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曉曄 ]——(2002-7-13) / 已閱29279次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二十七講:反壟斷法律制度
王曉曄
壟斷的原意是獨占,即一個市場上只有一個經營者。反壟斷法,顧名思義就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反壟斷法
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競爭性,競爭的存在是市場運行得以延續、社會資源得以有效配置的必要前提。從一定意義上說,沒有競爭的經濟不是市場經濟。反壟斷法的宗旨是反對龍斷,反對限制競爭,保護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因此,反壟斷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非常必要,而這種必要性可以從競爭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中體現出來。這些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 優化配置資源
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最重要的區別是,市場經濟不是中央集權式的經濟。企業生產什么 ,生產多少,不是靠國家的計劃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由企業自己來決定。一般來說,當一種商品在市場上比較短缺,它的價格就會上漲,生產者就會對這種商品進行投資;當一種商品供大于求,它的價格就會下降,生產者就會將其資金轉移到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上去。這說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決定企業生產或者經營計劃的重要因素是市場價格,價格機制在調節市場供求和優化配置資源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要使價格機制能夠發生作用,市場必須至少滿足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企業的自主權,第二是保持市場的開放性。這即是說,經營者之間要能夠開展競爭。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老百姓感受最深切的一點是,計劃經濟條件下許多有錢買不到的東西,現在是應有盡有。這簡直就是一個經濟奇跡。這個奇跡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競爭。正是因為我國經濟生活中有了競爭,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才能面向市場,社會的供求關系才能得到平衡,社會資源才能得到合理和優化的配置。
(二) 推動經濟和技術的發展
競爭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即競爭可以淘汰低效率的企業,淘汰不合理的生產工序和劣質產品。與此相反,那些高效率的企業和優質產品在競爭中則可以得到越來越大的市場份額,甚至可以取得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壟斷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因為每個企業都希望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獲取更多的利潤,它們就會努力降低成本和價格,不斷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改善經營管理,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投入獲取最大的收益。而且,一個企業一旦在市場上取得了領先地位,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其他的企業就會跟著效仿。這就使市場競爭呈現出一派你追我趕、生氣勃勃景象。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普遍有了很大提高。特別在家電行業,涌現出一大批資金雄厚、技術先進和經濟效益十分顯著的企業。這些企業的發展靠的就是競爭!競爭使這些企業有了巨大的壓力,但同時也使它們產生了巨大的創新動力,這就為它們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因此,可以說,競爭是生產力發展的強大推進器,是一個國家經濟活力的源泉。
(三) 保護消費者
競爭對企業是一種壓力。在競爭的壓力下,企業必須努力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產品質量,改善售后服務,并且得根據消費者的需求不斷地開發新產品,增加花色品種。例如在我國的家電領域,新產品越來越多,產品質量越來越好,價格卻是一降再降。再以電信設備為例。90年代初買一只手機大約需要3萬元,現在手機價格已降到二三千元,甚至幾百元。是競爭迫使生產商和銷售商不斷地向消費者降價讓利,要求他們在產品的質量、數量以及花色品種方面盡量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因此,我們可以說,競爭使消費者成為“上帝”,競爭給消費者帶來了社會福利。
我們說,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競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機制。只有競爭才能使社會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企業才能具有創新和發展的動力,消費者才能得到較大的社會福利。然而,市場經濟本身并沒有維護公平和自由競爭的機制。為了減少競爭壓力和逃避競爭風險,企業總是想方設法地限制競爭。就在我國現階段市場不成熟和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限制競爭的現象也已經頻頻出現,如企業聯合限價,聯合限制生產或者銷售數量,或者相互分割銷售市場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當前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政企不分的現象尚未完全改變,來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競爭的情況仍然十分嚴重,特別是地方保護主義。這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競爭不僅會損害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由于取得了壟斷地位的企業沒有市場競爭的壓力,從而會喪失創新動力,不思進取,其結果就會阻礙國家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因此,我國亟待建立一個比較完善的反壟斷法律制度。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國內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更多的外國企業和外國商品將會進入我國的市場,與國內的企業和產品展開激烈的競爭。因此,制定一個符合國際慣例的反壟斷法,給國內外企業提供一個公平、公開和有序的競爭環境,這不僅有利于我國經濟貿易法制的完善,而且也有利于我國實施對外開放政策,有利于我國的經濟進一步融入全球化,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
反壟斷法作為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規則,它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很多相似之處。在經濟政策上,它們都是推動和保護競爭,反對企業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謀取利益,從而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必要手段。它們的不同之處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反對企業以假冒、虛假廣告、竊取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攫取他人的競爭優勢,其前提條件是市場上有競爭,其目的是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這個法律可以簡稱為公平競爭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競爭。而反壟斷法則是通過反壟斷和反對限制競爭,使市場保持一種競爭的態勢,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保證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因為在壟斷和限制競爭的情況下,企業失去了競爭自由,反壟斷法追求的就是自由競爭,這個法律從而也可以簡稱為自由競爭法,其目的是保障企業在市場上自由參與競爭的權利,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擴大社會福利。因為反壟斷法是規范整個市場的競爭,涉及的問題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動和保護競爭方面所起的作用就遠遠大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美國,它被稱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在德國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被稱為“經濟法的核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機制和競爭機制在配置資源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是發展我國國民經濟的根本手段。因而,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立法中就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國經濟法的核心。
二、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概況
反壟斷法目前在我國還是一種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國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經頒布了這種法律。1865年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后,隨著全國鐵路網的建立和擴大,原來地方性和區域性的市場迅速融為全國統一的大市場。大市場的建立一方面推動了美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另一方面也推動了壟斷組織即托拉斯的產生和發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國石油業第一個托拉斯的建立,標志著美國歷史上第一次企業兼并浪潮的開始,托拉斯從而在美國成為不受控制的經濟勢力。過度的經濟集中不僅使社會中下層人士飽受壟斷組織濫用市場勢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場普遍失去了活力。在這種背景下,美國在19世紀80年代爆發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規模群眾運動,這種反壟斷思潮導致1890年《謝爾曼法》(Sherman Act)的誕生。謝爾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從而也被稱為世界各國反壟斷法之母。美國最高法院在其一個判決中指出了謝爾曼法的意義,即“謝爾曼法依據的前提是,自由競爭將產生最經濟的資源配置,最低的價格,最高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同時創造一個有助于維護民主的政治和社會制度的環境”。
從謝爾曼法問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這期間除美國在1914年頒布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作為對謝爾曼法的補充外,其他國家的反壟斷立法幾乎是空白。然而,第二次大戰一結束,形勢產生了很大的變化。首先,在美國的督促和引導下,日本在1947年頒布了《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法》,德國于1957年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1958年生效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85條至第90條是歐共體重要的競爭規則。此外,歐共體理事會1989年還頒布了《歐共體企業合并控制條例》,把控制企業合并作到為歐共體競爭法的重要內容。意大利在1990年頒布了反壟斷法,它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頒布反壟斷法最晚的國家。現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所有成員國都有反壟斷法。
發展中國家反壟斷立法的步伐比較緩慢。直到上個世紀80年代后期,盡管有聯合國大會的號召,聯合國貿發會還就管制限制性商業實踐提供了技術援助,但是頒布了反壟斷法的發展中國家仍然不足12個,它們包括亞洲的韓國、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蘭卡。發展中國家當時對反壟斷法普遍不感興趣的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的許多產業部門或者主要產業部門是由國有企業經營的。為了維護國營企業的利益,國家自然就會在這些部門排除競爭。此外,當時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不允許企業間開展競爭,這些國家自然也沒有制定反壟斷法的必要性。我國也是這種情況。因為我們當時認為計劃經濟是最好的經濟制度,把競爭視為資本主義制度下的生產無政府狀態,認為競爭對社會生產力會造成嚴重的浪費和破壞,我國當時也完全不可能建立一種崇尚競爭和反對壟斷的法律制度。
80年代后期以來,隨著世界各國經濟政策總的導向是民營化、減少政府行政干預和反壟斷,各國反壟斷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這一方面表現在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許多發展中國家紛紛制定或者強化了它們的反壟斷法,另一方面表現在前蘇聯和東歐集團的國家也都積極進行這方面的立法。到1991年,中歐和東歐地區的絕大多數國家包括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愛沙尼亞、哈薩克斯坦、立陶宛、波蘭、俄羅斯、匈牙利等都頒布了反壟斷法。近年來,隨著這些地區的許多國家積極地申請加入歐盟,它們又都根據歐共體競爭法進一步強化了自己的反壟斷法。據統計,世界上目前頒布了反壟斷法的國家大約有84個。發展中國家以及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現在之所以積極制定和頒布反壟斷法,主要的原因是國有壟斷企業的經濟效益普遍不能令人滿意。因此,除了一些特殊的行業,這些國家都已經開始在原先國家壟斷經營的部門注入了私人經濟,甚至在電信、電力、煤氣等傳統上被視為自然壟斷的行業引入了競爭機制。現在,世界各國都已經普遍地認識到,壟斷不僅會損害企業的效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且還會遏制了一個國家或者民族的競爭精神,而這種競爭精神才是一個國家經濟和技術發展的真正動力。
三、反壟斷法的任務
反壟斷法的任務就是防止市場上出現壟斷,以及對合法產生的壟斷企業進行監督,防止它們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具體地說,反壟斷法主要有以下任務:
(一)禁止卡特爾
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說過,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們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討如何對付消費者。反壟斷法上把這種限制競爭性的協議稱為“卡特爾”。例如,電視機生產企業通過協議商定,每臺電視機的售價不得低于3000元。這種協議就會排除它們在價格方面的競爭。這種卡特爾被稱為價格卡特爾。為了維護產品的高價,競爭者之間也可以通過協議限制生產或者銷售數量,例如1998年我國彩電業生產顯像管的八大企業聯合限產。這種卡特爾被稱為數量卡特爾。此外,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還可以通過協議劃分銷售市場,這種卡特爾被稱為地域卡特爾。
上述這些卡特爾對市場競爭的損害是非常嚴重的。以價格卡特爾為例:因為被固定的價格一般會大大超過有效競爭條件下的價格水平,這種卡特爾自然會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此外,在價格被固定的情況下,效益好的企業因為不能隨意降價,不能根據市場的情況擴大自己的生產規模,它們從而也就不能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分割銷售市場也是對競爭的嚴重損害。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各自在其銷售地域都有著壟斷地位,這一方面使消費者失去了選擇商品的權利,另一方面使市場失去優勝劣汰的機制,即效益差的企業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業不能擴大生產規模,這就會嚴重損害企業的競爭力,使社會資源不能得到優化配置。
在各國反壟斷法中,上述各種嚴重損害競爭的協議一般得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即不管它們是在什么情況下訂立的,都得被視為違法。根據美國的《謝爾曼法》,這種情況下對公司的罰款可以達到1000萬美元,對個人罰款可以達到35萬美元,此外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的刑事監禁。但在具體案件中,美國司法部根據美國刑法的規定,早已大幅度提高了反壟斷案件的罰金。在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為被指控參與了一個固定(石墨電極)價格的國際卡特爾,被美國司法部征收了1億3千4百萬美元的罰金。不久前,英國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賣行和美國的蘇斯比(Sotheby)拍賣行作為國際上兩家最著名的拍賣行,因商定傭金的價格被指控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現在,這兩家拍賣行不僅被課以巨額罰金,它們的總裁還面臨著刑事監禁。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間訂立限制競爭的協議有時對經濟是有好處的。例如,統一產品規格或者型號的協議,適用統一的生產、交貨以及支付條件的協議,中小企業間的合作協議,以及統一出口價格的協議。因為這些限制競爭有利于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改善產品質量,提高企業的生產率,它們一般被視為合理的限制,可以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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