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丹 ]——(2009-10-22) / 已閱17709次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之我見
王丹 王長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與民事賠償訴訟的結合,是我國司法審判體制中一種獨特的訴訟制度,旨在審理刑事案件的同時一并審理和解決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人身及財產的損害賠償問題。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在本質上屬于民事損害賠償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客觀特點,只是因為其起因是刑事犯罪問題,所以,民事制度中的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及調解、和解原則均適用于附帶民事案件的解決中。而且隨著我國司法政策向和諧化及恢復性司法方向發展,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工作就更加被突出出來。依照法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階段當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對于各方訴訟主體均具有重要意義:對于被害人來講,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彌補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對于被告人來講,可以通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體現自己的明顯悔罪表現,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條件。對于法院來講,妥善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僅能有效維護被害人的利益,化解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而且也有助于對被告人判處適當刑罰,充分發揮刑罰所具有的懲罰和教育并重的功能。發揮調解職能作用,努力維護和諧穩定大局.法院立足調解職能,積極配合市委中心工作,堅持積極穩妥、以調為主、調判結合的原則,依法調解了一批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案件、共同訴訟案件和因城市建設、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引發的案件,特別是在審理小康河改造、文體中心工程建設、城區改造工程拆遷案件中,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拆遷戶聯系溝通,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并取得顯著成效。
一、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范圍、標準以及民事賠償情況與量刑的關系
附帶民事訴訟從其程序價值上來講,主要是被害人通過訴訟挽回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自己造成的物質損失。包括一般意義上的“物”,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權益遭受的損害。一般意義上的“物”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可以通過鑒定或與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平均價格相比較予以確定,賠償范圍比較直觀,實踐中容易把握。而人身傷害和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的賠償范圍則比較復雜,不易把握。在司法實踐中,賠償范圍一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補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一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在利津縣人民法院大多數案件通過調解結案,并在法院對刑事部分作出判決前得到履行,這些案件的被告人通常具有較好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加上法定的、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法庭本著懲罰與教育并重的原則對被告人適當予以從輕處罰。
二、做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工作的要點
1、從宏觀上把握案情在細節上尋找調解工作的突破口,辦案人員首先通過了解刑事案件案情,弄清案件發生的原因、發展的過程以及案件發生后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實的同時,詳細了解被告人的賠償能力和被害方的生活狀況;當事人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前、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是否進行過和解;在以往的和解過程中雙方已取得哪些共識、存在哪些分歧;如果雙方有和解的基礎,則把主要精力放在雙方有分歧的問題上,做到有的放矢,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把握當事人雙方參與調解的愿望和目的。案情不同當事人參與調解的出發點就不同,但各方當事人參與調解的目的性是非常明顯的。從司法實踐來看,對被告人而言,其參與調解的主要目的是想通過在經濟上給被害人賠償來獲取被害人的諒解、創造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對被害人而言,其參與調解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所以,法院要根據各自的動機,有針對性地做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另外,還要根據案件的特殊性設身處地的為當事人考慮具體問題,力所能及地為他們解決實際困難。法院作為調解工作的主持者,要在查清基本事實的基礎上,有意識地引導雙方當事人充分認識調解的作用,并充分調動雙方參與調解的積極性。
2、充分發揮案外人的積極作用借助外力促成調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一般情況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被羈押在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親自參與庭前調解,多數被告人經濟賠償能力有限,此類案件的調解,更有必要借助關心被告人且有一定賠償能力的其他人員的力量促成調解。
3、謹言慎行把握好調解工作中的“度”
在給當事人做思想工作時,要恰如其分,不能為促成調解而言過其實,更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給當事人做思想工作。否則就會給刑事審判工作帶來消極影響。例如,絕大多數被告方會在調解中提出,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就要求給予被告人判處緩刑。被害方也往往會許諾,只要能獲得賠償,就撤回對被告人的控訴,或者要求法院判處緩刑。面對這些沒有法律依據的要求,辦案人員應該態度鮮明,立場堅定,依法予以駁斥。要謹言慎行,保守審判秘密,在宣判之前,對刑事部分的裁判結果不能向任何人批露。
4、善始善終把握好調解工作的 “終點”
這里的 “終點”有兩層含義:其一是不能久調不決。對不具備調解可能的案件,要及時做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絕對不能出現因調解而導致被告人超期羈押的現象。其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結案,不僅要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而且要求當事人及時履行協議內容。一般不提倡附條件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司法實踐表明,調解協議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一旦刑事部分宣判生效后,對調解協議中尚未履行的部分,被告方經常會出現拒絕履行的僥幸心理,或者以對刑事判決不滿為借口,故意拖延履行,致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最終未得到賠償而產生情緒,最終出現案結事未了的局面。
做好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對刑事法官的要求非常高,不僅應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豐富的社會閱歷還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還要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表現,在庭前法官通過和當事人初步接觸,了解當事人的訴求,把握當事人的心理動態,通過釋法答疑征得當事人對法官的認同,對于雙方爭議不大、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當事人極力要求調解,被告人履行能力強的案件及時作出調解。對于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有爭議、在庭前不能形成一致認識的案件則通過庭審讓當事人明確各自的優勢與劣勢,庭中法官趁熱打鐵,一氣呵成,繼續對案件進行調解。庭中調解不成,可以庭后進行調解。在調解工作中,法官要有責任心、公心、耐心、細心。綜合考慮本地風土人情、人文特征和社會環境,以高度的責任心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用公心贏得當事人的認同。面對基層群眾法律素質不高的現狀,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解答當事人提出的問題。細心尋找調解工作的突破口、被害人能夠接受的賠償底限、被告人的賠償能力,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注重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調解法官隊伍的綜合素質。一是教育引導。采取外出參觀學習、以會代訓、聘請專家教授講課、調解現場觀摩、案例評析等形式,開展了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訓活動。強化了調解辦案意識,提高了民事法官的業務水平。二是制度管理。堅持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案,制定出臺了《司法能力建設考核辦法》,將調解能力作為考核法官的8項能力之一,將調解率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民事案件調解工作實行數字化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入個人業績檔案,作為評先樹優、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增強了民事法官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三是治理整改。通過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年、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平安創建、作風建設年等集中教育整頓活動,加強了對隊伍的思想作風紀律整頓,解決了隊伍建設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民事調解隊伍干事創業能力和調解水平明顯提高。通過愛心感化、換位思考、調中答疑、協助調解、調判比較五個步驟促成調解。首先法官將仁愛之心融入調解工作中,通過言行舉止感化當事人,為促成調解奠定感情基礎。其次讓被告人和被害人換位思考,使當事人設身處地地為對方著想,從而為調解奠定心理基礎。調解過程中法官對當事人提出的法律問題進行耐心細致的解答,讓當事人了解法律,為順利調解奠定法律基礎。法院在調解過程中充分借助案外人的積極作用,為促成調解奠定群眾基礎。最后法官通過詮釋法律,對比調解和判決對于雙方的利害,讓雙方當事人權衡利弊得失,為促成調解奠定思想基礎。
加強網絡建設,完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加強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建設是積極維護基層基礎和諧、實現將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的重要舉措。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工作中出現以上特點可以看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雖然在本質上屬于民事侵權案件,但是由于此類案件的發生原因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人身及財產損害,這樣一來就使得刑事案件的處理與民事賠償的問題的解決客觀地聯系在一起。使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工作和判決工作產生了不同于純民事侵權案件的上述特征。
通過對實踐中辦理附帶民事調解工作的現狀來看,審判人員都是帶著對被害人的深切同情及解決糾紛,修復社會關系裂痕的司法理念,細致耐心地做著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工作,即使最終沒有達成調解協議,也本著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及時地作出判決,從而使當事人息訟。通過兩年來參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及審理工作,也發現存在其中的一些問題。
1、關于戶口性質問題。根據目前的法律,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等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為依據進行計算,而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性質如何界定?司法實踐中,這種居民性質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賴于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而據此確定的賠償數額存在具大差距,導致“同命不同價”現象的存在,引發了農村老百姓的具大不滿,甚至導致群體性上訪等事件的發生。如果統一實行以城鎮居民為依據計算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情形的話則存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履行能力不足的問題。所以建議實行統一的、客觀的賠償標準。
2、關于司法鑒定問題。在有些故意傷害、交通肇事案件中,當事人一方做出傷情或傷殘等級鑒定后,另一方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這種情況下,不允許有違公正,允許的話對審限期又是一個挑戰,只能與公訴機關協調,辦理延期審理手續,將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使工作陷于被動。建議對于一般傷情或者傷殘鑒定的鑒定期間不計入審限。
3、個別法官存在重判輕調現象,有的案件通過調解就能結案,也以判決方式結案;有的案件調解期限比較長,致使一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障;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個別法官“司法為民”宗旨觀念有時不夠強,有的案件調解質量和效率還不夠高。
4、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雙方在調解數額上分歧過大。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法定的賠償數額、情節及幅度不甚了解,導致現實中原告的調解數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數額及法定補償范圍,而對于高出的部分又沒有相應的證據及法律依據可以證明其合理性與合法性。所以被告人一方很難認可,造成雙方分歧較大,難于達成調解協議。
5、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不正確的態度影響調解的成功率。由于法律賦予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較高的訴訟地位,就使得其與被告人的地位不像在純民事訴訟中的絕對平等,更由于附帶民事賠償的情況直接影響著對被告人的量刑,所以原告對賠償問題的態度、對調解工作甚至被告人的量刑影響過大。
6、被告人無實際賠償能力,被害人無法得到最終的賠償。這個問題是當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工作的最現實的難題之一,也可以說是調解工作能否成功的最關鍵問題。
7、多被告人共同侵權具體責任難于厘定。共同犯罪致人損害,如果在致害人和被害人都十分明確的情況下,比較容易分清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和數額,各被告人都對自己行為的責任十分明確,也更易于接受調解工作。然而,在多數的案件中多被告人的致害責任不能分清楚,而且這種情形在具有多被告人和多被害人的案件中就會變得更加復雜。
針對目前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現狀和出現的問題,特提出以下建議:
1、進一步提高法官對民事訴訟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強化法官的公信力,調解制度是借助中立法官的公信力,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要牢固樹立公平、公正、合法、自愿的現代調解理念,依法運用調解手段處理民事糾紛,化解民間矛盾,促進人民內部安定團結。
2、強化法律法規政策學習,不斷提高法官隊伍素質。加強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強法官的法制觀念、大局觀念和公仆意識,培養法官獨立、中立、誠信品格,全面提高法官素質,真正樹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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