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應波 ]——(2010-3-10) / 已閱31823次
微探土家族習慣法——2006年暑期社會實踐報告
謝應波 顏雷 檀嚇俤 唐盼盼 王英紅
內容摘要:土家族是分布在湘、鄂、川、黔毗連的武陵山地區的一個年輕而又古老的民族,有著獨特的風俗習慣及其習慣法。本文從土家族的婚姻習慣法、生產分配習慣法以及民間糾紛解決習慣法三方面內容論述了土家族習慣法,闡述了土家族習慣法的現實意義。旨在通過對土家族習慣法的探討,以期對當今的法學理論研究、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有所啟迪。
關鍵詞:土家族習慣法;婚姻習慣法;生產分配習慣法;民間糾紛解決習慣法
土家族是遠古巴人的后裔,1956年11月被確認為一個單一的民族,主要聚居于湘、鄂、渝、黔、交界的武陵山區,有738萬余人,占全國總人口0.65%。[①]位于湖北省的西南端的恩施州于1983年由國務院批準成立為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993年正式更名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為中國最年輕的自治州。據2000年11月1日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其中土家族近170萬人,占全州總人口44.99%。恩施土家族和其他民族一樣,經過長期的發展及歷史傳承,形成了獨特的民族風俗習慣及習慣法,并在土家族內部成員中普遍存在和共同遵守,自我約束。
一、土家族習慣法
所謂民族風俗習慣,是一個民族在一定的生存環境下,受本民族普遍流行的價值觀念的支配,為滿足生產生活需要,在各種實踐活動中長期傳承下來的心理積淀和行為方式。它主要包括衣、食、住、行、婚姻、喪葬、節慶、娛樂、禮儀等習慣性活動。在人類社會未產生成文法之前,習慣就是法律,因此有“習慣法”之稱。[②]其由該組織或群體的成員出于維護生產和生活需要而約定俗成,適用一定區域的帶有強制性的行為規范
通過對恩施州的土家族民俗習慣調查,其習慣法規范是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具有相當約束力,有的是由群眾共同制定的條例,有的是祖輩流傳下來的,也有不言而喻、自然形成的。其具有廣泛流傳的群眾性,在土家族內部成員中普遍存在和共同遵守;自我約束性,土家族往往依一定風俗習慣進行自我教育、自覺遵守、檢驗等等。土家族人民,在古代山地資源的使用規矩是誰先來占有就歸誰,后來者則另覓場地,這是民間一般使用的先來后到的原則,先來者優先,后來者不能搶占先來者的所得。這是土家族人民習慣遵守的,這就是占有、使用山地的習慣法,誰也無法例外。由于土家族人民習慣地遵守著,就成了一種習慣法。正如恩格斯所說的:“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變成了法律”。即使在今天的法制國家,民族的風俗習慣仍然在社會生活特別是家庭生活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本社會實踐小組此次暑期社會實踐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恩施土家族的民族風俗習慣及習慣法的調查,包括土家族的婚姻、繼承習俗,生產及分配的習慣法,民間糾紛及其解決習慣法。經過本小組各成員的不懈努力,克服種種困難,進入各個有關部門,深入到百姓中間進行調查實踐,終于獲得了很有價值的有關資料。以下將對此次調查的有關習慣法三方面的成果作一一介紹。
(一)土家族婚姻習慣法
婚姻是一個民族得以繁衍、發展的本源,任何一個民族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必然會產生與其民族文化相適應的婚姻制度及婚姻習俗。同樣的婚姻習慣法在土家族習慣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對其進行研究有重要的意義。通過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幾個地區的大量走訪調查,形成了以下研究成果。
1、“改土歸流”[③]前的婚俗
(1)對歌儀式與戀愛自由制度
歷史上,土家族習慣法關于戀愛規范的內容是戀愛自由,合法形式是對歌。戀愛婚姻全過程均有歌聲相伴,在戀愛時,謂“歌為媒”。[④]“女兒會”就是湖北土家族獨特的節日的現代表現。這一天,青年男女趕場集會,各自去相“意中人”,常以對歌表達感情。
青年男女確立戀愛關系須有信物,即憑證,手巾就充當了憑證物,土家族姑娘從小就要學繡花,長大成人時,特繡一條花手巾作為愛情的信物人訂下終身的時候,以送繡花手巾為憑。
(2)土司[⑤]時期的“骨種”婚
我們可以從“改土歸流”時流官的《文告》、《禁令》和其他文獻的記載中看出:進入土司時期,土家族流行“骨種”婚!肮欠N”婚的本質在于一個“種”字,即為保證舅家的“種”的延續,姑家之女必嫁與舅氏之子,稱之為“骨種”,只有當舅家不要時,姑家之女方可嫁與他人。在嫁與他人時,姑家須給舅家以財物作為補償。此種習俗除湘西、鄂西土家文獻都有明確記載,在渝東南和貴州銅仁土家族中直至20世紀80年代還流傳著“姑家女,伸手娶;舅家要,隔河叫”[⑥]的說法。
(3)土司時期的隔夜婚制
土家族地區習慣法中,另一個比較奇特之處就是男女結婚的當晚不同房,稱之為“隔夜婚”。傳說與土司時期土家族土王“初夜權”有關。[⑦]元代實行土司制度,川鄂湘黔邊境土家族地區的土司王均由土家族首領襲職,他不僅是一地方行政區劃的首領,擁有至高無上的經濟、政治、軍事大權,對土民具有“殺人不請旨”等特權;同時也集族權、神權于一身。土民們將已故的土司上奉為神,稱“土王”,既帶有迫不得已的成分,又有發自內心的崇拜和感恩戴德,因為有的土司的確有德于民、有功于族,得到了土民的崇敬。土司常以族長的身份主宰土民的婚姻嫁娶,而按照土司規定土王享有“初夜權”的特權。
2、“改土歸流”后的婚俗
“改土歸流”后,封建倫理道德通過封建官吏實施的政策帶入土家族地區,因而現在土家族人的婚姻儀式與規矩出現一些漢族倫理規范,主要內容有禁同姓為婚;禁五服內為婚;禁“骨種”習俗;禁迎親背負;禁背夫私逃;禁“坐床”習俗;規范了議婚、定婚、結婚的方式和程序。最具民族習慣特色的莫過于“哭嫁”與“陪十弟兄、陪十姊妹”。
(1)哭嫁:土家女兒出嫁時,一定要哭嫁。土家族推行了封建婚姻制度之后,受封建禮教的束縛,開始出現“哭嫁”之俗?藜抟话阍诨榍耙粋月開始,也有在出嫁前二、三天或前一天開始。娘家人邊為她置辦嫁妝,邊傾訴離別之情。哭的形式是以歌代哭,以哭伴歌。歌詞既有傳統模式的,也有觸景生情的即興創作。在調查中發現在咸豐輕坪、尖山一帶,仍保留有“哭嫁”的習俗,但逐漸走向消亡。因為“哭嫁”的社會濟基礎已不復存在。首先婚姻是自愿的,已經排除了他人的干預和強迫;其次社會上男女平等,且雙方都有了對父母財產的繼承權;再次離婚是自由的,男女對于不滿意的婚姻都可采用離婚的方式來解除,不會造成終身的痛苦和折磨,且形式和內容都有很大的簡化。
(2)陪十弟兄、陪十姊妹:成親前晚,需請未婚男子9名,陪新郎圍桌而坐,陪坐“伴郎”謂之“陪十弟兄”,女子則稱“陪十姊妹”。又稱成人冠禮,與婚禮同時舉行,是土家族青年男女走向成年的一個標志,是“人生的第二次斷奶”。土家族的成人冠禮用“陪十弟兄”、“陪十姊妹”的方法集體舉行,既可以增強新郎、新娘個體自我意識中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從而為勇于承擔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打下堅實的心理基礎。也可以教育其他未婚的土家族青年男女。此俗流行于清江流域,哭嫁在這個地方已經消失了,而“陪十姊妹”與“陪十弟兄”的習俗則被保留了下來,不過已不再是“悲歌”而是“喜調”。人們是借傳統的形式,來表達對新人的祝賀。這說明此俗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
(二)、土家族生產及分配習慣法
總共5頁 1 [2] [3] [4] [5]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