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超 ]——(2002-8-10) / 已閱29598次
[9] 陳瑞華:《刑事審判原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版,第63頁。
[10] 卞建林:《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頁。
[11] 龍宗智:《論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易審》,《人民檢察》2001年第11期,第9頁;李玲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探索》,《人民檢察》2000年第10期,第11頁;陳興良主編:《刑事法判解》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9-460頁。
[12] 龍宗智:《論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易審》,《人民檢察》2001年第11期,第8頁。
[13] 陳瑞華:《程序正義的理論基礎——評馬修的“尊嚴價值理論”》,《中國法學》2000年第3期,第144-152頁。
[14] 有關數據可參見陳衛東主編:《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調研報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頁;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頁。
[15] 如上海某區檢法機關在實施簡易審實施辦法中就規定,實行簡易審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無須全案移送。
[16] 如江西省龍南縣的《關于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實施規則(試行)》,參見2001年8月25日的《人民法院報》;山東省壽光市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易審理操作規范》,參見2001年9月19日的《人民法院報》;天津市的《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規則(試行)》,參見2001年9月24日的《檢察日報》;江蘇省的《關于實行刑事訴訟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實施意見》,參見2001年11月9日的《人民法院報》。
[17] 吳宏耀:《論我國誘餌偵查制度的立法建構》,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2期,第14-15頁。
[18] 顧培東:《中國司法改革的宏觀思考》,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3期,第14頁。
本文發表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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