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09-11-27) / 已閱23756次
增設“非法拆遷罪”——律師向全國人大遞交立法建議書
婁本清
全國人大常委會:
我們作為中國公民、律師,根據我國出現的非法拆遷屢禁不止的社會現象,及我國現行法律對該社會現象的立法現狀,并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議案,建議在《刑法》中增加“非法拆遷罪”。其理由如下:
一、當前我國非法拆遷的現狀
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拆遷問題。但拆遷存在諸多問題,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視。
1、嘉禾事件
記得在2004年湖南發生嘉禾事件以后,黨中央、國務院采取了果斷措施。嘉禾縣委書記、縣長免職,常務副縣長、政法委書記等受到不同程度的黨紀國法處理。雖然對遏制非法拆遷起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時間的延長,不久嘉禾“四包兩停拆遷政策”就在各地重演。將經濟、政治、心理控制等簡單結合。
2、貴州納雍拆遷事件
"干部職工堅持不簽訂拆遷協議、不履行協議,就將被停職、停薪"。2008年10月20日,納雍縣紀委、組織部出臺"關于嚴肅城市建設征地拆遷工作紀律要求的通知",提出對依法拆遷、按照標準補償、安置合理、拆遷辦充分動員后仍不簽訂拆遷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的黨政干部,將實施處罰。
這項文件規定,被拆遷房屋的所有者是正、副科級領導干部,或其直系親屬的,將由紀檢、組織部門對其進行動員談話、誡勉談話或抽調拆遷辦工作,15日后仍不簽訂拆遷協議、騰房搬遷,由組織部門提請縣委研究,免去其工作職務。被拆遷房屋所有者是單位干部職工,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動員談話,10日內不簽訂協議這停止工作,15內不簽協議、不搬遷者將停發工資。處理結果是叫停文件的實施。
3、遼寧本溪拆遷事件
發生在2008年5月14日上午8時左右的張劍故意傷害案。經法庭審理最終判三緩五而告終,非法拆遷者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
本溪拆遷事件,將軟暴力、應暴力、暴力掠奪式拆遷(見《法律與生活》2009年10月下半期),演繹的淋漓盡致,以致釀成極端的、血的事件。
但是,一個、幾個非法拆遷案件被法律否定,并不代表非法拆遷現象的終結。甚至在全國各地有愈演愈烈的態勢。
4、5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白馬城村一村民砍傷多名參與拆遷的警察。
5、5月30日,江蘇宿遷市錦繡江南小區一王姓男子刀劈上門的8名拆遷人員,砍死一人,砍傷多人。
6、山東省鄒平縣委黨校居民區遭受的非法拆遷狀況
2009年4月至今,又是一個嘉禾事件、納雍事件、本溪事件的翻版。只是手段更加隱蔽。很多職工經不起折騰,有些教師怕工作調離或者開除,未簽協議,主動交鑰匙,立即拆了房子。縣委書記竟然在縣委(擴大)工作會議上公然點名,督促拆遷。不但不安置,反而報復不同意交家庭鑰匙的職工。
非法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工程項目非法。今年溫家寶總理明確提出,不允許機關建造樓堂館所。黨政機關讓企業山東魏橋創業集團建造也是強人所難。二、企業山東魏橋創業集團在建造五星級賓館屬于商業行為,不屬于《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的公益行為,不屬于強制征收的范圍。并會嚴重違反《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
(二)拆遷操作違法。自始至終沒有按照法律程序運作。1、被拆遷人見不到拆遷證,想必建設單位也沒有申報此建設項目。屬于典型的先拆后安置的情況。2、恐嚇、威脅被拆遷人的情形。3、不依法辦理安置手續。
(三)不具備拆遷與安置的資格。如此操作可能把被拆遷人置于居住落空的境地。與被拆遷戶的安置協議實際上是無效協議,這為拆遷人不履行安置方案留下了口實。為百姓無房居住埋下了伏筆。何況未經平等協商。
(四)利用威脅、恐嚇手段逼迫被拆遷人交鑰匙。交了鑰匙就扒房子。嘉禾事件、黨校事件就是典型。嘉禾還搞了一紙文件,而黨校事件是當場宣布。
(五)拆職工住房無拆遷許可。而是韓校長代表黨校與黛溪辦事處南關村村民尚振海個人簽訂的協議。學過法律的人都會辨別出——此文書屬于無效合同。韓校長從縣委辦公室工作過,干過副主任,是正科級領導干部,在鄒平縣也是舉足輕重的人物,來到黨校更是名副其實的實權派人物了,難道二十幾年的“五五普法”,沒記住一點點基本的法律知識?難怪如此配合某些利益集團、肆無忌彈的鏟除黨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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