的;
(三) 越獄逃跑的;
(四) 正在被追捕的。
同時,刑訴法還規定了自訴案件的類型,和犯罪嫌疑人自我辯護的權利。這些都是私力救濟的體現。其中正當行為是私力救濟在刑法里最完美的體現。遺憾的是,“對于正當行為,我國刑法只明文規定了兩種,即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在世界其他國家,如日本、意大利、瑞士等國家的刑法中,除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緊急避難)外,還規定有依照法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自救行為等正當行為。”[7]對于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法條規定,我們可以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20條、第21條。學理上,私力救濟的體現還有“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和“自救行為”。私力救濟維護的是自己的私權利,當然它表現最多還是在私法領域。
民法是私法,又是權利法,它的內容就是圍繞著如何確認與保護私權利而展開。確認是第一位的,保護是第二位的。得不到保護的權利,確認它也就沒有任何意義�!皼]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在設計民事權利保護中,無論是學理上還是法條中,都規定了私力救濟制度和公力救濟制度。
“民事權利的保護方式按其救濟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私力救濟(即自我保護)和公力救濟(即國家保護)。”[8]“現在各國民法上,允許民事主體實施的私力救濟行為主要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自衛行為,指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財產或人身免受侵害或遇到有緊急危險時,依法實施的使他人利益受損的行為。它包括正當防衛行為和緊急避險行為。自助行為,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或人身,以自己的力量對義務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或對義務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行為�!盵9]
另外,合同法里規定的抗辯權,也是私力救濟的體現。在雙務合同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合要求,另一方就有抗辯的權利,可以不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的運行既要維護公正,也要講求效率,也必須用到經濟學的規則,進行成本核算。從這個角度看,私力救濟就有降低司法成本之功效。更主要的是,私力救濟的社會效益也非常明顯,通過私力救濟,法很好地實現了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所以說,私力救濟具有非常深刻的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
四、道德的法律意義與現實意義
自古以來,中國的君王一直提倡“德主刑輔”的治國方略。周王朝奉行的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罰”。這種法律觀影響深遠,到漢代,周王朝這種思想又被儒家發揮成為“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策略。這種“禮法結合”的特征直接奠定了我國傳統法制的理論基礎。這就是所謂的“法律倫理主義”。
法律倫理主義說到底就是法律與道德的緊密結合。即體現了法律的道德化,又體現了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倫理主義有非常明顯的特征:
一、它不像西方的法律一樣,追求的是個性;它深刻的體現了東方人的群體觀念。當然這種觀念不利于私權的發展。彭誠信說:“私權是一個中性概念,它純粹從實現個人欲求的角度來談,而沒有附加任何其他外在判斷。因此,在沒有經過道德或正義標準判斷之前,它也就無所謂善與惡�!盵10]從某方面說,這種群體觀念直接導致我國古代私權利的不發達。
二、它主張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必然聯系。[11]這也是儒家提倡 “王治”的理論依據。
季康子問政于孔子,孔子對曰:“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保ā额仠Y》,《論語》卷六頁十八)
季康子問政于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對曰:“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保ā额仠Y》,《論語》卷六頁十九)
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粤Ψ苏撸切姆�,力不瞻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公孫丑》上,《孟子》卷三頁十一至十二)
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賢役大賢。天下無道,小役大,弱役強。斯二者,天也。順天者存,逆天者亡。(《離婁》上,《孟子》卷七頁五)[12]
三、它強調的是一種秩序,要求個人利益服從王道,注重個人的社會責任感與義務感。[13]由于法律倫理主義是以儒家思想作為理論指導的,上千年來,儒家思想一直處統治地位,所以法律倫理主義的內核非常穩定。
法律倫理主義本身的特點決定了自身的價值,中國傳統文化對中國人的價值觀影響很大。更重要的是,法律倫理主義契合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深刻反映了道德的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所以,對于它的時代價值,正如一些學者所說:“很顯然,法律倫理主義對于建構現代化的法律無疑是一種寶貴的資源。”[14]
五、私力救濟與道德的關系
(一)兩者在現實中的沖突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私力救濟強調的是對私權利的保護。權利的本質是利益。耶林(利益法學派的開山鼻祖)認為:權利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權利,只有為法律所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彭誠信也認為:“權利是正當利益或者實現正當利益的自由在法律上的固定和體現,并以直接或潛在的公權利為保障,當權利以特定的形式或公示手段由法律予以固定后,它便成了表征正當利益和自由的符號�!彼€說到:“權利追求的是利益,保障的是利益,尤其它體現為財產權的時候,本身便是一種財產資源,從而財產權利也就成了財產,也可以稱之為‘權利的財產化’�!�
換句話說,私力救濟的價值取向是為了保護合法的私人利益。當這種私人利益與他人利益甚至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這必定涉及到一個道德的問題。那么權利人的救濟行為可能是合法的,卻可能是不合道德的,會受到社會的譴責。特別是在多元化的社會里,利益也會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向。過去沒有的利益概念,如網絡里的虛擬財產,現在也可能已經進入人們的頭腦與生活。
早在2007年5月21 日《時代商報》登出這么一則消息:5月18 日,沈陽一名16歲少女黃絹因為太餓偷面包被抓獲。店主稱要將此事告知學校,她覺得無臉見人,于是選擇了自殺。對于這件事,我曾經寫過這樣一篇評論:
一個正常的人,在正常的生活里,一般都知道什么是對,什么是錯;什么事值得頌揚,什么事應該譴責。但是,如果將他置于生死的邊緣時,由于求生的本能,他可能會忽視道德與法律的約束。真正合乎人道的道德與法律,它的出發點一定是對弱者的保護。人乃萬物之靈,沒有什么能不生命更寶貴。瀕臨死亡的人是最弱小的人,是最需要保護的人,是最需要幫助的人。小偷本該受到譴責,從行為上看,小黃絹是小偷。店主抓小偷是基于對本身合法利益的維護,從法律的角度看好像無可非議。但是,這則新聞引發我們思考的不是“法”,而是“人”。法律不外乎人情,置人的生命于不顧的法律絕對不是好法律;同理,置人的生命于不顧的執法和私力救濟也不是好的執法與私力救濟!
這就是私力救濟與道德在現實生活中的直接沖突。這件事經媒體曝光后,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與討論,但這些討論大多是從道德的角度去譴責那位店主。也許店主也有委屈,就好像許多超市經常被小偷關注一樣,店主的聲稱可能只是一種嚇唬,目的是想杜絕這種偷盜的行為,從而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這種救濟一旦與道德發生沖突,效果會怎樣呢?
(二)兩者在法律上的關系
雖然從刑法到民法都明確規定了私力救濟,但是,私力救濟并不意味著權利人的為所欲為。刑法且不去討論,就是為確認與保護私權利而設計的民法,也明確規定了私力救濟使用的范圍和限制。我國《民法通則》第128條明確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129條也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當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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