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剛 ]——(2002-7-23) / 已閱76669次
13. 向群雄、徐銀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法律地位不平等”質疑》,《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2年第3期。
14. 陳少英:《試論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法學家》1996年第4期。
15. 余凌云:《論行政契約的含義──一種比較法上的認識》,《比較法研究》1997年第3期。
16. 余凌云:《論行政法領域存在契約關系的可能性》,《法學家》1998年第2期。
17. 喻權域:《為人民服務,還是為“納稅人”服務》,《真理的追求》1999年第2期;轉載于《新華文摘》1999第12期。
18. [臺]陳敏:《租稅法之返還請求權》,《政大法學評論(臺灣)》1998年第6期。
19. 首聞:《略論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
20. 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
21. 饒方:《論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法研究》(內部刊物)1997年第1期。
22. 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另一種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23. 夏錦文、蔡道通:《論中國法治化的觀念基礎》,《中國法學》1997年第5期。
24. 高培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中國稅收與稅制》,《中國稅務報》1997年4月25日第2版。
25. 劉書明:《論稅收價值原則》,《財政研究》1996年第9期。
26. 劉書明:《論稅收公平》,《財政研究》1998年第9期。
27. 張永福、孫靜:《納稅人的權利》,《法學雜志》1997年第1期。
28. 唐永春、車承軍:《公民法律意識與法治──公民法律意識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學刊》1999年第3期。
* 本文是作者在碩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經答辯委員會成員余能斌教授、漆多俊教授、寧立志副教授、卞祥平副教授和汪鑫副教授,以及校外專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呂忠梅教授批評、指正后,修改而成。在此,作者對上述老師致以誠摯的謝意。
**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1] [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頁。
[2] 參見張少瑜:《二十世紀中國法學的回顧與前瞻學術研討會綜述》,《法學研究》1997年第5期,第157頁。
[3] 倘僅從時間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應為1985年由時事出版社出版、劉隆亨先生編著的《國際稅法》;但一般認為,1986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劉隆亨先生所著之《中國稅法概論》一書,是“全面、系統、具體論述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第一本著作”(《推薦一本好書》,《經濟日報》1986年12月26日;轉引自該書1993年修訂版,修訂本序),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正式形成。
[4] 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第38~39頁。
[5] 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第38頁。
[6] 馬新福:《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弘揚契約精神》,《中國法學》1995年第1期,第40頁。
[1] 誠如有學者所言,“如果大家都有范疇意識,善于對概念、范疇進行語義分析,找出同一概念范疇的語義差度──人們用同一范疇所表達的實際思想內容的差別,爭論即可澄清、消失或解決。”參見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5頁。
[2] 這也正是造成如下狀況的首要原因,即稅法學長期以來過分依附于稅收學,致使其自身“法性”不強。事實上,稅法學研究不能脫離稅收學的有關知識,而且隨著研究的深入,結合稅收學有關內容的方法會顯得越來越重要;但是,“過分地依賴”以至于使稅法學成為稅收經濟學從其自身視角出發來考察稅收制度的一個分支,則不僅稅法學之“法性”蕩然無存,而且稅法學之“獨立部門法(學)”的地位亦會受到質疑。“因此,應當是從稅法學自身出發,在研究過程中合理借鑒和參考稅收學的內容,而不是從稅收學的角度出發去發展稅法學;或者說應當真正地從法的角度來研究稅的問題。”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第38頁。
[3] 參見李剛:《稅法基本價值論》,“湖北省法學會經濟法專業委員會”1999年年會論文。
[4] [英]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諾布斯:《稅收經濟學》,羅曉林、馬國賢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年版,第1頁。
[5] 《De Jure Belliac ac Pacis》,第Ⅰ篇第i章,第xiv章,第1章。轉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0頁。
[6] 參見[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28~142頁。
[7] [英]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88頁。
[8]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213頁。
[9] “‘我們承認,每一個人因社會公約而轉讓出來的一切自己的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在全部之中其用途與集體有重要關系的那部分。’──譯注”;[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2版,第23頁。
[10] [英]洛克:《政府論》(下篇),第88頁。
[11] 相類似的詞還有:公用事業(public utility;public services也可譯作公用事業),公共事業(public concern),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或譯作公共品、公有物),公共產品(public products)等。本文中,假如不作任何特別的說明,以上這些詞是通用的。
[12] 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版。需要說明的是,在答辯過程中,漆多俊教授指出,本文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所體現出來的價值取向幾乎沒有論述,而這卻是稅法價值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筆者完全贊同漆教授的觀點。但是,正如筆者在本章第二節中所闡明的那樣,對于不同的主體,稅法所體現出來的價值取向是不同的;恰恰是由于過去只是單一地、甚至是過分地強調了稅法對于國家而言的工具論價值(即使如此,這樣的論述也是存在偏誤的),所以本文才將稅法的價值主體定位于納稅人(人民),并且僅論述了稅法對于納稅人而言的公平價值問題。至于稅法對納稅人來說,還有其他什么價值形態,以及稅法對于國家或征稅機關來說,其價值形態又如何,則有待于筆者日后另文闡述。
[13] 參見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209頁。
[14] 參見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第85頁。
[15] 傳統稅法學理論正是這么做的:將征稅主體稱為“權利主體”,而將納稅主體稱為“義務主體”。
[16] Richard Allen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6, 3rd ed., p.453.
[17] “revenue tax”指財政稅,意即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而征收的稅,區別于為保護本國工商業而征收的稅,如countervailing duty──反傾銷稅。有學者將其譯為“財政稅收”,易造成是指“財政和稅收的合稱”的誤解;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下)》,蔣兆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625頁。
[18] 參見[美]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張軍等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1~62頁;[美]保羅·A.薩繆爾森、威廉·D.諾德豪斯:《經濟學》(第12版)(下),高鴻業等譯,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3—1196頁; [英]安東尼·B.阿特金森、[美]約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經濟學》,蔡江南、許斌、鄒華明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18~620頁。
[19] 人類社會的消費品,按消費特征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集體物品或稱準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和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三類,分別對應著稅收、收費和價格三種費用支出方式。
[20]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頁。
[2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7頁。
[22] 參見劉劍文、李剛:《稅收法律關系新論》,《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
[23] [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頁。
[24] 從稅收法定主義的角度來看,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則更簡單:“國家與國民之間就稅收產生的關系”就是稅收法律關系。參見[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第18頁。這樣似乎把稅收法律關系與稅收關系等同起來了,但在某種意義上來說,確實如此。假若不加深入思考的話,“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收關系經法律調整后的結果”這一命題所表明的“稅收關系與稅收法律關系之間具有歷時性,即稅收關系在前而后才有稅收法律關系”的觀點是會被想當然地接受的。然而在現代法治國家,基于稅收法定主義的憲法性原則,又有哪一種稅收關系不是因為有了相應的稅收法律規范才能夠得以產生的呢?故從邏輯上看,稅收關系與稅收法律關系之間并不具有歷時性,而應當是同時產生的。
[25] 參見[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第18~21頁。
[26] 此處,納稅人是廣義上的。狹義之納稅人僅指作為“個人”的納稅主體;而廣義上的納稅人的法律形態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本文中,如未特別指明,則納稅主體與廣義之納稅人是通用的。
總共8頁 [1] [2] [3] [4] 5 [6] [7] [8]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