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俊龍 ]——(2009-9-19) / 已閱22507次
淺析行政強制法(草案)
張俊龍 信陽職業技術學院
摘要
該《行政強制法(草案)》從起草至今,歷經十年時間,目前尚未生效。制定本法,將使行政機關的強制權合法、有序地行使,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既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前提,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基礎。
關鍵詞 行政法;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法(草案)
行政法、行政強制的概念與關聯性
行政法、行政強制的概念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權作為現代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或認可的,由國家行政機關執行相關法律規范,對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一種依照法律規定,組織和管理國內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務的權力,同時也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之一。
洛克早在17世紀時就曾做出過論證:在所有國家權力中,行政權力是最桀驁不馴的。基于此種認識,西方人最初通過權力相互制衡(三權分立等)來實現對行政權的嚴格控制。但是,因現代化而逐漸增加的公共事務改變了國家權力結構,行政權力的擴張已經成為世界性的趨勢。但是不能否認的是行政強制作為依法行政理念和當代政府職能擴大相結合的產物,是促進全民遵紀守法的有效手段,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公共設施的重要方法,是行政權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
在所有的行政行為中,行政強制是通過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來直接干預公民權利義務的最嚴厲手段之一。行政強制如果運用得合理、合法,就能夠令行禁止,保證良好的社會秩序。反過來,如果行使不當,就會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帶來巨大的損害,影響政府的公眾形象。所以在立法過程中就必須權衡利弊,既要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強制權,又必須適度,而且要加強監督的力度,從而實現“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草案第一條)的立法宗旨。
《行政強制法(草案)》中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的評述
《行政強制法(草案)》中所稱的行政強制是指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有:(一)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二)對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三)對財物的扣押;(四)對存款、匯款、有價證券等的凍結;(五)強行進入住宅;(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一)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執行罰;(三)劃撥存款、匯款,兌現有價證券;(四)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依法處理;(五)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法草案對行政強制措施、執行方式、權限設定等都進行了規范。在賦予行政機關必要權力的同時,草案也著力避免和防止權力濫用。
行政強制法中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我國行政強制法中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有兩種: 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主要方式,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補充。
(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權原則上屬于法院,行政機關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時,如法律沒有授予其強制執行的權力,就都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與國外不同。申請不是訴訟,不需要經過訴訟程序。申請比訴訟效率較高,這是適應行政管理要求的。但申請也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申請如經法院批準、同意,原行政強制決定就成為司法強制決定,法院可以運用其司法強制執行權,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因此,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以后,法院必須認真進行審查,不僅要作形式審查,還要作實質性審查。對行政機關的申請,經審查合法,將由法院實施司法強制執行;經審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機關,不予執行。
(二)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
從我國已有法律規定的情況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享有強制執行權的,大致有下列幾種情形:
(1)屬于各部門專業范圍內的強制執行,一般由法律規定,專項授權給主管行政機關,如:關于人身權的,有強制傳喚、強制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強制履行(《兵役法》)等。屬于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如滯納金(《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強制收兌(《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強制許可(《專利法》)等。
(2)屬于各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如強制劃撥、強制拍賣財產,原則上都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只授予少數幾個行政機關,如稅務、海關、審計等部門,可以自行強制執行。
(3)特別的財產權, 即拆遷房屋、退回土地等,由于這是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的行為,需要特別地慎重。原則上都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強制拆遷既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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