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宏道 ]——(2002-7-4) / 已閱24721次
利益主體和法人治理結構的規范化運作
高宏道
2000/11/9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突出特征,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因為公司的業務活動日益復雜,如果不委托專家經營管理,就不可能搞好公司。在美國,利用專家進行管理以提高管理效能,是在出現了巨大損失以后才得到發展的。1841年10月5日,美國往返于馬薩諸塞州和紐約間的火車相撞,死亡一名列車員,一名乘客,還有17名乘客受傷。這件事引起了很大震動。在議會的推動下,鐵路公司進行了改革,老板只拿紅利,鐵路由管理專家進行管理,開創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相分離的先河并且迅速推廣(《領導科學基礎》第2頁)。這對美國的經濟發展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現代的公司,例如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對股東投入的資產具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股東只有股東權。公司制度在聚集資金擴大生產規模,解決生產經營對資本的需求和資本相對分散這一矛盾是有效的。它使投資人可以更好地獲取利潤。但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投資人如何控制公司的問題。如果投資人失去了對公司的最終控制權,聽任經營者追求自身的利益,就不能實現投資目的。所以,公司的治理結構應該具有制衡功能。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亦稱法人治理結構),就擔負著既要使經營者能夠順利行使經營權,又要實現治理結構中各個部分之間具有制衡關系的雙重任務。沒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就不能保證投資人實現營利的目的,所以,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由美國經濟理論界提出的。1971年,美國學者瑪切教授,在一份著名研究報告中揭露董事職能減弱的客觀事實。認為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制約了公司的發展。此后,美國用了大約10年的時間在公司形成獨立董事制度,借以對其法人治理結構進行完善化。1992年5月,美國法學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ion)頒布《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規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監事、董事、高級經理和控股股東的公正義務、訴訟權等內容。至今,世界各國對公司治理結構科學的研究和討論仍在進行。
由于各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史不同,當前所處的經濟環境不同,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國對法人治理結構關注的熱點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我們在研究探討我國的法人治理結構時,必須從我國的具體情況出發。我們可以借鑒其它國家的經驗,但絕不能照搬照抄。
我們認為探討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應該從利益主體的的角度進行。市場經濟實際上是各利益主體通過市場謀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所以我們認為,法人治理結構的眾多問題,其核心是妥善處理利益主體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產生的矛盾。研究法人治理結構,必須看到有幾個利益主體;法律承認他們的權利是什么。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化運作應該是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一種和諧的合作;在正視各個利益主體對公司存在合法利益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利益關系。一個成功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單純保護任何一方的利益犧牲其它方的利益,而是使所有利益主體的要求均能適當地獲得滿足,并且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上看,是能夠促使社會經濟繁榮,促進社會進步的。我們認為,應該擯棄法人治理結構單純維護股東利益的陳舊觀點,而代之以維護各個利益主體合法權益的新觀點。
一、利益主體。
什么是利益主體?在我們討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時,我們所說的利益主體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彼此之間的利益是互不相同的法人或自然人。這里我們應該指出,利益主體的概念和法律上的權利主體的概念是有一定區別的。某一社會關系會派生一定的利益關系,只有當這個利益關系經過法律的調整,也就是說,只有法律對這種關系作出了規定,才能夠使之成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現在我們所說的利益主體,包括了法律上規定了權利義務的利益主體和尚未作出規定的利益關系中的利益主體。
按照這個觀點,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利益主體有以下幾個:
(一)、公司。
由投資人(股東)設立的公司是法人。公司具有法人財產權。其財產的來源是股東投入的資本金和按照股東的意思將公司贏利增加為公司資本金的部分。公司是營利組織,公司的目的是贏利。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公司的的利益和股東的利益以及其它利益主體的利益是有區別的。這區別表現在許多方面,或者說,有許多表現形式,在一定的條件下還可能出現公司利益與其它利益主體的利益相對立的情況。因此公司是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一個利益主體。不過,公司是處在被管理的地位,是法人治理結構的治理對象。
(二)、股東。
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東有股東權益。股東權益是股東利益的表現。股東權益的具體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股東最主要的利益是從公司獲得收益。其它各項權利是保證收益的工具。作為利益主體的股東,他的利益和公司是有區別的。例如,股東收益來自公司,股東收益的增加就是公司財產的減少。還曾經出現過某一股東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將公司的財產和收入逐步轉移到自己的手中,將公司掏空,使之破產的案例。
(三)、董事。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替股東對投入的財產進行管理。董事和股東的關系是信任委托關系。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在法人治理結構中具有較大的權力。
信任委托和代理是有區別的。信任委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其行為的后果由自己承擔。代理制度規定的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所以,董事的忠誠義務就更加重要。最近,《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0年修訂本)》對董事、監事規定了承諾制度,以保證他們的中程義務得以實現。
董事是自然人,他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非股東的其它人,還可以是和公司沒有其它關系的自然人。和公司沒有其它關系的人被聘為董事,稱為獨立董事。由董事治理公司,是財產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一種體現。
董事的利益是鞏固股東的信任、增加自己的收入、增加自己的技能、聲譽、業績等人才身價。為股東增加利潤,是信任委托產生的義務,但對董事自己來說,是他實現實現自己利益的手段。因此董事是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
(四)監事。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監事由股東選舉,對股東負責。監事的職能,《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監事自身的利益和董事相同。所以監事也是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
(五)經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理由董事會任免。經理的權利在《公司法》第五十條和其它相關條款作出了規定。經理是公司的雇員。僅從這一點來說,他和公司的其它員工是沒有區別的。但是,因經理在公司中的地位不同于一般員工,具有較大的經營管理權,所以從利益角度來說,和其它員工有很大區別。為了方便管理他有權利擴張的傾向。為了經濟目的,他希望獲得較高的收入。為了適應市場對人才的需要,他必須增加自己的知識、業績以增加競爭力。所以,經理是和其它員工不同的利益主體。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