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小春 ]——(2009-11-10) / 已閱18115次
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現狀及途徑探究
莫小春
摘要:消費者隱私權不斷被侵犯的事實使得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備受關注。但在我國法律中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使得在實踐中消費者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地保護。保護消費者隱私權是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必然要求和體現,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和法治進步的體現,可以盡快實現與國際接軌,加速我國經濟信息技術發展的步伐。其措施主要是完善立法、增強消費者防范意識。
關鍵詞:消費者;隱私權;網絡隱私權
Abstract: consumer privacy has been infringed the fact that consumer privacy protection to people's attention. But in no privacy laws in China will be as a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make consumer privacy in practice can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To protect consumers' privacy is people-oriented scientific development view and reflect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is a national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of the rule of law as soon as possible, can achiev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main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law, strengthen the consumer is on guard consciousness.
Keywords: consumer;Privacy;Network privacy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不管是現實生活中,還是網絡環境下,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事件都日益增多,特別是2008年廣州“資料門”事件的發生,引發了眾多消費者的思考和慨嘆:誰來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1]并且,隨著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網絡上勢必還將出現更多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現象。用美國學者的話來說就是“我們正生活在一個透明的社會里”,“社會中每個人所擁有的個人隱私正在消失”。[2]因此,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己經成為亟需解決的現實問題。如不及時關注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對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加以規制,對市場經濟和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都將會造成極大的阻礙,甚至會使我國在迅猛發展的電子商務大潮中錯失發展的良機。
一、消費者隱私權概述
目前學界一般認為,隱私權的概念和理論產生于十九世紀末的美國,以1890年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薩謬爾D•沃倫和路易斯D•布蘭戴斯在當年第四期的《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一篇具有開拓性意義的論文—《隱私權》為標志。[3](P171)該論文發表后在美國侵權法領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此后,美國法學家發表了大量關于隱私權理論研究的文章。與此同時,隱私權應受法律保護的觀念也得到了美國大多數法院的支持。歷史發展到1974年時,美國聯邦議會正式制定了《隱私權法》對公民的隱私權進行保護,隨后,又陸續出臺了《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電子通訊隱私法》、《財務隱私法》等針對具體事項保護隱私權的法律,使美國成為目前隱私權立法最發達的國家。世界上其他國家也隨著美國隱私權概念的提出,陸續認可并立法保護隱私權。但關于什么隱私權,目前世界各國尚無統一的定義。如《牛津法律大詞典》將隱私權解釋為“不受他人干擾的權利,關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將他人的私生活非法公開的權利要求。”張新寶教授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4](P41)王利明教授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眾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5](P487)
筆者贊同王利明教授的觀點,因為隱私主要是指個人不愿被他人知道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私有領域。而其核心主要是個人信息。現實生活中,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也主要表現為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由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9項消費者權益中,并沒有關于消費者隱私權的相關規定。因此,“消費者隱私權”一詞并非法定概念,它是學者們從學理角度在隱私權的基礎上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消費者隱私權是指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可以自由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消費者隱私權就其實質而言,仍屬于隱私權的一種,是隱私權在消費者這個特殊群體上的具體體現,是對消費者權利內容的擴展和重要補充。目前學界普遍認為,消費者隱私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隱私隱瞞權。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隱瞞,使其不為人所知;個人有權對個人信件、日記、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話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公開、利用;有權對身高、體重、收入、生活經歷、家庭電話號碼,病患經歷等個人信息加以保密,不受非法公開和擴大知曉范圍[6](P181);二是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有權依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公開自己的隱私、向誰公開、在何種程度和場合公開,也可以自主選擇放棄全部或部分隱私;三是隱私收益權。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具有廣泛的財產價值,是經營者希望獲得的潛在商機。因此,消費者隱私權也具有一定的財產性,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個人數據有權要求收集或使用者支付相應的對價。對侵犯消費者隱私權,不合理強求消費者讓渡其隱私的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獲得相應的財產賠償;四是知情權。消費者有權知悉、了解與自己相關的經營者收集個人隱私的權限范圍、收集的目的、用途等情況,有權獲知其所提供的隱私被使用的目的和情況;五是安全保障權。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保障個人隱私的安全性,防止不當泄漏或惡意使用。六是隱私救濟權。消費者對于自己的隱私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
二、我國法律層面和實踐層面對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在當今電子通訊、網絡等飛速發展的信息社會中,消費者私人生活面臨的威脅與侵害變得愈加嚴重,消費者隱私權也越來越受到各國立法的普遍承認和保護,甚至可以說,加強對消費者隱私權的立法及司法保護已成為大多數文明國家的共識。
(一)我國法律層面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現狀
1、在隱私權的保護方面。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之中。我國憲法和作為我國最基本的保護公民各項人身權利的法律的《民法通則》都沒有把公民的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來保護。也就是說,我國對于隱私權的保護方式采取的間接保護方式,即法律不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公民個人的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只能將這種損害附從于其他訴因,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作為民法通則的實施細則,也沒有將隱私權當作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來對待,只是在第139條規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權、第140條規定了“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這兩種與公民的隱私權有關的侵權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方式宜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2002年12月23日,九屆全國人大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在人格權一編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此外,我國第一部有關個人信息隱私保護的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雖已形成草案,但至今為止尚未出臺。
2、在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方面。專門針對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立法,只有地方性法規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作了些專門規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是最先對消費者隱私權保護進行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它在第29條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其中列入保護范圍的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職業、學歷、聯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與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這一規定,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個人隱私權受侵害,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賠償。[7]近年來,已有幾個省如福建、北京、浙江、寧夏等省市、自治區都先后對如何保護消費者隱私權作出了規定。還有已于2008年10月1日實施生效的《河南省信息化條例》也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有權向開發利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了解相關情況,對不實的信息,將有權要求修改或者清除”。但是由于上述規定畢竟是地方性法規,立法層次較低,起到的作用相對較小,影響面也不夠廣泛。
3、關于消費者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方面。我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只是處于探討階段,只有信息產業部于2000年l0月8日通過的《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12條對消費者的網絡隱私權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隱私權還沒有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項獨立人格權,在隱私權的保護方面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僅在司法實踐上確認將隱私權歸于名譽權下加以保護或作為一般人格利益的內容之一。可以說,關于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特別是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基本上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
(二)實踐層面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現狀
由于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隱私權,因此,對隱私權的含義、主體、客體、內容等均無詳細、具體地規定,而對所謂隱私權的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規定也過于抽象和籠統,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司法實踐中法官適用法律時無所適從,消費者的隱私權難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護。在網絡消費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受到侵害后,消費者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更加舉步維艱。因為在傳統的營銷模式中,經營者與消費者是面對面的接觸,那么消費者比較容易界定訴訟的主體,舉證也相對容易,但進入互聯網時代后,在網絡的虛擬環境里,取證、偵察、訴訟都是相當困難的。無論是打到家里的推銷電話,還是寄到家里的各種宣傳資料,消費者的地址、姓名全都準確無誤。那么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等隱私是如何是泄露出去的呢?人們除了懷疑以外,一般很難拿出有力的證據,也因此防不勝防。就正如2008年廣州發生的“資料門”事件,如果不是內部人員揭發,誰也無法想到是廠家免費贈送的物業管理軟件將業主的所有信息資料“盜走”。所以,如果沒有法定義務的規制,沒有對消費者隱私予以保護的敏感度,沒有大眾輿論譴責的壓力,消費者面對經營者肆無忌憚地侵犯隱私權的狀況始終是無能為力。
三、對消費者隱私權進行保護的社會價值
(一)對消費者隱私權進行保護是以人為本的必然要求和體現
每一個人都是現實或潛在的消費者,但是由于消費者與經營者專業信息不對稱,因此,消費者在消費關系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也正是基于此,我國專門立法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消費者意識到大量的垃圾郵件、垃圾短信、莫名的電話推銷等等已經嚴重擾亂了他們的生活安寧,使他們缺乏安全感時,他們要求保護其隱私權的呼聲越來越高,他們的權利意識也不斷增強。目前全國各地正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而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就是以人為本。所以法律對消費者隱私權進行保護是以人為本的必然要求和體現,是順應民心的大工程。
(二)對消費者隱私權進行保護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和法治進步的體現
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理應作為公民人格權的獨立組成部分,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因此,隱私權的保護力度往往與社會的文明程度成正比,社會文明程度越高則對隱私權的保護力度越大,反之,則越小。從這個意義上講,強化和提升對消費者隱私權的立法保護是社會進步的大勢所趨。確立和保護消費者隱私權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標志,是實現消費和諧和消費發展,從而達到整個社會發展和安定的目的。目前,各國越來越重視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無論在國外還是在國內,對消費者隱私權進行保護均呈加強趨勢。
(三)加強對消費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可以盡快實現與國際接軌,加速我國經濟信息技術發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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