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禮明 ]——(2009-9-12) / 已閱52724次
(一)深入社會,通過對社會各個不同階層的公民進行細致抽樣調查,以客觀的數據反映公民對“國慶特赦”的觀點和看法,傾聽國民心聲,關注社會動態。
(二)聚集民意,以推動國家社會法制建設,探索實行“特赦”對我國刑事法律、審判權威和社會和諧等的影響,挖掘其價值意義。
(三)為法律工作與學術探討提供一些素材,作為基本的參考依據。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與價值。
(四)從一些方面了解我國公民的人文素養和責任意識,反映出新時代公民的形象和精神風貌。
二、調查目的:
(一)探究塵封三十多年的“特赦”是否會重新實行,并且以嶄新的面貌發揮其獨特的價值。
(二)提高公民對“特赦”的理解和認識,以及他們對“特赦”的心理承受能力。
(三)考察實行特赦所產生的影響,深層挖掘問題,實施救濟,對癥下藥。
(四)通過調查,拋磚引玉,以推動我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不斷完善,加快特赦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構建。
(五)思索現實情況下,人文與法治將如何保持一種適度的張力,更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更快實現和諧法治共追求的目標。
三、調查時間及地點:
時間:2009年3月4日——2009年3月15日
地點:法院、律師事務所、武漢大學、華中師范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南湖校區)、湖北工業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華中師范大學漢口分校、武漢大學東湖分校、江漢路步行街、武昌火車站、宏基客運站、紙坊等。
四、調查對象:
法律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律師、法學教師)、大學生、教師、群眾
五、調查形式:問卷、采訪、電子郵件
六、調查內容:
(一)公民對特赦的認識和理解。
(二)特赦的條件是否成熟。
(三)特赦的對象。
(四)特赦所產生的影響。
(五)人們對特赦的看法。
(六)大眾對獲得特赦的服刑人員的態度和心理。(附調查表2張)
摘要
本文對我國古代赦免制度的歷史起源和演進作了簡單的梳理,概括介紹了現代赦免及目前狀況;在對調查統計的數據資料進行一定分析研究基礎上,筆者提出了今年國慶60周年可以實行特赦,在條件趨于成熟的情況下至少可以考慮特赦,但要慎之又慎的觀點。論敘了其中的原因,總結了現今特赦的社會意義,提出了特赦后的解決措施;并以此份調查報告來推動我國合乎憲政與法治要求的以特赦為核心的現代赦免制度的構建與完善,實現和諧法治共追求的目標。
關鍵詞:特赦;和諧法治;特赦制度
一、中國古代赦免制度的起源與演進
在當代的刑法制度中,赦免與時效共同作為刑罰消滅的兩種制度。高銘暄教授對赦免的定義:赦免又稱恩宥,通常是指國家對犯人免除或減輕其刑罰的一種制度。古代的赦免在實質含義上與之并無二致,只是它更精確地指“君王或皇帝宣告對罪犯免于追訴或者免除、減輕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
(一)赦宥的源起與各朝各代的規定
赦,行水也從之從人水省。對我國赦免制度的起始年代目前存在爭議,一說起源于周,另一說則是我國的赦免制度始于夏代。從制度化成熟的程度看,赦承自商代甚至夏代。
我國封建時代,赦免制度開始走向完善。秦漢唐宋明清都有赦免制度的規定。秦雖以嚴刑峻法著稱,特別是秦始皇,“樂以刑殺為威”,“剛毅戾深,事皆決于法”,故而史書有之而不赦之記載,但在秦始皇之前的昭襄王、孝文王、莊襄王都曾大赦天下,秦二世胡亥在秦始皇死后不久就發布過大赦令。漢高祖時期,共赦免九次。伺候,赦免制度定型化。東晉帝在遇有吉慶喜事,或有祥瑞災變之兆時,也實行大赦。唐代,赦書由皇帝頒布。赦書下達后,囚徒可釋放,已判刑罰不再執行。這種赦不妄下的思想一直延續到清朝。清代的赦免也由皇帝頒布詔書,下達執行。大體而言,清朝的赦免執行得不濫不緊,可以充分起到“執法原精”而又不使“觸法抵禁者存幸免”之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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