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丹 ]——(2009-10-22) / 已閱17711次
3、審判人員要依法行使釋明權。一般來講,被害人到法院來要求賠償首先是情緒比較激動,希望可以通過法院追回損失。其次就是對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標準、幅度等不了解。在訴訟調解中,越是讓當事人清楚法律權利、義務,充分了解法律程序,越能夠使他們把握庭審節奏,掌握一些訴訟技巧,與法官協調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紛止爭。
4、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全面提高調解效率和案件質量。要認真落實民事訴訟法關于處理民事案件“合法、及時”的有關規定,嚴格規范訴訟調解,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原則,徹底解決個別案件久調不決、以拖壓調的問題。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尋找調解的突破口。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體會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不單純是法院的審判工作,而是一項由方方面面共同參與的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在訴訟調解中,我們主張不但充分發揮法官的聰明才智,而且還要充分借助于糾紛當事人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居委會、親屬等各方面的力量,這些因素在訴訟調解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往往能為訴訟調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幫助,重視對當事人單位、親屬等社會關系的調查研究,才能發現案件背后的深層性矛盾,才能透過案件本身發現社會問題所在,從而找到調解工作的突破口。
5、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加大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力度。要在建立健全基層調解組織的同時,加大對調解員的培訓指導力度,要強化調解措施,注重調解方式,講究調解藝術,不要片面追求結案率,要多做調解工作,做到能調盡調,從根上化解矛盾,做到依法辦案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6、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基金制度也是緩解執行難所帶來的社會矛盾的有效途徑。我國還沒有建立對被害人的救助基金補償制度,應通過立法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并將其納入社會求助體系,并建立申請、審查、批準、發放機制,因犯罪導至被害人生活特困的,能夠得到社會救助,保障被害人繼續生存的條件,是社會應盡的責任,也是國家保護人權的體現,發放救助基金可以消除被害人對社會不滿的情緒,有利于構建和諧的社會關系。可喜的是,最近有報道全國首次成都9部門聯合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機制,防治判決成為白條,對此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只有通過國家、政府出面建立專門的救助制度,給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適當的補償,才能舒緩和救濟被害人的生活困境和正當權益,從而最大程度上維護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諧。
7、加強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精神層次的撫慰。我國現行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表明在刑事訴訟中只允許被害人就被告人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主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被告人民事賠償責任問題,仍有民事訴訟法的性質,只不過由于這種民事訴訟賠償是由于犯罪引起的,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在民法規定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對于犯罪這種嚴重的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的精神損害,顯然更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有盡快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刑、民立法割據,損害賠償標準不統一的沖突和矛盾,使被害人通過不同途徑進行訴訟獲得相同的訴訟結果,達到殊途同歸的效果。真正實現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便、快捷的訴訟目的,切實全面保護受害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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