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洪斌 ]——(2009-12-14) / 已閱11559次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四)項規定的情形。由于損害是由個人造成,應由行為人個人來承擔相應的民事等責任,給予賠償。而與行為人的單位和職權行為無關,國家機關及其實施的職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國家對此本來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本來無責,不屬于國家賠償免責情形。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五)項規定的情形。自傷、自殘由行為人自己造成,與他人無關,更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無關,該損害責任應由行為人自己來承擔。國家本無責,不屬于國家賠償免責情形。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里不再細說。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五項(不說第六項)涉及的情形,有的是國家本來就無責,有的屬于國家有責但應免除賠償責任,情況較為復雜。
屬于國家免責情形有: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精神病人行為造成危害結果。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屬于國家本無責任情形有:1、因刑事年齡問題而不負刑事責任的。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4、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5、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6、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7、被告人死亡的,情形與告訴案件相類似。7、自傷、自殘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幾項,存在有國家本無責任、免除責任兩種類型。因此,不能簡單將這條看成是國家免責條款。還是應該回到這條的文字表述上來,應認定是對國家被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規定。要明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對責任后果上的認定,而未從原因上來作出提示,看不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原由,是本來就無責任,還是有責但應免除。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是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其中既包括了國家免責情形,也包括了國家本無責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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