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8) / 已閱16174次
幼兒園及校園事件的法律思考
張生貴
4月28日是福建南平屠童案兇手鄭民生伏法之日,從那天開始的三天內,廣東雷州市、江蘇泰興與山東濰坊連續發生三起屠童案。仔細查核相關報道,發現媒體在報道這些案件上,內容與傾向都在評議罪犯報復社會的心理文章。
從法律上如何看待責任承擔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本條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時,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的規定。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是指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或者在其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中,由于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教育、管理職責,致使在其中學習或者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損害或者致他人損害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的與其估錯相應的侵權責任。幼兒園通常是指對三周歲以上學領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電化教育機構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十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一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社會的明顯進步,近年來我國的教育事業蓬勃發展,我國在各類教育機構學習的人員總數已經達到甚至超過我國總人數的五分之一,其中,絕大多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紤]到其父母、近親屬,可以說在教育機構就讀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牽動著社會每一個人的心。但一個嚴峻事實是,近年來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頻頻發生,一些重大惡性事故也有發生。導致在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發生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情況:
因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學的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管理、維護不當引起的人生損害;
因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替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教學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生損害;
因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其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
因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或者競賽活動引起的人身損害;
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組織學生進行實驗教學或者勞動時發生的人身損害;
學生之間互相嬉戲、玩耍造成的人身損害;
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室出現的人身損害;
校外人員在校內造成的人身損害;
因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損害;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損害;
其他因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而發生的人身損害。
因這些原因而導致的在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損害,有的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責任;有的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沒有過錯,應當由第三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一、我國現行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在什么條件下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未作出具體規定。
教育部2002年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湖南省、杭州市、福州市、鄭州市、貴陽市、西安市、銀川市、蘇州市等地近幾年均規定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試過處理條例。這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對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需要承擔的侵權責任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這些規范法律效力較低,且在侵權責任的確定、免責事由、賠償標準等問題上規定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2003年《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后一規定是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處理這類侵權案件的主要依據。對是否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存在一定爭議?紤]到未成年人天性好動、喜歡冒險,但同時身心方面的發疹卻遠未成熟,缺少自我保護的知識和能力,在參加各種活動時極有可能造成自身或者他人的損害。即便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和教師盡了全部注意義務,也很難杜絕損害的發生。再加上我國目前各類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教育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近年來,因兒童、學生傷害事故而引起的賠償案件逐年增多,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侵權責任法中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明確界定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切實保護未成年熱的合法權益,加強學校、幼兒園的教學管理工作。因此,有必要在侵權責任法中對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作出規定。
關于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爭議最大的是如何確定歸貴原則。其他國家和地區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如德國、意大利、日本、俄羅斯、越南等采用該種立法例。另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如法國、美國、加拿大等采用該種立法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有的主張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區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遭受損害”和“給他人造成損害”兩種情形,前者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后者實行過錯推定原則;有的主張區分“公益性質的學!焙汀胺枪嫘再|的學校”,前者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后者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主張采用過錯推定原則的理由主要是:第一,由于未成年學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點,難以對事故發生的情形準確地加以描述,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來處理,顯然對未成年學生一方有失公正。第二,未成年人離開是監護人之后,監護人就失去了對未成年人的控制,整個教育活動都在學校的控制之下,要讓監護人來證明學校的過錯,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對保護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利益非常不利。因此從公平原則來考慮,應該對學校使用過錯推定原則。第三,由學校來證明已經盡到了相當的注意并且實施了合理的行為,以達到免責的目的,有助于學校盡到更多的注意義務,更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而且學校也能舉證反駁,也有機會免責。第四,隨著社會經濟狀況的較大變化,學校等教育機構更有可能通過保險等方式來向社會轉移風險,民辦教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提高學費來抵消增加的成本,公立教育機構也可由國家撥付資金來設立這種保險。
主張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教育和保護職責,是一種特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履行,應當采用證明的方式進行,必須證明學校方未盡謹慎義務。第二,使用過錯推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的救濟,特別是在當事人雙方力量對比極不平衡的情況下使用,如壟斷性行業與消費者之間等,從而體現法律的實質爭議。在學校與受害人之間不存在經濟力量、訴訟地位的明顯不平衡,無須對受害人給予特別的保護。第三,使用過錯推定原則易于不適當地擴大學校的責任,學校為免責必然采取消極對策,如不再組織春游、參觀等校外活動,嚴格限制學生在校生間,甚至不允許學生在可見互相追逐打鬧等,不利于素質教育的推行。第四,完全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判斷學校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可以通過采用客觀化的過錯判斷標準如學校的各種教學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對存在的各種不安全隱患是否及時排除、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學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確的安全規章制度等來緩和舉證責任,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以利于對未成年學生的救濟。第六,國外不少國家實行過錯推定原則,主要是由于他們廣泛實行責任保險制度,應由學校承擔的責任,最終都由保險公司賠付,而在我國目前全面實行這一制度尚不現實。
如何確定歸責原則,要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一方面,由于未成年學生天性好動,對各類新鮮事物抱有強烈的好奇心,喜歡冒險,但同時身心方面的發展卻遠未成熟,缺少自我保護的知識和能力,情緒易于沖動,不善控制。因此在參加各種學;顒訒r極有可能造成自身或者他人的損害,即便學校和教師進了百分之百的注意義務,也很難保證百分之百地杜絕損害的發生。另一方面,在我國,重視和關心下一代的意識根深蒂固,再加上實施了二十多年的獨生子女政策,有的對孩子過分照顧呵護,一旦學校出現任何意外,便會怪罪學校,極易采取不理智的態度。因此,在侵權責任法中必須確定合理的歸責原則,對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作出適當的界定,以做到即維護未成年人和其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管理秩序。
在聽取各方意見,并深入了解現實情況的基礎上,經過反復研究、綜合分析,侵權責任法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規定了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不同的歸責原則。本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是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同時在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边@是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本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發生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責任。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采用過錯推定原則,主要考慮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智力發育還很不成熟,對失誤的認知和判斷上存在較大不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為的后果,必須加以特別保護,這就要求學校更多地履行保護孩子身心健康的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超越了監護人的控制范圍,如果受到人身損害,基本無法對師傅發生的情形準確地加以描述,此時要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監護人來證明學校的過錯,幾乎是不可能的,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學校也能舉證反駁,可能通過證明已經盡到了相當的注意并且實施了合理的行為,以達到免責的目的。同時,學校等教育機構更有可能通過保險等方式來向社會轉移風險。比如,從2003年開始北京市開始推行學校責任險。到2009年,北京市公辦學校都已經投保學校責任險,經北京市教委批準舉辦的民辦學校80%以上也都投保了。每個學生每年5元,由市財政統一撥款投保。賠償上規定了一個限額,2009年學生死亡的賠償金上限是40萬。以后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可以進一步加大投保力度。
二、立法過程中的其他問題
(一)關于此類侵權行為的范圍:
對此問題各方認識基本一致,即由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行為應當限于發生在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或者其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中的侵權行為。但具體范圍究竟有多寬,存有不同意見,如學生自行到;蛘叻艑W后滯留學校發生的損害,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等。由于這個問題較為復雜,與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所應負有的教育、管理職責密切相關,實踐中個案的情況也千差萬別,在侵權責任法中作出同意、具體的規定較為困難,宜由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審判過程中作出判斷更為合適。
(二)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管理職責:
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只有在未盡教育、管理職責時,才可能承擔過錯責任。但如何確定教育、管理職責的范圍,進而判斷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否已盡教育、管理職責,也存在一定爭議。經研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對于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管理職責已經作了廣泛、具體的規定,出現糾紛時,應當參考這些規定結合具體情況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斷,侵權責任法中對此沒有也很難作出具體規定。
(三)免責事由:
在制定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有的部門和專家建議,明確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情形,比如,在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損害的;學生自殺、自傷的等。經考慮,這些情形有的根據本法規定明顯不屬于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責任,有的在本法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已經有所規定,沒有必要再作重復規定。因此,侵權責任法沒有對這一問題進行規定。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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