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小強 ]——(2009-11-12) / 已閱13296次
(二)強化法官的責任感,調解盡量做到“事實清楚”
對案件的調解,只有基于清楚明白的事實,才可以做到法官處于正義的中立地位,做到對案件調解的公正處理。如果,法官對案件事實沒有清醒的認識,就很難分辨出事實的真偽,對調解過程也就很難把握。所以,加強法官的責任感,增強對案件事實的完整把握,以減少惡意調解事實的形成,是一個重要措施。當然,在加強對案件事實的把握的同時,可能就會減弱法官結案的效率。這是一對天生的矛盾。我們不能只追求其中的一個,而忽視了另一個。所以,我們能做的只能是盡量在兩者中求的平衡,根據案件的緊迫性,復雜性來確定對案情的具體把握。但是有一點是要肯定的,就是案件的公正處理應當放在第一位,同時兼顧效率。
(三)強化惡意調解的監督和懲處
首先是將生效的民事調解書納入審判監督程序,進一步擴大審判監督的范圍。其次在民訴法和刑法中對惡意調解增設懲罰措施。民事訴訟中的惡意調解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集體、國家的利益,而且嚴重危害著國家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應對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補充完善,增設對惡意調解的處罰條款,以確保對惡意調解行為的打擊有據可依。可考慮在民訴法中對惡意調解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在刑法中對惡意調解后果嚴重的當事人可定為“妨礙司法罪”處以有期徒刑,同時在刑法相關條款及違法審判追究辦法中對惡意調解的法官規定具體制裁措施
西吉縣人民法院 辛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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