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志剛 ]——(2009-9-22) / 已閱20843次
就立案標準而言,司法解釋應著眼于檢察工作實際,考慮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建議授權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根據地區實際制定標準,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執行,國家級、省級貧困縣(市)仍應掌握在以前的標準——10萬元以上為宜,其他地區按30萬元的標準執行。
近年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的涉案金額有不斷攀升的趨勢,案值的膨脹從某種程度上說是本罪處罰太輕的結果,因此需將最高法定刑上調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由輕到重分檔設置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力求罰當其罪。筆者建議一般情況下,來源不明的財產500萬元以下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可以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來源不明的財產在200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D.增設財產刑
在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背后,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尚不能估量。追繳非法所得不能代替對行為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和懲罰性措施。筆者認為應在刑法中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增加財產刑處罰規定,并處或單處一至三倍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以沒收財產。這樣既可以部分地彌補行為人給國家和社會所造成的損失,又是對行為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和懲罰。
2、相關罪行的構建——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罪等
單獨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足以消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現象,必須加緊構建相關罪行如拒不申財產、虛假申報報罪等。所謂“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罪”,是指負有如實申報財產義務的人員違反財產申報制度,拒不申報財產或進行虛假申報,故意隱瞞巨額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拒不申報財產義務人只要有“拒不申報或虛假申報財產行為”,就處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至于財產的來源是否合法無關緊要。刑事訴訟程序開始之后,司法機關通過調查,查明了該財產是合法收入的,行為人構成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罪;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且該犯罪未經審判,則應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與拒不申報財產罪實行數罪并罰。即使以后行為人主動交代了財產真實來源或司法機關查清了財產的真實來源,不論財產性質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或判決。
(二)配套制度的完善
針對當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諸多不足和在司法實踐上的尷尬處境,除了應當從立法上加以完善以外,更應從制度上加大建設的步伐,從而多方面對貪污腐敗現象加以遏制,更好地為我國現代化建設保駕護航。
1、建立完善的財產申報制度,實時監控公職人員財產狀況
將財產申報由國家政策上升為法律,盡快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法,建立和完善國家公務人員的財產申報制度,使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狀況始終處于國家的有效的監督之下,防止當出現巨額財產時才發現其來源難以查明的失控狀態,使財產申報制度成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前置制度。具體內容包括: ①、財產申報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及密切關系人。②財產申報內容:需要申報現有財產、收入、債務的情況財產包括現金、存款、資本投資、股票、彩券、房地產、車輛等;收入包括工資、額外報酬、股息、銀行利息、租金、商貿收益、一定價值的禮品等;債務包括借款、貸款、銀行透支等。③申報分為三種:一是任職申報。是指在任命前或在出任一職位后的一定期限內申報所有財產、債務情況;二是現職申報。是指在每年的法定日現職在任的一切申報對象范圍內的人都要申報財產、債務情況;三是離職申報。是指離、退某一職位的人在離退職之后一定時間內申報其截止到該日的所有財產、債務情況。④對申報違法的處理。對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個人財產的制定相關制裁措施,包括罰款、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予以刑事處罰。所有財產申報的內容均向社會公開,供大眾查閱復印,以便接受社會監督。
2、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機制
以我國實行儲蓄實名制為標志的金融監管機制有利于抑制腐敗,更有利于國家財政、稅收的征管。但是,目前儲蓄實名制的金融監管機制作用十分有限,各大銀行之間信息溝通渠道不暢,交流信息不完整,且只對2000年3月31日后新開戶的儲戶實行“儲蓄實名制”,使得腐敗分子還有可乘之機。建議參照韓國的金融實名制 構建中國的金融實名制,包括①身份確認制度;②金融交易報告制度;③內部監管制度;④銀行保密制度。要求每一個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任何賬戶時,都必須使用實名,接以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終身唯一的銀行信用賬戶和股票、證券入市交易賬戶,而且所有的金融交易,也都必須記錄在案。建立由各級銀監會牽頭的全國性金融網絡監管機制,不論你在那家銀行存款,進行了金融交易,金融網絡監管程序都能一目了然。并授權銀監會對2000年4月1日前設立的賬戶也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凡沒有進行實名確認的任何金融資產不能提取,且必須在6個月內轉為實名,逾期不轉,將其中一半作為國家稅收收繳。超過2年無人認領的假名、借名賬戶一律上繳國庫。從而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金融資產給予及時、全面的監控,使得“灰色收入”無處藏身,徹底端掉腐敗分子巨額非法來源的“理想避難所”,也為司法機關認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提供可靠證據。
3、允許新聞媒體依法監督申報義務人的公私經濟活動
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仇和形象地說:“新聞媒體就是我們的‘保健醫生’,媒體的輿論監督可以幫助我們發現問題、分析問題,促進我們解決問題。2004年7月份,新疆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進行了一次針對打擊腐敗現象的隨機入戶調查,有1000位受調查者參與調查。調查結果超過五分之一的受調查者認為,應該通過新聞曝光腐敗案件加大反腐力度。但是現在我們的新聞媒體還不能大膽的揭露腐敗事實,大多數的新聞媒體是在腐敗分子已經被查處以后才向社會公布這一消息,有明顯的滯后性!所以我們應該鼓勵新聞媒體在掌握一定事實依據的基礎上大膽地對腐敗行為進行披露。我們應當讓有組織、獨立、自由的新聞媒體在法定的權限內,履行監督“三權”(即立法、行政、司法)職能,并參照美國《民事欺詐給付請求法》中的“罰款分享”制度制定法律實施中的私人監督制度 。當然也應建立新聞媒體、私人的監督一定條件下免責規則。將上自國家主席、下至一般工作人員,都置于新聞媒體的監督范圍之內。一方面必須監督公職人員一切公務活動,迫使他們依法辦事;另一方面依法監督公職人員部分私人活動,一旦發現越軌行為或非法行為,特別是貪污賄賂、非法聚財等行為,及時見諸報紙、電臺、電視等媒體,讓腐敗分子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喴打”,弄得身敗名裂,使腐敗分子在大眾的監督下無藏身之地!
4、實行審計監督制度
由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審計機關對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公司企業、國有股份公司、國有控股銀行等單位的財政收支、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向上級部門做出財政審計報告,糾正和查舉違法違規的財務活動,保證公共資金合理合法地支出使用。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不受外界干預,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法、失職及腐敗行為,可以提請相關的權力機關依法處置。
結束語
在一個法治的社會,首先應當是嚴格吏治的社會,沒有嚴格的吏治就無所謂法治。只有不斷完善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規定,建立配套的比較完善的相關法律制度,依法加大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懲治力度。這樣才能震懾貪污腐敗分子,保證公職的純潔性,從而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服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
黎川縣人民法院 楊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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