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超 ]——(2002-8-10) / 已閱34759次
綜上所述,讀者不難發現,筆者對上述幾項改革措施基本上持否定態度,在此,有必要說明的是,我們并不想給改革者們的熱情潑上冷水,也無意貶低這些改革措施所帶來的某些積極的作用,筆者所強調的是:在依法治國剛剛起步的今天,嚴格執行法律比任何人為地在法律之外搞所謂“創新”都重要得多;司法實踐中任何活動均應以遵守法律為前提,否則,再好的愿望也會走向反面。基于此,似乎還有必要重申以下幾點。
首先,我國憲法已明確確立了依法治國的方略,法治原則成為憲法性準則。因此,一切司法活動都應當堅定不移地遵守法律至上原則,使法律成為司法活動的唯一上司,任何沒有法律依據的“試驗”都是與法治原則背道而馳的,都應當毫不留情地予以拋棄。司法機關只有嚴格執法,才能使人們真正形成對法律的合理預期,法律才會受到人們的信仰,否則,法律將會形同虛設,法律的權威性也將會受到致命打擊,到那時,建設法治國家只具有口號意義。
其次,“司法造法”在中國不合時宜。不可否認,法律即使再完備,也不可能囊括變幻不定的社會生活的全部現象,因而“法律漏洞”在所難免,故應當賦予司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法律漏洞予以適當填補,此即“司法造法”。應當說,司法造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們認為,如果在中國提倡司法造法,那么其負面影響將會遠遠超過其正面作用。第一,“法律漏洞”盡管存在,但畢竟十分有限,滿足局部需求,漠視現行法律而另外尋找所謂“活的法律”,只會動搖法治大廈的整個根基。第二,“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9]為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國家機關必須遵循“法有規定按法辦、法無授權不得行”原則。再加上中國歷來有盲目跟從、一窩蜂的習慣,如果提倡司法造法,那么必將導致司法人員的恣意造法、法律虛無主義的盛行[17],法律的安全與秩序將會蕩然無存。第三,在法治觀念不高、司法人員普遍偏低的情況下,提倡司法造法,將會加劇人治、產生腐敗。
另外,從我國司法改革的實踐來看,大都采取由下至上的局部擴展方式,而不是由上至下的整體推進方式。使得各個地方各行其是、各自為政現象十分嚴重,使法治的統一性遭到了極大的破壞。也正是由于這種“土政策”、“土辦法”似的改革舉措的大量存在,使得目前進行許多改革措施普遍缺乏法律依據,這種非法性試驗將是十分危險的。也許,有人認為“既然改革就應大膽地闖、大斷地嘗試”,我們認為,這用在“經濟改革”或許合適,但套在司法改革頭上未必對路。正如有人精辟地指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措施可以在局部地區、部分注體制中進行試驗型推行。司法改革則不具備這種條件。司法的統一性以至法制的統一性使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變通的原則。司法改革的進程可以是階段性的,但改革措施的實行不可能是局部性的。‘鳳陽小崗現象’不可能、也不應當出現在司法改革之中。由此可以認為,盡管司法改革需要各級司法機構的積極性,也盡管司法改革的著眼點也在司法機構本身,但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徑或時序應當是‘由上而下’,亦即從總體上設計和指定改革現行司法體制和司法制度的基本方案,并逐步推進與實施。”[10]
最后,在司法改革之前,我們不妨細細品味一下美國著名的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說的一句話意味深長的話:“在無數的訴訟中,法律都是非常清楚的,法官也沒有什么裁量。他們的確有權在空白之處立法,但那里常常沒有空白。如果我們只是盯著那些荒蕪地帶,而不愿看一看那些早已播種且碩果累累的土地,那么我們就會有一個錯誤的全景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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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王超(1973― ),男,河南信陽人,華東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訴訟法學、司法制度。
** [作者簡介]:周菁(1978― ),女,山東濟寧人,華東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訴訟法學、司法制度。
[1] 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檢察院起訴科科長朱闖語。引自黃廣明:《零口供:驚世駭俗出臺》,載《南方周末》,2000年9月21日。
[2] 《南方周末》2000年9月21日曾以《零口供:驚世駭俗出臺》為題對零口供進行了詳細的報道。
[3]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4] 龍宗智教授認為:“順城區檢察院的做法,是在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打了一個法治范圍內的擦邊球”。參見龍宗智:《“零口供規則”意義何在》,載《南方周末》,2000年9月28日。
[5] 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了檢察官對司法警察職員的指示、指揮權。
[6] 實踐中,盡管有人常常抱怨檢察機關監督不力,但這一問題只能從立法、執法上加以解決。
[7] 如河南、廣州等地。
[8] 如黑龍江、江蘇、上海、河南、福建、天津等地許多法院紛紛效仿連云港市的改革經驗,先后進行了指定管轄改革試點工作。不僅如此,我們從最近的幾次全國少年法庭工作會議了解到,這次改革已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倡導,看來指定管轄改革將會繼續深入開展下去。
[9] 也許是改革者們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于是,“由政法委牽頭,召開公檢法司協調會,聯合下發紅頭文件而后執行”成為這項改革的理想模式。
[10] 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1999]122號文件。
[11] 河南省實施的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轄模式。
[12] 連云港市實施的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轄模式。
[13] 上海市實施的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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