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樹軍 ]——(2009-11-18) / 已閱17343次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行政案件的探析
于樹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故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權屬法律化的重要標志。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建設改造步伐的加快,房地產開發利用和房地產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房屋權屬登記類行政案件亦日益增多。此類案件大都與民事案件相關聯,相關法律規范又不是很完善,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的做法也存在較大差異。 房產登記行為穿行于民事與行政之間,長期困擾著司法實踐。由于學界對與此相關的理論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再加之立法的缺憾,在審判工作中也就相應形成了對這一問題的不同處理意見和不同裁判結果。對我市轄區2005—2009年6月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進行統計,涉及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案件104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21%。房屋權屬登記案件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和確認違法的41件,占此類案件總數的40%;判決維持的50件,占此類案件總數的48%。筆者通過走訪調查,認真查閱卷宗,就房屋權屬登記和我市法院幾年來審理的涉及城市房屋權屬登記行政訴訟案件的有關問題談以下幾點看法,以共各位同仁商榷。
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行為的內容、性質及分類
1. 房屋權屬登記的內容。建設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即指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權利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對其申請的房屋產權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
2.房屋權屬登記的性質。筆者認為,房屋權屬登記行為是房屋登記機關依權利人申請而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法原理,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登記、鑒證、認定和證明等形式。行政登記確認是指行政主體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對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予以登記注冊的事項予以登記,從而依法確認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及其他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的存在、變更或消滅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首先,房屋權屬登記行為是房屋管理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應權利人的申請作出的行為,是房產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行為。該登記行政行為是對房屋權屬的法律關系的確認,是對權利所有人合法擁有權利的真實性的證明。而行政確認正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義務的確定或否定,其直接對象是那些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緊密相關的特定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其次,該登記行為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進行,體現了國家管理房屋事務的行政目的,通過登記制度維護房屋交易秩序。雖然登記行為直接影響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在登記過程中所體現出的依然是一種管理者與相對人的關系。在房屋權屬登記過程中,無論是基于民事行為、行政行為亦或司法行為,房屋權屬登記都是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政確認,房屋登記主管部門通過向權利申請人頒發房屋證書證明其是合法權利人,體現了行政確認行為的特點,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對人獲得了某一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有效明。
3.房屋權屬登記的分類
(1)總登記。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2)初始登記。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亦稱為初始登記。進行初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身份證明、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登記機關應對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證明文件進行認真審查核實,經確認無誤后,填發制式《房屋所有權證》并頒發給申請人。《房屋所有權證》所記載的內容即是登記機關所認定的事實,申請人所提交的全部證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權證》所載內容的證據,二者應相互統一,相互印證。這樣才能作到登記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轉移登記。轉移登記是指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據此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書等有關文件。登記機關經核實確認后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才能滿足合法性審查中的事實要件的要求。
(4)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現狀發生其他變化的,權利人據此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相關的審批手續、證明等等。
(5)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是指權利人為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而向登記機關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相關的證明文件、身份證件等。
(6)注銷登記。注銷登記是指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據此向登記機關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案件的司法審查
以上所列舉的各類房屋登記行為,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標準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最終評價的準則。由于房屋權屬登記案件往往法律關系復雜,加之法律法規對此規定過于籠統,因而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審查標準一直存有爭議。
目前,登記機關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辦理房屋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及登記程序等方面的規定,均是人民法院審查房產登記行為適用法律方面是否合法的審查內容。大體而言,前述法律規范中對房產登記的條件主要設置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申請人資格及相應的證明文件;二是與登記內容相關的房產證件和其他證件;三是必要的房屋權屬清楚、無爭議的證明文件;四是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公共利益,應不予登記的情形。上述內容簡言之為證件齊全、權屬清楚、無爭議。房產登記機關在登記程序中的審查即為依據上述條件進行的形式審查。
已經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該條還規定,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該條中的“查驗”,是既要查又要驗的意思,登記機關應當盡到審慎的義務,在最大程度上保證登記的真實性。比如,大量的房屋登記諸如轉讓、抵押,房產證是當事人必須提供的。在目前房產證造假情況較嚴重的情況下,對于房產證的真實性,登記機構就必須查明。因為房產證是由登記機構發出的,審查房產證的真偽對于登記機構來說沒有任何困難。比如一個案件中,一處房屋出現兩個房產證,結果兩個房產證持證人都持證辦理了抵押,造成抵押權無效,抵押權人造成了重大損失,那么,登記機構肯定負有審查不嚴的責任。筆者認為房產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登記行為時,只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并不能對當事人的實際權利狀況進行改變,也不能對當事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項民事權利進行實質上的確認,至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房產管理部門更無權進行裁決,不能加大房產部門的責任。在行政訴訟中,對登記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審查,主要是對登記行為事實、證據的審查。對此問題,理論與實務中存在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采取形式審查標準,即審查的內容僅限于登記發證行為作出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滿足法律規范設定的事實要件并由此決定裁判結果;另一種觀點認為,應采取實質審查標準,即在審理中審查確定真正的權利人,從而決定對發證行為的裁判結果。這種爭議不僅存在于法院和登記機關之間,即使不同的法院對審查標準的把握,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由于我國尚未制定不動產登記法,現行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缺乏完整的體系,對登記機關的設置、實質審核的內容、登記的程序和效力等沒有統一的法律依據,致使一些法理問題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房產登記機構在辦理登記過程中,究竟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是只需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還是不僅要進行形式要件的審查,還要負責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偽以及法律關系的真實性,這在實踐當中一直存在爭議。
司法實踐中,如果采用形式審查的標準,將使行政訴訟重復登記機關的審查過程,無法體現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也不符合行政訴訟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與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理念。但如果采用實質審查的標準,則將面臨更多的問題。一是與登記行為的性質不相符。登記行為本身不賦予行政相對人以權利,也不是對行政相對人與他人之間權利或事實狀態的裁決,而僅是對行政相對人與他人之間特定權利與事實的狀態的記載。由于登記機關在登記程序中采取的是形式審查的標準,因此,要求其對可能存在的利害關系人一一把握既無必要更不可能;二是與行政訴訟的目的、性質不相符。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體現的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采用實質審查的標準將使行政訴訟陷入確定真正權利人、解決房屋歸屬之中,行政訴訟變成了民事訴訟。因此,我們認為,房產登記行政訴訟中對登記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審查,無論是強調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都不妥當。
筆者認為,審理房產登記行政案件應依照前述法律規范中關于房產登記要件的規定作全面審查,即審查登記行為是否滿足了法律法規所設定的要件事實。具體而言,該審查標準要求登記機關:一是要把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與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標準對照,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二是要把每份材料分別與相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標準對照,審查每份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內容是否滿足法律要素的要求;三是要運用證據規則、邏輯推理仔細分析申請材料之間有無矛盾、能否形成證據鏈,申請材料形成的證據鏈是否足以證明申請人為登記房屋的權利人等等。綜上,在目前司法實踐中,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有關房屋登記的規定,登記機關對權利人的申請進行的審查,包含了形式審查的內容,即對申請人提交的產權來源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也包含了實質審查的內容,即要對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屬是否清楚進行審核。這就體現出我國現行房屋權屬登記的審查原則是兼顧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雙方面的。
三、審理該類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在辦理房屋登記中存在的問題
1、忽視實體審查和違反法定程序。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權屬是否有爭議不明的情況下,即進行了房產登記;有的登記程序違法,申請在后,辦證在前;有的未進行初始登記,卻直接進行了轉移登記。
2、房屋登記機關在申請人未提供有關繼承的相關文件證明的情況下,為申請人辦理房屋繼承變更登記,繼承房屋應屬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例我院受理原告邵澤民訴黑河市房產管理局房產行政登記案。原告邵澤民是第三人邵郭氏的兒子,第三人邵長瑩是原告邵澤民的兒子。邵郭氏的丈夫邵世桐于2005年3月去世后,留有房產一處,一直由邵郭氏與兒子邵澤民及兒媳共同居住。2005年4月8日,邵郭氏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繼承該房產,被告于當日為邵郭氏辦理了該房屋繼承變更登記后,又于當日應邵長瑩的申請,為其辦理了該房屋買受轉移登記,并于2007年4月11日向邵長瑩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后該房屋動遷,2007年8月,回遷房屋即將竣工,邵長瑩主張權利,原告邵澤民、第三人邵郭氏與邵長瑩因回遷房屋的權屬問題產生糾紛。原告認為是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申請轉移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被告在為邵郭氏辦理繼承變更登記后,未制作也未向邵郭氏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故該房屋權屬并未實際轉移到邵郭氏名下,被告為邵長瑩辦理房屋買受轉移登記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故判決予以撤銷。
3、登記機關未盡到審查義務,侵犯了權利人的財產權,相關人員憑虛假的申請材料申請進行登記的行政行為。現行法律雖然沒有明確房產登記機關有義務對當事人申請登記材料作實體審查,也沒有能力鑒別當事人身份證的真偽以及買賣契約的真實性和簽字的真實性,初始登記中未存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和簽字,未出證的情況下即進行變更登記,我們遵循全面審查的原則,認為該登記行為不能滿足了法律法規所設定的要件事實,被告未盡到審查義務,判決予以撤銷。針對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問題,建設部2008年7月1日公布的《房屋登記辦法》,對登記的程序、共有房屋的分割等作了更為細致的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還要求“申請人對其提交的登記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例五大連池法院審理周士元訴房產處房屋變更登記一案,周世元與周德來系父子關系,五房權證青字第1007895號房屋所有權人為周世元,該房屋由周德來居住。2008年3月31日周德來與孫繼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周德來將其居住的房屋以80.000.00元的價格賣給孫繼福。孫繼福為了將該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其房屋所有權人,依據其與周德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制一份與周世元房屋買賣合同。孫繼福向房產登記部門提供周世元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孫繼福的戶籍證明,要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社區為具證明原房主周世元的房屋賣給了孫繼福,周世元不知去向。孫繼福依據上述材料,要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經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審查,將五房權證青字第1007895號房屋所有權證變更登記為五房權證青字第1010460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為孫繼福,并以五大連池市人民政府名義為孫繼福頒發了五青字第1010460號房屋所有權證。因該房屋涉及拆遷,原告周世元對該房屋主張享有所有權,請求撤銷被告為第三人頒發的1010460號房屋所有權證。法院審查認為孫繼福向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房人處簽名及按手印均系買房人孫繼福所為,建安社區證明周世元去向不明與事實不符,可以確認為虛假材料。房屋登記部門依據虛假的材料為第三人孫繼福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依法不能成立,應予撤銷。
4、違反法定程序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如將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產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有的在權屬有爭議或不清的情況下進行了登記。
四、對該類案件解決對策、意見和建議
1、正確認識房產登記行為的性質,把握審理房產登記行政訴訟案件的規律。房產登記只是對民事行為的認可行為,而不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行為。認清房產登記行為的性質,才能進一步把握好審理房產登記行政訴訟案件的規律。
2、明確對房產登記行為的司法審查標準。司法是最終的救濟渠道,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所以法院的審查義務和權限理應高于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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