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0-4-25) / 已閱17515次
假種子監管凸顯立法漏洞
武合講
摘要:種子法規有關假種子的規定存在諸多立法漏洞,種子使用者不能以此維護自己的權益,種子執法者不能以此防止和杜絕假種子事件的發生,需要完善。
關鍵詞:假種子;非種子;種子標簽;品種說明
2002年,黑龍江省蘭西縣瓜農張鳳因假西瓜種子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服毒自殺,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親筆批示過問。2008年,937戶農民因棉種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河北省某縣檢察院對該縣農業局副局長朱某某等三人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提起公訴。2009年,31戶農民因假西葫蘆種子遭受重大損失,河北省臨漳縣檢察院對種子管理人員齊某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提起公訴。2010年,農民彭公林因假旱稻種子遭受重大損失自縊身亡,河南省確山縣種子管理站站長周某某等三人因涉嫌玩忽職守被相關部門停職配合紀檢、監察機關接受調查。農業部辦公廳和河南省種子管理站都就此事件處理發出了通知。盡管上至國務院總理、農業部和省級種子管理機構,下到每個種子管理人員和農民,都對假種子傷農事件非常重視,但假種子坑農事件仍然一再發生。農民因假種子付出了生命,種子管理者為假種子失去了自由,引起作者對我國有關假種子的立法陷入深思。作者認為,種子法規有關判定假種子范圍的規定存在諸多漏洞,不能起到識別、防止、杜絕假種子坑農事件的發生,需要完善。現以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為序予以分析。
一、判定非種子冒充種子的立法漏洞。
何謂非種子,既沒有法律定義,又沒有規范標準,實踐中很難判定。作者作為律師,實踐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告知銷售的就是以某品種的商品糧冒充某品種的種子。盡管眾所周知商品糧為非種子,但若種子銷售者不告知執法者其銷售的是商品糧,執法者仍需對種子真實性進行鑒定。如銷售的某品種的商品糧能夠出苗、生長、發育,就難以判定其是以商品糧冒充種子的假種子。即使某批種子經鑒定其品種純度、發芽率、凈度、水分等遠遠低于種用標準,也只能判為劣種子;因法律沒有規定品種純度、發芽率、凈度、水分等質量指標低到什么程度即為非種子。
二、判定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立法漏洞。
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假種子,是指經營推廣的品種與文件記錄(如標簽等)的品種不相符的種子,是實踐中發生最多的假種子。種子和品種是兩種客體,種子執法人員不可能根據種子判定出品種的真假,必須委托鑒定。鑒定品種真實性的最為可靠、準確的方法是《GB/T3543.5—1995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真實性和品種純度鑒定》規定的田間小區種植鑒定。田間小區種植鑒定最少需經一個生育周期,規定的標準樣品和鑒定條件相當嚴格,又和大田生產同步進行,在收獲后才能得出鑒定結論。待到作出假種子的鑒定結論時,已是農業生產的“馬后炮”。其不能防止假種子流入市場和阻止假種子坑農的發生,“玩忽職守”實屬無奈。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對于玉米和水稻等主要農作物,農業部制定了《NY/T1432-2007玉米品種鑒定DNA指紋方法》和《NY/T1433-2007水稻品種鑒定DNA指紋方法》等標準。由于上述標準屬于推薦性行業標準,既不具有必須執行性,其效力又低于國家標準GB/T3543.5。又由于植物的某個性狀的表達有可能是多種基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基因的表達是特定的DNA片段和特定的環境條件共同作用的結果,DNA指紋方法利用的SSR等核心引物標記的DNA的簡單重復序列是非編碼序列,與性狀關系不大,所以,利用DNA指紋方法鑒定品種真實性的合法性和科學性,常遭質疑。DNA指紋方法不能代替GB/T3543.5,成為最為可靠、準確的方法。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也不采用DNA指紋方法。
三、判定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立法漏洞。
(一)對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法律規定自相矛盾。
種子經營者銷售的種子沒有標簽的,不僅違反了種子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告知和保證質量制度、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銷售的種子包裝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種子標簽真實制度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合法廣告制度,而且造成無法判定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是否相符,因為其沒有標簽。沒有標簽的種子,可以包括種子法規定的所有類型的假種子。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為假種子;但第六十二條對其有專門規定,所以執法人員不能按第五十九條規定追究其假種子責任。
(二)立法造成不能判定品種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的假種子。
判定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是否相符,必須具備品種說明和標簽標注兩個要件。因為種子法、《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和《GB 20464-2006種子標簽通則》未將品種說明規定為種子標簽應標注和應加注的內容,所以種子經營者可以不將品種說明標注為標簽內容。品種說明不是標簽標注內容的,判定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就成為不可能。
(三)判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無依據。
由于種子法規定對于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不實行強制審定制度,雖然GB20464規定非主要農作物的品種說明應有試驗驗證的依據,但其試驗驗證的依據也沒有共同遵守的準則。因缺乏共同遵守的試驗驗證的依據作對照,執法實踐中就難以判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是否相符。
(四)判定主要農作物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不容易。
種子法規定對于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審定制度。GB20464規定品種說明應與審定公告一致;《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規定審定通過的品種應當具有遺傳性狀相對穩定、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農業部還頒布了一系列的農作物品種審定規范和農作物品種試驗技術規程等行業標準,法律規定看似很嚴密,但由于對品種審定的性狀特別是特征和公告項目沒有規定統一標準,實踐中對性狀特別是形態特征公告的內容過于簡單,各審定公告的性狀數目也不統一,造成主要農作物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是否相符不容易判定。例如:中黃13 是經農業部、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別審定通過的大豆品種,對比各審定公告就會發現,無論是形態特征還是生物學特性,都不完全一致。
中黃13不同審定公告間性狀差異表
審定編號 粒形 臍色 主莖(節) 結莢高度(cm) 株高(cm) 生育期(春) 分枝(個) 百粒重 畝產
國審豆2001008 圓形 褐 14~16 10~13 50~70 130~135 3~5 24~26 202.7
京審豆2002002 橢圓 褐 17~19 20 70 130~135 2~3 24~26 189.4
川審豆2005006 近圓 淺褐 12 11.4 55 122 2 24.8 162.5
如果種子經營者在種子標簽上按照國審豆2001008標注粒形為圓形,執法者能否以其與京審豆2002002審定公告的粒形為橢圓不符判其為假種子?
中黃13和和菏豆13 ,是農業部審定通過的兩個大豆品種。依據審定辦法,兩個品種之間應有明顯區別,但現實是未必。
中黃13和菏豆13主要性狀比較表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