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福坤 ]——(2010-4-20) / 已閱16131次
宋代司法檢驗制度淺析
張福坤
內容摘要:我國古代司法鑒定活動歷史久遠。先進的鑒定技術背后一定有相對成熟的鑒定制度作為保障。研究歷史上司法鑒定制度,有助于我們認清現狀,更好地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服務。 本文以宋代為切入點, 著重探討古代司法鑒定的核心即法醫檢驗制度,并從宋代司法檢驗制度發達的原因、《洗冤集錄》、檢驗制度的運用及其制度化以及司法檢驗的法律制度保障等四個方面對我國古代檢驗制度作初步探討。
關鍵詞:檢驗;《洗冤集錄》;運用;制度化;保障
今天的司法鑒定概念是指在訴訟活動中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依法委托國家鑒定機構或指聘具備鑒定人資格的專業人員 ,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問題所作的認定或判斷。司法鑒定制度是指與司法鑒定有關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實際操作規范體系的總和。主要包括司法鑒定決定機關、鑒定的程序、鑒定結論的效力以及鑒定活動在訴訟活動中的地位等內容。我國古代司法鑒定活動歷史久遠,司法鑒定活動最早出現在西周,秦朝開始運用指紋,東漢時形成簡單的法醫檢驗方法,一直到宋代達到頂峰。 [1]中國古代司法鑒定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以法醫檢驗為核心,故本文著重討論檢驗制度。所謂司法檢驗是指司法人員對各類犯罪現場、物品、尸體等進行實地勘驗的活動,是收集犯罪證據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宋代在審判中十分重視書證、物證、人證等,對于人命案件更加重視檢驗與現場勘驗活動,在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形成一套系統的檢驗制度。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社會文明的進步,證據理論的發達,檢驗制度也逐步走向科學和完善。宋代無疑是中國古代司法檢驗制度發展的鼎盛時期。
一.宋代司法檢驗制度發達的原因
宋朝的司法檢驗實踐基本上體現的是中華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現為:“恤刑慎獄”,“決獄謹慎”,“禮法并用”,“為政在人”,“重證據”,“真理直刑”,“用法寬仁”。宋朝統治者非常重視法制建設,同時士大夫以積極人世的態度廣泛參與法律活動。在士大夫的積極參與下,宋代編纂法典的活動空前活躍,規模也十分壯觀。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宋朝重視使用口供、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尤其注重法醫檢驗和司法鑒定等。官府設有專門的檢驗官,并制定勘驗法規,以規范檢驗的范圍、內容、程序、規則, 檢驗人員的責任及勘驗筆錄的文書程式等。《宋刑統.詐偽律》有“檢驗病死傷不實”門,《慶元條法事類》也有“檢驗”門及“檢驗格目”、“驗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體規定了檢查勘驗制度。 [2]在唐朝物證制度的基礎上,兩宋朝廷對于檢驗人員、檢驗實施、驗尸文件等均有所規定,并不斷修改補充,使宋朝的檢驗制度日臻完善。宋朝法律明確規定,除病死等一宋朝法律明確規定,除病死等一些死因明確者可在有關人員保證無他故、官司審察明白的前提下免除尸檢外,均要經歷初檢、復檢的程序。宋襲唐制,對檢驗失誤有嚴格的處罰規定,也使得其司法檢驗的水平大大提高。 [3]另外,宋代是一個社會轉型時代,商品經濟十分繁榮,必然影響法制并促進民商、經濟、財政等多方面的法制進步。比如紙幣出現、版權保護制度等都說明了社會轉型帶來的法制進步。
二.《洗冤集錄》——宋代司法檢驗技術概述
宋人學貴創新、崇尚獨立思考、提倡批判實用的士風熏陶下,大批從事司法實踐的士大夫,認真總結前人的辦案經驗,特別重視調查研究,提倡在現場勘驗中判別證據的真偽及物證的收集,證人的采訪等。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下,產生了大量的法醫學著作。如宋代趙逸齋著《平冤錄》、鄭克的《折獄龜鑒》、桂萬榮的《棠陰比事》、宋慈的《洗冤集錄》等。本文僅以我國乃至世界最早的法醫學著作即宋慈所著《洗冤集錄》為例對司法檢驗技術作簡要介紹。《洗冤集錄》內容自“條令”起,至“驗狀說”終,共5卷,53條。從目錄來看,本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宋代關于檢驗尸傷的法令;驗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項;尸體現象;各種機械性窒息死;各種鈍器損傷;銳器損傷;交通事故損傷;高溫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 尸體發掘;等等。[4]宋慈《洗冤集錄》具體記載了檢驗官檢驗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法律框架下的法醫學檢驗的具體內容。
(一)記錄了有關檢驗官吏職責的法律規定
該書卷一《條令》目下輯有宋代檢驗官吏職責的法令29則。這些條令明確規定了檢驗官員的差發、要求、職責,如第一條:“諸尸應驗而不驗.或不親臨.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各以違制淪。即憑驗狀致罪巳出入者.不在自舉覺舉之例。其事狀難明.定而失當者.杖一百。”這些法令在宋代皆有法律效力.有關官吏不得違背。書中《檢疆總說》、《疑難雜說》目下,作者提出了檢驗官員應注意的事項.其中有要求態度認真的、如“凡檢覆需在專一.不可避惡臭”.檢驗“需是躬親尸首地頭.監行人唱檢,免致除脫重傷處”;有反對借檢驗而縱屬下擾害民眾的,如“凡驗官多是差廳子、虞侯,或以親隨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鄰人、保伍,呼為先牌,打路排保,先馳看尸之類,皆是騷擾鄉眾,此害最深,切需戒忌”;有強調須進行廣泛地察訪、調查研究的,如“凡遇大段疑難,須更廣布耳以合之,庶幾無誤。如斗毆限內身死,痕傷不明,若有病色曾使醫人、巫師救治之類,即多病患,若不訪問,則不知也雖廣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適足白誤”;有介紹查找死因經驗的,如若尸體無傷,男應看頭頂有無鐵釘釘入,女當看陰門中有無異物。
(二)《洗冤集錄》中關于司法檢驗的內容概述
1.尸體現象。
我國古代已對尸斑的發生機制與分布特點有了較為明確的認識。《洗冤集錄》中稱:“凡死人,項后、背上、兩肋后、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后、兩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驗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臥停泊,血脈墜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別致他故身死。”就是說 ,死人項背 、后肋腰腿內、兩臂上 、兩腿后 、兩腳 、肚子上下有微赤色,是因死后一向仰臥停泊,“血脈墜下”所致 ,不能誤認為他因致死 。其所謂“微赤色 ”,是對尸斑的最早記載,這里所稱“血墜”,即是現代法醫學中的“尸斑”。本書還明確提出了動物對尸體的破壞及其與生前傷的鑒別方法:“凡人死后被蟲、鼠傷,即皮破無血,破處周圍有蟲鼠嚙痕,縱跡有皮肉不齊去處若狗咬,則痕跡粗大。”
2.機械性窒息。
書中詳盡描述了窒息的特點,對各種機械性死亡原因的鑒別,著重于區別或鑒定其為何物所傷,生前傷或死后傷,自殺還是他殺。提出了自縊、勒死、溺死、外物壓塞口鼻死四種機械性窒息。《洗冤集錄》關于縊死征象的論述指出:自縊傷痕“腦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即“八字不交”是縊死的最重要特征。“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還指出關于勒死,書中指出它與縊死不同之處在于項下繩索交過,繩索多纏繞數周 ,并多在項后當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盡垂頭處。對于溺死的征象,書中強調為:“腹肚脹,拍著響”“手腳爪縫有沙泥”等。
3.機械性損傷
第一,他物手足傷。指出皮下出血“腫而堅硬”,并詳細論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狀、大小與兇器性狀的關系。另一個受到重視的損傷即骨折。其中詳細敘述了污骨的清洗法(蒸骨與煮骨檢驗)。指出了三個檢查骨質損傷的方法,其中有涂墨法{有損處則墨進入}及棉拭法{遇損處則牽惹棉絲起}。如無骨折,要證明生前被打,則應在紅油雨傘遮掩下驗骨的方法,提出了“骨蔭”的概念:“向平明處,將紅油傘遮尸驗骨。若骨上又被打處,即有紅色路薇蔭。”
第二,刃傷 。提出了對刃傷的生前死后鑒別。對于刃傷的特點,書中描述為:“尖刃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其痕兩頭尖小。”對于刃傷的生前死后鑒別,書中也作了極為詳盡的論述:“如生前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后假作刃傷痕。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創口皮肉血多花鮮色;……若死后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干白,更無血花也(原注:蓋人死后,血脈不行,色白也)。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處皮縮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后截下,項長,并不伸縮。” [5]
4.其中所載棺內分娩,則是世界法醫學史上的最早記載。
“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尸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推祥其故,蓋尸經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尸首脹滿,骨節開裂,故遂出腹內胎孕。孩子亦有臍帶之類,皆在尸腳下,產門有血水、惡物流出。”說明已經認識到這是 “尸首漲滿,骨節裂開”的緣故 ,所以能出現“逐出腹內胎孕”這一尸體腐爛過程的伴隨現象,并明確指出這一現象是在尸首脹滿的情況下發生的。關于墮胎與殺嬰宋明確提出了判定胎兒成型與否的標準:“若驗的未成形象,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象者,謂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
三.宋代司法檢驗的運用及其制度化
(一)通過檢驗實踐總結一些檢驗原則和理論。
第一,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重視實物證據 ,在物證確鑿的情況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認也可以定罪;同時即使犯人已經招供也要查取證物以驗證口供的虛實。 [6]
第二,鄭克提出了“重證據,輕口供”的現代刑事訴訟理論,這是對自秦以來一直注重口供的訴訟理論的挑戰。他在總結了前人的辦案經驗后,提出了“情跡論”的思想,所謂“情跡論”,情指案情真相,跡指痕跡、物證與傷疤,即闡述其關于案情與求跡的理論。他強調物證在破案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反對片面重視物證,主張情與跡應當兼采,互相參考。 [7]在司法實踐中,據證與察情不可偏廢“贓或非真,證或非實 ” [8]的情況非常多,所以說認真辨別證據是據證定罪的關鍵。在各類不同的案件中,會有各種各樣的證據,將各種證據綜合辨分。經司法官員過去偽存真,才能篩選出真正可靠的證據。實現公正斷案 ,秉公執法的目標 ,這是一項具有現實意義的成功經驗 。
第三,辦案者通過細致檢查確鑿的證據來論證罪名,達到懲治元兇、洗清不白之冤的目的。這就是說,中國古代司法對于“屈打成招”“有罪推定”的修正體現了中國古代司法檢驗的一個重大進步。 [9]
(二)宋朝的司法檢驗制度確定了檢驗結果決定案件處理的關系,檢驗結果對案件定性有重要地位。
鄭克著的《折獄龜鑒》記中有一個“燒豬驗尸”的故事:浙江省的句章縣有一人家發生了火災,丈夫被燒死,妻子哭得死去活來。句章縣的縣令張舉看了死者的尸體,特別是仔細檢查了死者的口腔,見里面干干凈凈,便斷定是妻子謀殺丈夫。那婦人不服,說是房子偶然失火以致丈夫被燒死。旁人也覺得她是無辜的。縣令張舉把眾人請來,當場做了一個“燒豬驗尸”的表演。令人把一頭豬殺死,把另一頭活豬用繩子捆好四腳。然后把兩頭豬扔進柴堆,點燃木柴。等大火熄滅后,張舉請眾人察看兩頭豬,只見那被殺死的豬口中干干凈凈,而那被燒死的豬張著嘴巴口中有許多灰炭。縣令張舉對那婦女說:“凡是在大火中被燒死的人,勢必在火中掙扎,口中要吸進許多灰炭。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凈,說明他是先被殺死,然后房屋才著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斷定,你的丈夫是被謀殺而死。”那婦人聽了,臉色發白,雙腿發抖,不得不招出了謀殺丈夫的罪行……。 [10]
(三)法律從檢驗程序上設定了初檢、復檢、檢復等制度。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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