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09-11-9) / 已閱19625次
定作人選任存在重大過失須與承攬人承擔連帶責任
戚謙
【裁判要旨】
雇主安排沒有任何安裝資質的雇員從事安裝工作,又在定作人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讓雇員到高空進行施工,致使雇員不慎掉下摔傷,雇主應負主要責任。定作人對承攬人即雇主有無安裝資質未進行審查,在選任方面存在重大過失,且在施工現場未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應承擔連帶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雇員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情簡介】
2008年7月18日,河南**正揚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正揚公司”)員工楊某以鄭州市管城區世錦裝飾設計工藝部(孫某系該個體工商戶登記業主,且為正揚公司業務部經理)的名義與馮某簽訂一份正揚公司的業務合同訂單,約定馮某為正揚公司制作、安裝廣告牌射燈業務,并支付了安裝費和貨款。農民工王某受馮某雇傭在為正揚公司安裝離地5米高的廣告牌射燈時,不慎跌落致顱骨受損,后并發癲癇病。
王某訴至法院后申請傷殘等級和后續治療費鑒定,三被告均無異議,但因法院禁止同時申請該兩項鑒定,王某變更申請后僅就傷殘等級申請法院委托鑒定,評定為九級傷殘。另外,王某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為:顱骨修補術費用與繼發性癲癇藥物治療費用共約15000元至20000元。原告要求正揚公司、孫某、馮某連帶賠償醫療費35532.69元、后續治療費2萬元、誤工費22780元、營養費16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護理費3300元、殘疾賠償金529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司法鑒定費及檢查費1794元、交通費1500元、購買豆漿機費用198元,共計171328.69元。
【法院判決】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馮某雇傭沒有任何安裝資質的王某為正揚公司安裝射燈,又在正揚公司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讓王某到高空施工,造成王某不小心從上面掉下摔傷,由此給王某造成的損失,馮某作為雇主應負主要責任。正揚公司作為受益方,對馮某有無安裝資質未進行審查,在選任方面存在重大過失,并且施工現場也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王某在安裝射燈時被摔傷,對此正揚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但王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安裝射燈時沒有盡到注意安全的義務,造成其摔傷,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孫某,因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孫某個人不應承擔責任。
對王某要求的繼續治療費,正揚公司、馮某均不認可,王某提供的證據,數額又不確定,應待實際發生后再另行起訴。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馮某賠償王某醫療費35532.69元、殘疾賠償金52924元、誤工費15706。28元、營養費4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90元、護理費1404.44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108052.41元的90%,計款97247.17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共計117247.17元,扣除馮某已支付款1350元,剩余103747.17元。被告正揚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二、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均為化名)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
1、定作人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2、農民工王某的有關損失是否應該按照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
3、受害人具有一般過失,是否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4、單方委托鑒定機構所證明的繼續治療費是否只有等實際發生后再另行起訴。
對此,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的戚謙律師認為:
一、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選任承攬人有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安裝廣告牌射燈既是高處作業,又屬于安全生產活動。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第1.0.3條:本規范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應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否則不得施工。王某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受傷,也屬于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
2、定作人選任沒有任何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承攬人,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選任有過錯,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擇具有明顯過錯,如明知承攬人沒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而選任。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馮某當庭承認自己沒有電工證等任何資質,正揚公司也承認沒有審查其馮某無安裝資質,在選任承攬人上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定作人選任有過失,承攬人馮某亦有過失,則定作人和承攬人系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也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定作人的過錯責任承擔以后,不適用和不享有雇主替代責任的追償權,他不能向承攬人要求追償。
二、長期在城鎮工作生活的農村居民,其殘疾賠償金應適用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公平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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