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道富 ]——(2002-8-23) / 已閱21595次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上市法律初探
隨著中國加入WTO,有意在中國境內的A股或B股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都已躍躍欲試。中國外經貿部和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11月8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目前,有關部門也正在加緊制定有關外商投資企業上市的具體操作辦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轉換成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在中國已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商投資企業”)若要申請上市,首先必須按照1995年1月10日中國外經貿部發布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將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條件是有關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有最近3年的盈利記錄,由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至少有5個發起人)簽訂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后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根據《暫行規定》,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須有5個發起人,且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為外國股東,可采取發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注冊資本至少為3000萬人民幣,其中外國股東持股須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5%。發起人須將有關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甚至招股說明書(僅適用于募集方式)等文件,提交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主管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審查和核準,并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部門審查后轉報外經貿部審批。
三、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
現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須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和中國證監會的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1、進行改組以符合上市公司的一般條件,如:
(a)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b) 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c)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25%,若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d) 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e) 上市公司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2、申請上市前3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3、申請上市與上市后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4、上市發行股票后,其外資股比例應不低于總股本的10%;
5、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6、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后,其增發股票及配股,除需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符合增發股票和配股的有關規定。
四、允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
含有B股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后,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申請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符合下列條件:
1、擬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已存續超過1年;
2、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須超過1年;
3、非上市外資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及其它法律文件,對公司的特殊承諾和法律、法規有要求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的,按其承諾或義務執行;
4、符合上市發行股票有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5、若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境內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應按外經貿部于2000年月日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有關手續;此外,外商投資性公司暫不被允許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五、25%的界限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發行股票后外資比例低于總股本25%的,或外商投資企業受讓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導致上市公司外資比例低于總股本25%的,應繳回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手續,不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
六、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