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2-9) / 已閱10481次
對鄧玉嬌的判決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龍城飛將
我為什么要寫這篇文章?
關于鄧玉嬌,本想寫一點東西,我已經準備了一些資料。但我對案例的分析有一追到底的特點,比如許霆案我寫了四、五十篇文章,梁麗案寫了十幾篇。因我手頭所欠文債甚多,近來一直擱置著對鄧玉嬌的寫作計劃。
今晚在雅典學園瀏覽到盧建平的一篇網文《鄧玉嬌防衛過當行為被定罪免刑有充分法律依據》(以下簡稱盧文) ,喚起我立刻要先寫一篇短文的激情。
認定鄧玉嬌故意傷害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嗎?
鄧玉嬌在三個男人要強奸她的緊急情況下,拿出一個文具小刀,作為自衛的工具,想嚇退敵人。此時,她的動機能是蓄意的故意殺人嗎?顯然不是。是蓄意的故意傷害別人嗎?顯然不是。如果這三個男人不企圖對她進行性侵犯,她斷然不會拿出小刀來“故意殺害”她的敵人。如果她的敵人見她拿出小刀而停止了侵犯的行為,她也會停止自己的自衛行為。顯然認定她故意傷害是不符合事實的。
從法律上講,刑法關于防衛過當有明確規定,尤其是當一個弱女子面臨強奸時如此。刑法第20條:“對正在進行……強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定她故意傷害罪沒有法律依據。
在全國人民的眾目睽睽之下有司作出了什么樣的判決?
有司一面將她定性為有精神障礙,一面又說并不存在性侵犯 ,這就為她被判有罪留下了伏筆。若有司的觀點能夠成立,就是鄧玉嬌當時并沒有遭受強奸這種暴力侵害,刑法第20條第三款不負刑事責任的條款不適用于她,只適用第二款,就是說她是防衛過當,因此她要負刑事責任。
但是,有司設定的這兩個條件與其判決顯然是相矛盾的。既然鄧貴大等人并不存在性侵犯的企圖和行為,鄧玉嬌連防衛一說也難以成立。因為人家并沒有侵害她,是她拿小文具刀去侵害別人,最終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的結局。若判決書是正確的,必然就是鄧玉嬌正當防衛是錯誤的,必然的原因就是人家三個人與鄧玉嬌本來是示好的,并沒有侵犯她。是她精神不正常,連示好也分不清楚,反而是惡行相報,以小刀結果了其中一人的性命。
鄧玉嬌自己的陳述是,我只是胡亂揮舞小刀,想嚇退他們。鄧玉嬌是一個社會下層的弱女子,并不是訓練有素的殺手,她哪有膽量去故意傷害當地的高衙內?她哪有能力去做這人命關天的大事?鄧玉嬌與鄧貴大等人素無仇怨,何來故意傷害鄧貴大等社會爛仔的動機?
所以,從當時發生的事實看,鄧玉嬌并沒有故意傷害的行為,她只是正當防衛。這一點,有司也是承認的。從法律的規定看,定她為故意傷害罪也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刑法20條第三款有明確規定。
五個為什么?
我們感覺到奇怪的是,為什么法律有明文規定,有司在判決時并不遵守?
為什么全國人民都在質疑這一點,卻撼不到有司一點重新審理的念頭?
為什么在全國人民的注目下,刑法學泰斗又在那個地方講法理,講與鄧玉嬌不粘邊的刑法第20條第二款,卻拋開第三款最適合鄧玉案的法律規定只字不提?
為什么鄧玉嬌的媽媽會突然解聘竭盡全力為其女兒爭取權益的律師?
為什么當過法院庭長的鄧玉嬌的爺爺也說自己的孫女未受到性侵犯?
鄧玉嬌故意傷害的罪名如何成立?
盧文認為偵查機關偵查終結所認定的罪名是故意傷害,檢察機關起訴書和法院判決認定罪名均為故意傷害,這一定性是正確的。但盧文敘述的事實卻不支持他自己的觀點。盧文指出,“從本案的全過程看,鄧玉嬌是在受到鄧貴大、黃德智等的無理糾纏、辱罵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沒有在第一時間用刀刺鄧貴大,而是在用腳蹬開鄧貴大;當鄧貴大再次逼近時,才選擇用刀刺。從鄧貴大被刺的部位看,兩處在左邊,兩處在右邊,可以認為鄧玉嬌是在情急之下亂刺,其刺擊部位不是精心選擇的”。這怎么能說鄧玉嬌是故意傷害鄧貴大等惡棍呢?
為什么鄧玉嬌不能適用刑法第20條第三款
不以故意傷害定罪?
在各種輿論中,最強烈的聲音是主張鄧玉嬌案應該適用刑法第20條第三款,認定鄧玉嬌的行為屬于“特殊防衛”,因而不僅不能對鄧玉嬌定罪量刑,反而應該認為鄧玉嬌是為民除害的“巴東烈女”!
盧文認為,“鄧玉嬌的行為……應認定為防衛過當。因為防衛行為的正當與否,不僅取決于對防衛人的行為性質與程度的認定,也取決于對侵害行為人的行為性質與程度的認定。就本案而言,很難認定鄧貴大、黃德智的行為屬于‘正在……強奸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為“從本案發生的特殊場所、鄧與黃兩人的主觀意圖、手持鈔票炫耀,以及夢幻城領班、服務員多人在場等情形看,鄧與黃兩人的行為也不符合強奸罪的特征”。“而因為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成立防衛過當,依照法律規定其應當負刑事責任”。
為什么不符合強奸罪的特征,作者沒有說明,卻武斷地認定鄧玉嬌防衛過當成立。我們可以問一下作者,鄧貴大等流氓在當時的行為是否符合強奸未遂?如果符合強奸未遂的特征,當然應當適用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不符合強奸未遂的特征,作者自己說“鄧玉嬌是在受到鄧貴大、黃德智等的無理糾纏、辱罵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還要求“特殊服務”,這不是強奸未遂又是什么呢?難道他們之間是好朋友在嘻笑玩耍?她面臨強奸未遂奮起反抗,不是“對正在進行……強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又是什么?
是的罪不罰,還是無罪被判有罪?
盧文認為,判決鄧玉嬌犯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防衛過當的、再加上鄧玉嬌有精神障礙,有自首情節,在多個“同向情節”合并適用的情形下,定罪免刑的判決是適當的。
這樣,擺在我們面前的情況是,鄧玉嬌殺了人。她用她那捍衛自己尊嚴的文具小刀地慌亂中刺殺了流氓貪官鄧貴大。法院的判決也是被一些講法理的人認為是正確的,她犯了故意傷害罪,她是故意傷害而致人死亡。再確切一點說,她是由于防衛過當而致人死亡。
但是,根據盧文自己也曾引證過刑法第234第二款,假如判決鄧玉嬌犯故意傷害罪能夠成立,即使她有防衛過當、精神障礙、自首等情節,如何能夠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罪忽一下子變為不處罰?為什么有司總是與老百姓玩司法蹦極?
既殺了人是犯重罪,又免除刑罰,判決豈不是自相矛盾?
如何對正當防衛進行分類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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