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剛 ]——(2002-7-23) / 已閱76665次
[123]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80頁。
[124] 馬新福:《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宏揚契約精神》,第40頁。
[125] 劉旺洪、王敏整理:《法制現代化與中國經濟發展學術研討會綜述》,《中國法學》1996年第6期。
[126] 參見李剛:《依法治稅及其觀念基礎──稅收法律意識之重構》,“湖北省法學會經濟法專業委員會”1998年年會論文;《湖北國稅》1998年第9期。
[127] 參見劉隆亨主編:《以法治稅簡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28頁。
[128]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法律事務部專家小組:《中國稅收與法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考察報告(1993)》,王裕康等譯,載許善達等:《中國稅收法制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第284頁。
[129] 謝懷栻:《西方國家稅法中的幾個基本原則》,載劉隆亨主編:《以法治稅簡論》,第150頁。
[130] 參見宋德安、邢西唯:《論“依法治稅”——從契約論角度看國家分配論之不足》,《人文雜志》1996年第1期,第62~64頁。
[131] 宋德安、邢西唯:《論“依法治稅”——從契約論角度看國家分配論之不足》,第65頁。
[132] 參見覃有土、劉乃忠、李剛:《論稅收法定主義》,《現代法學》2000年第3期。
[133] 卓澤淵:《法的價值論》,第433頁。
[134] 卓澤淵:《法的價值論》,第80頁。
[135] 從理論上講,稅收立法既為稅法和立法之交叉,則稅法之基本原則和立法之基本原則都可以作為指導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但是,相對于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來說,稅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的基本原則處于更高的層次,沒有必要只是將其簡單相加,而后逐一運用于稅收立法中研究其具體含義;而且這樣做會使稅收立法基本原則的體系顯得過于龐大、復雜,邏輯結構不合理。所以,我們必須從稅收立法自身的獨特性,也即其分別相對于稅法和立法的特殊性出發,去選擇確定其基本原則。稅收法定主義恰恰體現了稅法基本原則和立法基本原則的完美結合,不僅從形式上(對稅法而言,為“法定”;對立法而言,為“定稅收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從本質上也體現了稅法的公平價值觀念,從而得以成為稅收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則。
[136] “稅收議案必須首先在議會提出。稅法應當在立法機關的下院提出,這一傳統來自英國。在那里,由于人民直接選舉下院成員,而不選舉產生上院——貴族院,故下院更傾向于反映人民的意愿。在美國,這一規則卻有所不同,因為人民既選舉產生眾議院,又選舉產生參議院。此外,參議院得以修正稅收議案,甚至可以達到將其完全改寫的程度。”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ith Explanatory Notes, Adapted from The World Book Encyclopedia, World Book, Inc., 1986. p.25~26.
[137] 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第58頁。
[138] 饒方:《論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法研究》(內部刊物)1997年第1期,第17頁。
[139] 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第58頁。
[140] (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第50頁。
[141] 傳統稅法學理論之課稅要素中不包括稅種,筆者認為不妥。因為,任何一部單行稅種法律首先就要在名稱中明確其為哪一個稅種。當然,在此亦發生“稅收要素確定原則”與“稅種法定原則”的交叉;但并不能就此將“稅種”排除在稅收要素之外,而破壞其完整性。
[142] 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另一種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第86頁。
[143] 參見饒方:《論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第18頁。
[144] 參見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第59頁。
[145] 據筆者所掌握的資料,稅收法定主義最早是在1989年作為西方國家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介紹到我國來的(參見謝懷栻:《西方國家稅法中的幾個基本原則》,第150~153頁),而憲法修訂是在1982年,當時的立法者自然無法把尚未認識的“稅收法定主義”“體現”在憲法第56條當中。
[146] 參見李剛:《依法治稅及其觀念基礎──稅收法律意識之重構》。
[147] 夏錦文、蔡道通:《論中國法治化的觀念基礎》,《中國法學》1997年第5期,第43頁。
[148]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275頁。
[149] 高培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中國稅收與稅制》,《中國稅務報》1997年4月25日,第2版。
[150] 沈宗靈主編:《法理學》,第234、235頁。
[151] 參見卓澤淵:《法的價值論》,第117、119頁。
[152] 參見卓澤淵:《法的價值論》,第165~169頁。
[153] 高培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中國稅收與稅制》。
[154] 沈宗靈主編:《法理學》,第240頁。
[155] 有學者將公民的法律意識的結構從理論上劃分為三部分:法律情感、法律認知和法律理念。法律情感是人們對法律、主要是現行法律的心理情緒體驗,處于法律意識的感性認識階段;法律認知是公民對法律現象、主要是現行法律制度內容的了解、把握程度;法律理念則是公民在對法律的理性認識基礎上對法律產生的理性心理體驗,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認知的理性升華,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價值追求為依歸的法律理想和信仰。健全的、完整的法律意識應當是包括上述三部分在內的理性法律意識。參見唐永春、車承軍:《公民法律意識與法治——公民法律意識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學刊》1999年第3期,第63~65頁。
[156] [英]霍布斯:《利維坦》,第141~142頁。
[157] [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874、875頁。
[158] 劉書明:《論稅收價值原則》,第31、32頁。
[159] 法律的無價值是指法律對主體不產生效應;法律的負價值是指法律所發生的實際效應與主體的法律價值追求相反的情況。參見李龍主編:《法理學》,第96~98頁。
[160] 高培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中國稅收與稅制》。
[16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0頁。
[162]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221頁。
[163] 宋德安、邢西唯:《論“依法治稅”——從契約論角度看國家分配論之不足》,第65頁。
[164] 參見楊秀琴主編:《國家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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