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3) / 已閱14977次
如果是一介職業(yè)盜竊犯偷盜了這個價值昂貴的小紙箱,結(jié)果會怎樣?能夠順利地找到嗎?能夠這么容易就“破案”嗎?從這個角度看,珠寶被梁麗撿到,是珠寶公司的幸運。若真是被人盜竊,就沒有這么好運了。難道珠寶公司不應當對梁麗有所心存感激嗎?
如果梁麗想將小紙箱的珠寶占為已有,撿到珠寶后沒有告訴同伴,沒有去珠寶商店作鑒定,而是把它轉(zhuǎn)移到不為人們知道的地方,以后等事件平息后再拿出來,該如何給她定性呢?
如果公安人員找到梁麗,梁麗很痛快地承認是她撿了那個價值昂貴的小紙箱,但要求給予一定比例的報酬,人們的反應會怎樣?公安此時還會不會認為梁麗是盜竊?檢察院會不會仍然認為梁麗是犯了侵占罪?珠寶的主人會不會認為梁麗是敲詐勒索?
如果梁麗撿到珠寶后拾金不昧,主動上繳,她的道德水平就是較高的,應當受到人們的贊揚。
實際上梁麗是在公安機關(guān)找到她后,先是不承認撿到這一紙箱珠寶,20分鐘左右承認了并且交出了撿來的珠寶,但沒有提出任何報酬的要求。此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評價她的道德水平呢?
把那些竊國大盜、貪官污吏和梁麗放到天平的左右邊,誰的道德水平高呢?誰的守法狀況好呢?誰的思想覺悟高呢?
2009-10-15
附:黃強律師:梁麗案刑法思考
梁麗,一個40歲的清潔女工,她以一個特殊的方式讓中國人記住了她。
網(wǎng)絡(luò)上支持梁麗入罪的人數(shù)眾多,而反對梁麗入罪的人數(shù)更多更多。有關(guān)專家等名人也在網(wǎng)上公開發(fā)表評論,比如何兵教授,比如龍城飛將。一時間,網(wǎng)民討論此案遍及大江南北,長城內(nèi)外,好一副繁華景象。
一個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司法實踐竟然要花數(shù)月之久才能決定是否起訴;同樣的刑法,同樣的中國人,網(wǎng)上竟然對此案的看法有如此大的差異;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有關(guān)法學專家等公開評論,長篇大論,竟然看法同樣不一,同樣有如此大的差異。
個人不才,認為此案只是一個簡單的刑法問題,用不著將如此簡單的問題復雜化,老百姓都不知在說些什么,刑法并沒有這么高深。試著分析下。
一、梁麗撿包簡要事實
梁麗當時撿包的行為,有關(guān)事實是清楚的,即梁麗看見該行李車上的紙箱后,很快將該紙箱拿走,放到機場一衛(wèi)生間殘疾人洗手間內(nèi),而且告訴了她的其他同事她可能撿到了電瓶之類的一個東西。
二、相關(guān)法律介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
三、梁麗行為分析
梁麗顯然不符合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特征,那么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不?
當時機場有監(jiān)控視頻,梁麗是知道的,梁麗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在監(jiān)控視頻監(jiān)視下,梁麗撿后將該紙箱放在機場一衛(wèi)生間殘疾人洗手間但并沒有馬上打開查看,相反告訴了其他同事她可能撿到了電瓶,那么她撿的行為與一般小偷秘密竊取行為是有相當大的區(qū)別的。一個小偷竊取他人財物后會告訴他的一般的同事不?當然不會,一個小偷盜竊該紙箱后會馬上查驗偷了什么,一看是黃金,馬上會想盡千方百計秘密處置。后來,梁麗知道失主在找該紙箱后,雖然仍然將該紙箱拿回家,但與同事說過明天歸還給失主的話。可見,梁麗撿的行為與一般小偷竊取行為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
四、梁麗主觀意識分析
梁麗當時有無非法占有目的是本案最大爭議點,從相關(guān)事實來看,梁麗主觀上最多可能有一定僥幸心理,即該物可能系他人暫時脫離控制的物(我這是以小人之心暫且猜測下,如該物是遺忘物甚至遺失物,則梁麗根本不是盜竊犯),梁麗將它拿走,放到機場一衛(wèi)生間殘疾人洗手間但沒有馬上查看,而是告訴了其他同事,當有同事告訴她說失主在找該物時,梁麗說明天還給失主,可見,梁麗并沒有非得占為已有的故意(沒人要她就拿了,有人要就返還給他人)。可見,梁麗態(tài)度與盜竊案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本質(zhì)區(qū)別(說通俗點,有這樣想法的行為就不是刑法中盜竊罪了)。
故梁麗行為不構(gòu)成盜竊罪。
五、梁麗是否構(gòu)成侵占罪
至如有人說是侵占罪,要根據(jù)侵占罪定罪處罰。先不說侵占罪是自訴案,自訴人不提及,有罪無罪從何談起。這里能夠完全確定是遺忘物不?至少對梁麗來說,她當初撿包時不這么認為或她沒這么想,她只當是遺失物呀,那就與侵占罪特征不符。其次,梁麗有拒不交出的情節(jié)嗎?當天晚上公安機關(guān)就到了梁麗家,在梁麗的配合下,當天晚上20多分鐘后,公安機關(guān)就拿到了該物,僅僅20多分鐘呀,這顯然不是刑法270條侵占罪規(guī)定的拒不交出的情節(jié)。
故梁麗不構(gòu)成侵占罪。
六、梁麗是否構(gòu)成職務(wù)侵占罪
有人將侵務(wù)侵占罪都搬出來了,我不知說什么,只想問下,刑法271條利用職務(wù)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作何理解或解釋。
綜上所述,梁麗行為不構(gòu)成盜竊罪,也不構(gòu)成侵占罪等。我們不能因為她撿的實際上是黃金,就失去理智,就要如何如何。
道德方面,縱然梁麗行為不值得提倡,必須否定;問題是社會道德淪陷,是從何開始的,當務(wù)之即應當從何處重塑道德。但無論如何,也不應當讓梁麗,一個40歲的清潔女工來承擔道德淪陷的刑法后果,拿她來做道德淪陷的標兵,更不應當拿她來祭道德淪陷的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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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4b1c950100exx7.html。
[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4b1c950100f3ia.html。
[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4b1c950100f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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