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9-12-1) / 已閱32054次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解讀: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實踐中,案件被依職權并非依據管轄異議的裁定移送管轄以后,是否允許被告向受移送法院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不明確。“下放性轉移”和“上調性轉移”,當事人不僅無法影響決定轉移的過程,事后亦無法對此進行救濟。另外,反訴案件的級別管轄如何確定也不明確。反訴時訴訟標的是否合并計算、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的計算民訴法均無明確規定。
武志國 woo_eye@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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