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道富 ]——(2002-8-23) / 已閱21597次
《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后并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轉讓其股份。中國《公司法》第147條也規定,發起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此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在其任職期內也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這類限制無疑還會影響外商尤其是外國風險投資者通常所關心的可迅速退出其所投資企業的渠道。
七、上市輔導期
中國證監會2000年3月16日發布的《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股票發行申請前,均須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輔導,輔導期限為一年,輔導有效期為3年。
綜上所述,中國的法律或政策雖已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但外商投資企業要最終登陸A股或B股市場,中間還需等待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的具體操作辦法出臺,并需經歷改制等各種法定程序,因而還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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